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蘇州市相城區陽澄湖大閘蟹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陽澄湖集團公司)系&34;註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陽澄湖集團公司又將該註冊商標授權給蘇州市陽澄湖現代農業產業園特種水產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澄湖水產養殖公司)和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營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澄湖營銷公司)獨佔使用。該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先後獲得&34;、&34;、&34;、&34;、&34;等榮譽稱號,具備了較高的品牌價值和市場知名度。
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熊某取得陽澄湖集團公司和陽澄湖水產養殖公司的授權銷售&34;大閘蟹。授權到期後,陽澄湖集團公司、陽澄湖水產養殖公司、陽澄湖營銷公司發現熊某經營的南京市鼓樓區烏巾蕩水產品銷售部(以下簡稱烏巾蕩銷售部)未能與陽澄湖集團公司和陽澄湖水產養殖公司續約授權銷售,在烏巾蕩銷售部及其經營的網站上銷售假冒&34;註冊商標的大閘蟹和禮券。
經比對,熊某在其銷售的大閘蟹包裝盒、禮券以及www.86wjd.com網站上均使用了&34;標識,該標識與涉案註冊商標&34;相同。同時,熊某在其銷售的大閘蟹包裝盒、禮券上使用了陽澄湖集團公司和陽澄湖營銷公司的企業名稱。
【法院認為】
熊某在明知沒有授權銷售的情況下,仍從江蘇興化採購大閘蟹,繼續在包裝盒、禮券、網站上使用&34;標識,熊某使用的上述標識與權利人享有的&34;註冊商標相同,使消費者誤認為熊某銷售的為&34;大閘蟹,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故熊某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陽澄湖集團公司成立於1993年4月14日,陽澄湖營銷公司成立於2013年7月5日。陽澄湖集團公司與陽澄湖營銷公司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其企業名稱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應受法律保護。熊某經營的烏巾蕩銷售部與陽澄湖集團公司與陽澄湖營銷公司屬於同行業競爭對手。但熊某在其銷售的包裝盒、禮券上使用了陽澄湖集團公司與陽澄湖營銷公司的企業名稱,使消費者誤認為熊某銷售的大閘蟹是權利人的產品,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熊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本案中熊某經營地點在南京市鳳凰西街,經營面積為60平方米,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止;熊某銷售的大閘蟹系從江蘇興化採購,其明知銷售&34;大閘蟹需要特許授權,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侵權惡意明顯;熊某在www.86wjd.com網站兩年的宣傳使用;&34;註冊商標在全國範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等因素,法院最終判決熊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100萬元(含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34;系&34;、&34;、&34;,&34;大閘蟹也已成為國內消費者知曉的知名商品。正是基於該註冊商標的知名度,熊某起初與權利人合作,取得其授權合法銷售&34;大閘蟹。但為了獲得暴利,熊某停止了與權利人的合作,而從蘇北地區採購大閘蟹,冒充&34;大閘蟹繼續銷售。上述行為損害了知名商品的聲譽和商業信譽,侵佔了權利人的市場份額,降低了註冊商標的名譽度和品牌價值,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利益。為保護知名品牌,塑造誠信經營理念,促使市場規範經營與良性競爭,法院依法認定熊某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並根據品牌價值、侵權人惡意程度、獲取的巨額暴利、權利人市場份額的減損等因素,判決其賠償100萬元,體現了對知名品牌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裁判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