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在過去的十年間,得益於科技的巨大進步,在仲裁過程中,對證人的交叉盤問除採取傳統的證人到庭接受詢問的方式之外,還可以採取遠程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隨著視頻會議在國際仲裁中的使用越發普遍,問題也隨之浮現:我們是否有恰當的舉措來消除這項新技術所帶來的風險?為應對這一問題,《國際仲裁視頻會議首爾議定書》(Seoul Protocol on Video Conferenc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簡稱「《首爾議定書》」)應運而生。
2020年4月6日,Jiyoon Hong和Jong Ho Hwang在Kluwer Arbitration Blog發布的一篇文章對《首爾議定書》的產生背景以及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為學習交流之目的,我們對此文進行了編譯,同時就北京仲裁委員會近期發布的《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關於網上開庭的工作指引(試行)》進行了簡要評析,以饗讀者。如有侵權,請及時與我們聯繫。
低成本視頻會議的興起
曾經,受制於昂貴且專業的設備,人們進行高質量視頻通話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今,Zoom、Google和Skype等一些視頻通話供應商的出現使得人們可以以相對較低的成本進行高質量的視頻通話。穩定的網絡連接和適用的設備也逐漸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普及開來。
另外,用戶對那些能夠保障仲裁程序真正通過跨境方式得以進行的設備和服務的需求顯著增加,通常來說,這些設備和服務能夠減少仲裁成本、節約時間。White&Case LLP在2018年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仲裁中,有43%的受訪者「經常(frequently)」使用視頻會議,17%「總是(always)」使用視頻會議,30%「偶爾(sometimes)」使用視頻會議。另外,有89%的人認為視頻會議應當在仲裁中被更頻繁地使用。
近期,COVID-19所導致的各類事件(已發展成為全球性疫情)使得人們更加迫切的需要有效的、不受幹擾的跨境會議設施以確保包括爭議解決服務在內的關鍵服務能夠得以持續進行,避免這些服務被長期幹擾從而遭致嚴重的連鎖經濟後果。這些事件凸顯出合適的技術基礎設施和法律法規框架在支持有效的遠程工作和視頻會議方面的重要意義。就國際仲裁而言,仲裁機構、仲裁員和律師能夠熟悉技術操作和遠程庭審(virtual hearings)、熟悉有關使用和部署的指導手冊,也已成為當前最重要的問題。
將視頻會議納入仲裁法或仲裁規則的範疇
各國和仲裁機構正在通過修改法律和仲裁規則處理視頻會議的使用問題。近年來,荷蘭(《荷蘭仲裁法案2015》,Dutch Arbitration Act 2015,第1027條第b款)、奧地利(《奧地利仲裁法案2013》,Austrian Arbitration Act 2013,第595條第(2)款)、香港(《香港仲裁條例2011》,Hong Kong Arbitration Ordinance 2011,第20條第(2)款)等地相繼修改了仲裁法規,允許在庭審過程中對證人進行交叉盤問時,無需證人親自出席庭審。
仲裁機構也同樣修改了其規則,以便將視頻會議納入仲裁規則規範的範疇。例如,《2016年韓國商事仲裁委員會國際仲裁規則》(《Kore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Boar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2016》,以下簡稱「KCAB」)第24條第2款明確規定庭審和會議可在仲裁庭認為適當的任何地點舉行。《KCAB2016年國際仲裁規則評論》(KCAB’s 2016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Rules Commentary)稱,上述條款的設置是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和便利性,而視頻會議無疑與該規定的法理相符。國際商會委員會發布的關於仲裁時間和成本控制的報告則建議,仲裁參與人可以利用視頻會議來代替現場會議,以節省時間和成本。
仲裁機構意識到視頻會議所採用的適當設施在吸引客戶方面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各機構都做了大量努力將其設備更新到最新型號,提升視頻會議服務質量。網上開庭設備當前已滿足了必要的技術條件,並逐漸投入廣泛使用。例如,首爾國際爭端解決中心(Seoul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每年約有四到五起仲裁案件使用高質量的視頻會議設備以網上開庭的形式來進行,並且這個數字將有望持續增加。
應對視頻會議可能帶來的風險:《首爾議定書》
《首爾議定書》是為了應對視頻會議在仲裁過程中的使用而提出的一項倡議。它最初是由2018年首爾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年度會議的一個專家小組提出,包括主席Kevin Kim(Peter&Kim)和專家小組成員Yu-Jin Tay(Mayer Brown)、Ing Loong Yang(Latham&Watkins LLP)和Seung Min Lee(Shin&Kim)。該小組起草了《首爾議定書》,以便幫助用戶認識到視頻會議可能存在的潛在問題並如何採取有效的手段來解決這些問題,例如,事先做好預防措施等。我們接下來選取視頻會議可能存在的三個問題進行討論。
(一)正當程序(Due Process)和視頻會議
針對仲裁對公平和正義的要求,《首爾議定書》中的下述條款作出了回應:
