諮詢對象:河北省稅務局
留言時間:2020-12-16
問題內容:
你好,我公司15年租入的不動產,其中部分對外轉租,選擇的是簡易計稅。但是今年年底合同到期,現在籤了一份補充協議,從明年初續租5年,那麼在補充協議租賃期間內我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嗎?還是只能選擇一般計稅?也就是說補充協議是算作原合同的延續還是作為新合同?
答覆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2020-12-17
答覆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九款: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根據《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二)》規定:
二十二、關於轉租房產是否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問題
轉租人轉租房產是否允許選擇簡易計稅,應區分情況確定。轉租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籤訂的老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視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對外出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例如:M公司2015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同月M公司與B公司籤訂租賃合同,將該不動產轉租給B公司,合同期限3年,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在該老租賃合同到期前,M公司轉租該不動產收取的租金,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關於發布《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六)》的通知》規定:
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進行備案時,需提供租入該不動產的合同證明該不動產於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產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適用簡易徵收計稅方法。
根據《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3.0》規定:
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無需報送資料
感謝您的諮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河北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