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 只要有財產繼承存在,就有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發生。為了保證正常的財產繼承秩序,促進財產的合法、合理流轉,法律應該設立無人繼承遺產的制度。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尚未健全,因此,完善我國無人繼承遺產制度十分必要。無人繼承遺產制度應該包括:無人繼承遺產的確定;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人,包括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搜尋繼承人的程序,包括公告、公告期限、公告效力;剩餘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包括剩餘無人繼承遺產歸屬的單位、剩餘無人繼承遺產歸屬的效力等。
[關鍵詞] 無人繼承 遺產 法律 問題 建議
被繼承人死亡以後,不能確定是否有繼承人,這種事實狀態叫做遺產無人繼承。[③]無人繼承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就不會發生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而無人受遺贈,也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遺囑。包括死者生前沒有立遺囑(遺贈)或者生前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者沒有遺贈撫養協議。沒有遺贈就沒有受遺贈人。二是受遺贈人全部放棄了受遺贈,或者被人民法院剝奪了受遺贈權。因此,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為無人繼承遺產。[④]雖然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由此似乎可以看到,我國無人繼承遺產的明確性,可是,仍然有許多問題未能解決,需要進一步研究。
一、無人繼承遺產的問題
(一)無人繼承遺產的保護不力
《德國民法典》第1960條特設遺產的保全和遺產保佐人或保護人制度1.(1)在允受繼承前,以有必要為限,遺產法院應注意保全遺產;(2)繼承人為不知名或不確定者,無論是否允受繼承,適用上述規定。2.遺產法院尤其得命令寄託印章,提存金錢、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以及編制遺產目錄,並為成為繼承人的人指定保佐人(遺產保佐人)。[⑤]而瑞士民法典則明確規定,被繼承人最後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官署,有對遺產進行必要的保全處分,包括封存遺產、製作財產清單、命令遺產管理以及開啟遺囑等措施。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然而,當被繼承人死亡後,誰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管理、清算,包括對債權債務處理、執行遺囑等等。事實上,這些問題往往需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立即著手處理。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可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誰來依法保護被繼承人的遺產呢?是被繼承人生前住所所在的街道居委會、村委會,還是被繼承人的生前所在單位呢?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與清算權責不定
《日本民法典》第952條(一)於前條情形家庭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請求應選任繼承財產管理人。(二)家庭法院應從速公告管理人的選任。按照這樣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家庭法院提出選任管理人的請求,再由家庭法院選任管理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1177條規定,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⑥]
繼承開始後,若遺產沒有人繼承,遺產就會出現沒有人管理的情形。為了將來可能出現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和遺產債權人的利益,設立遺產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包括遺產管理人的產生、職責等內容完整的遺產管理制度,然而,我國立法對此沒有具體的規定。[⑦]遺產處理立法不到位,「欠缺遺產保管人的權利義務的界定」。[⑧]
同時,在遺產清算方面,雖然遺產清算包括依法收取被繼承人的債權、清償債務、酌情向遺產請求權人酌情分給遺產、剩餘遺產之移交,然而,應該由誰來行使、如何行使,我國法律也沒有具體規定。[⑨]
(三)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不明
《德國民法典》第1936條規定,遺產無人繼承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屬的邦(州)的國庫為法定繼承人」;「被繼承人是不同一個邦(州)的德國人者,由帝國國庫為法定繼承人。《瑞士民法典》第466條規定,「被繼承人無繼承人的,其遺產屬於最後住所所在地的州; 或依州法歸屬於有權利的鄉鎮。」[⑩]
而我國《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這裡既規定了歸國家所有,同時又特別規定「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不夠統一,歸屬不明。
(四)無人繼承遺產的酌情分配規定不足
由於無人繼承遺產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因此,應該首先考慮對該遺產有利害的人之權益。對於無人繼承遺產,雖然我國司法解釋規定,無人繼承遺產可酌情分給《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兩種人,[11]但是,除此之外,仍然可能有與被繼承人生活密切的人,法律也應該從保護私有財產的合法權益和實現遺產的扶養功能出發,使這些無人繼承遺產最大化歸屬於遺產有利害關係人所有,只要在沒有這些人的前提下,才可以收歸國有。否則,徑直規定無人繼承遺產歸屬國庫,往往可能與被繼承人生前的遺願不符,不利於保護其私有財產,也不能實現遺產的扶養功能。[12]
二、無人繼承遺產問題的法律分析
(一)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
