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載於《北京仲裁》2020年第2輯,總第112輯,本期責任編輯沈韻秋。
本文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池漫郊先生及環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任清先生。本文旨在回顧和梳理2019年度中國與投資仲裁的方方面面,包括2019年中國締結投資條約的實踐、截至2019年底中國政府被訴的3起案件和中國投資者起訴的10起案件的簡要情況、2019年中國在外商投資領域的重要立法和政策、中國國內與投資爭端有關的爭議解決情況、中國對投資者-東道國爭端解決機制改革的應對,以及2019年度中國仲裁機構、仲裁員和律師參與投資仲裁的情況等。本文也是繼《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後首次就投資仲裁進行的年度觀察。目錄如下,查看全文請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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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二、中國締結投資條約的最新實踐
(一)雙邊投資協定
(二)自由貿易協定
1. 新籤或升級的自由貿易協定
(1)《中國與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修訂議定書>》籤署
(2)《中國與新加坡關於升級<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生效
(3)《中國與模里西斯自由貿易協定》籤署
(4)《中國香港與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協定》籤署
(5)《東協-香港自貿協定》生效
2. 談判中的區域或雙邊自由貿易協定
(1)《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談判
(2)中國-日本-韓國自貿區談判
(3)《中國-以色列自貿協定》談判
(4)《中國-挪威自貿協定》談判
(5)《中國-韓國自貿協定》第二階段談判
(6)《中國-秘魯自貿協定》升級談判
(7)《中國-巴拿馬自貿協定》第五輪談判
三、中國政府被訴和中國投資者起訴的投資仲裁案件
(一)德國海樂訴中國案
1. 本案背景
2. 第四號程序令:關於修改仲裁申請
3. 第五號程序令:關於文件披露
(二)Sanum訴寮國(一)案
1. 本案背景
2. 仲裁庭裁決:關於申請人的賄賂腐敗行為
3. 仲裁庭裁決:與徵收相關的仲裁請求
(三)中國投資者作為申請人的其他案件
(四)對涉華投資仲裁案例的幾點觀察
1. 從中國政府被訴案例看
2. 從中國投資者起訴的案例看
四、中國國內的外商投資立法
(一)《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1)對外商投資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2)堅持內外資一致
(3)保護智慧財產權
(4)完善對外商投資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1)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
(2)細化外商投資促進具體措施
(3)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力度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其他促進外商投資的政策
五、中國國內與投資爭端有關的爭議解決
(一)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
(三)投訴協調
(四)與爭端解決有關的其他途徑
1. 外商投資企業商會/協會
2. 外商投資企業服務大使
六、中國與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ISDS)規則修訂和改革
(一)ISDS規則修訂和改革進展
1. ICSID仲裁規則修訂
2. 貿法會ISDS改革
(二)中國關於ISDS改革的建議及應對
七、中國仲裁機構、仲裁員和律師參與投資仲裁
(一)中國仲裁機構積極開拓投資仲裁暨北仲《國際投資仲裁規則》
1.《北仲規則》的主要內容
2.《北仲規則》的特色和創新
(二)中國國民擔任投資仲裁案件仲裁員/撤裁委員會委員的情況
(三)中國律師擔任投資仲裁案件代理律師的情況
八、結語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