第2.1條第c款旨在確保當事人在證人交叉詢問的環節能夠有平等的機會來陳述其案件。該條規定,舉行視頻會議的場所應位於中間的位置,以保障所有的仲裁參與人均能夠公平、平等和合理的參與仲裁。
第1.7條規定,若採取視頻會議的方式將對某一仲裁參與人不公正,那麼該視頻會議將停止。
第5.1條規定,當事人和仲裁庭可以就視頻會議的技術要求達成一致,這能夠降低那些技術能力和專有技術不足的、提供證人的當事人一方所可能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的風險。
第3.1條解決了視頻會議鏡頭外的人員不公正地幹擾證人的問題。該條要求舉行視頻會議的場所中的所有人員都要與庭審相關,並且該等參會人員的身份必須在視頻會議開始前進行核實。
第4.1條要求所有相關文件都必須清楚地確認和披露,以確保庭審過程是透明的。
(二) 保密性和視頻會議
以視頻會議的方式進行仲裁程序所帶來的仲裁保密性問題也引起了人們的擔憂。在缺乏適當措施來保證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情形下,視頻會議作為一種信息技術,很可能會遭到破壞和侵入。儘管當今的視頻會議技術與之前相比更加複雜和先進,但是黑客技術也同樣在與時俱進。在國際仲裁中,網絡安全漏洞事件時有發生:在2015年菲律賓—中國領土爭端期間,黑客曾攻擊了菲律賓司法部、代表菲律賓的律師事務所和海牙國際仲裁法庭的官網。
不能履行安全保障職責的視頻會議服務提供商同樣會帶來問題。廣受歡迎的視頻會議提供商之一的Zoom就曾因其一項系統缺陷而備受爭議,該系統缺陷導致任何有呼叫連結的人都可以觀看視頻會議。可以想見,如果同樣的情況發生在仲裁中將會是一場災難,因為案件外第三方可能獲悉案件詳情、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因此,應運而生的《首爾議定書》旨在通過以下措施保護仲裁庭審及其當事人的保密性:
第2.1c和2.2條旨在處理安全漏洞方面的可能風險,並建議視頻會議連接應當得到充分的保護。此外,上述條款還給各方當事人設定了盡最大努力確保視頻會議參與者安全的義務。
第3.1條明確要求只有證人和相關人員才能夠出席視頻會議中,並且這些與會人員的身份必須在會前便進行核實。
第8條禁止在仲裁庭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視頻會議進行錄製,並限制錄製視頻傳播,以確保視頻不會洩露給無關方。
(三) 視頻會議的實際困難
除了對視頻會議是否會影響仲裁的正當程序原則和保密性原則等擔憂外,視頻會議設備的遲延、斷電和網絡連接斷開等問題同樣也會對實時進行的庭審產生不良影響。如前所述,當採取技術手段時,技術故障將始終是個風險。只不過,如今越來越多的公司、機構和個體都致力於研究複雜的技術,因此,這些技術故障的風險將被降到最低。
儘管如此,《首爾議定書》還是在第6條中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回應。該條設定了視頻會議測試和音頻會議備份的規則。這些規則可以幫助緩解由於意外通信故障給庭審造成的幹擾,並促使庭審程序的快速恢復。
環中評析
技術的不斷進步和人們對於遠程視頻會議需求的增長意味著視頻會議將可能在國際仲裁中得到廣泛地應用。正如所有的新鮮事物,視頻會議也需要配以適當的保障措施才能更好地發揮所長。《首爾議定書》的擬定正是對此的回應。
為方便仲裁員、當事人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及時推進仲裁程序,2020年5月8日,繼貿仲後,北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仲」)基於視頻會議的應用實踐梳理了各方關注的問題,發布了《北京仲裁委員會/北京國際仲裁中心關於網上開庭的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作為個案實踐時的參考。該《指引》明確了視頻會議的適用情形,強調採取視頻會議進行仲裁程序必須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同時明確了一些不宜採取網上開庭形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情形,諸如,爭議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有較高保密要求,關鍵事實的查明高度依賴於特定證據的物理真實性等。
針對仲裁保密性問題,《指引》也採取了與《首爾議定書》頗為相似的規定。如,《指引》規定仲裁秘書應當在庭審開始前對參與網上開庭人員身份進行核實,確保沒有與案件無關的第三方參與庭審。在庭審過程中,各方應始終保持攝像頭開啟,仲裁秘書應當時刻觀察參與人員畫面,當在可見範圍內發現異常情況(例如他人幹預/幫助某方)時,仲裁秘書應及時提醒仲裁庭注意並加以處理。同時,《指引》還倡導各方籤訂保密協議,以更好的保證仲裁的保密性。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為各仲裁參與人如何進行網上開庭提供了明晰的指引規範,包括如何組織閱卷、如何確定視頻會議的時間地點、如何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試、如何提交證據電子檔、如何處理證據展示及核對等等。
《指引》的發布無疑是對網上開庭的規範和促進,彰顯了北仲鼓勵仲裁庭及當事人根據個案情況充分利用相關技術等合理手段推進仲裁程序的態度,這也是我國仲裁機構首次對視頻會議在仲裁中的運用所作的又一次漂亮的應對。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北仲此次出臺的《指引》僅適用於疫情期間,並不構成北仲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或許,隨著人們希望以更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推進仲裁程序的願望更加強烈,我們可以在不遠的將來見證我國仲裁機構將網上開庭正式納入仲裁規則範圍之內。
信息源於:環球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