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省衛健委與國家稅務總局湖南分局聯合發布《關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統一規範全省生育保險政策,對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的有關問題明確處理意見。
1.哪些人員可參加生育保險?
答: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破產改制安置人員、下崗失業人員等不參加生育保險(各地前期已經納入參保範圍的人員除外)。
2.哪些情況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有關待遇?
答:按規定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法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有關待遇,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部分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計算範圍。
3.哪些情況由發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答: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1)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女職工生育享受 158天產假(含60天獎勵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 15天產假;懷孕滿2個月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 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未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4.住院分娩中發生嚴重併發症或合併症產生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
答:由協議醫療機構向經辦機構申報,審核確認後可不按生育保險病種限額支付,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核報醫療費用。
5.已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的,可重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答:參保人員(或其配偶)已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生育醫療費用的,不得重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6.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需要繳費多久才能享受生育保險?
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後(含補繳3個月以內且能提供有效勞動關係證明的)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補繳超過3個月的,從正常繳費之日起10個月後生育的可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7.參保未滿10個月是否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答:參保未滿10個月早產的,但參保人妊娠日期晚於參保日期,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省內生育保險實際繳費時限合併計算。
8.參保人員妊娠期間轉移醫保關係,或產假期間轉移醫保關係的如何處理?
答:由住院分娩出院之日基本醫保關系所在統籌地區按照本地區生育保險政策規定支付生育保險相關待遇(含生育醫療和生育津貼待遇)。
9.在湖南省內就業的外國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答:在湖南省內就業的外國人正常參保,能提供除生育(服務)證以外其他所需資料的,可以按政策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10.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屬於基本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嗎?
答: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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