關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時間和方法,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不同。其中大陸法系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義大利、俄羅斯等國家均採取直接繼承主義,而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均採取間接繼承主義。對於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直接繼承主義與間接繼承主義是不同的。在直接繼承主義立法之下,大陸法系國家又分當然繼承主義和承認繼承主義兩種立法。德國、法國、瑞士、日本等國家都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義大利、俄羅斯等國家採取承認繼承主義。在當然繼承主義之下,需要經過搜索繼承人的公告之程序後,無繼承人出現,才能確定遺產無繼承人。
目前,我國立法採取當然繼承主義,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而當然移轉與繼承人,無須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本文認為,採取當然繼承主義立法將更加簡潔、高效、便利,因此,我國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應該借鑑大陸法系採取當然繼承主義國家無人繼承遺產的界定,即通過公告程序來確定是否屬於無人繼承的遺產。
(二)無人繼承遺產的管理人
1.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確定
繼承開始後,如出現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應該及時對該遺產進行管理。建立遺產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遺產免受損失,以便維護將來出現的繼承人利益或者遺產的最終歸屬者國家的利益。遺產管理人是對無人繼承遺產負有管理的權利的人。遺產管理人應該是有關組織或者個人。
關於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有的檢察官認為,可以參考國外由檢察官請求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因為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採取由法院來選任遺產管理人;張玉敏教授認為,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地單位負責保護遺產,並向法院申請建立遺產管理,債權人、受遺贈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建立遺產管理。[13]河山則認為,被繼承人生前是國家職工的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被繼承人是農村農民的,遺產管理人是被繼承人生前所在的基層組織,如村民委員會等;被繼承人生前是城市個體勞動者或者無業居民的,遺產管理人是城市個體勞動者協會;被繼承人生前是受他人扶養的,撫養人也可以成為遺產管理人。[14]
結合我國的實際,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確定不可照抄照搬國外的規定,應該與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相適應。本文認為,根據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最密切關係原則,為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直接、便利、高效的功能,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無人繼承的,應該由被繼承人的生前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遺產的具體情況從其成員中指定1-2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若被繼承人死亡時,不在戶籍所在地時,應該由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視情況從其成員中指定1-2人擔任遺產管理人。
2.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1)認定無人繼承遺產
認定屬於無人繼承遺產的範圍。是現金,還是物品;是本幣,還是外幣;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的位置、形狀、價值等,如房屋的地址、樓層、結構、面積等附屬物。
(2)清點並編制無人繼承遺產清冊
為了保障無人繼承遺產利害關係人的權益,提高無人繼承遺產處理的效率,本文認為,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應該承擔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清點並儘快編制出完備準確遺產清冊,列明屬於遺產的各項財產以及債權、債務。清點及編制遺產清冊的費用應該從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支付。
(3)為了保護被繼承人遺產進行必要的處置
必要的處置,是指有利於遺產而不改變遺產性質的利用、改良行為,以及為保存遺產所必需的處分行為。如變賣腐物、普通營業商品貨物的出賣,收取到期債權,財產投保,對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進行保全登記等等。
遺產管理人在進行上述行為時,應該盡善良改良人之注意義務。 違反該項義務,怠於管理或者管理不當,致使無人繼承遺產管理受到損害,包括積極的損害和消極的損害,債權人、遺贈人以及將來出現的繼承人有權要求管理人賠償損失。[15]
(4)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公告和通知
我國臺灣地區規定,對於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的公告由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公告;在日本,對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的公告是遺產管理人的職責,管理人自行公告。公告應該列明下列內容:聲請公告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和住所;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所、死亡時間及住所;聲明債權和聲明是否願意接受遺贈的期限;未在規定時間報明債權和聲明是否願意接受遺贈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受遺贈人等權利申報的權利期限。如在日本規定,申報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二個月;在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申報權利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被繼承人參與各種經濟活動,其債權人、債務人往往不止一個,因此,搜索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受遺贈人十分必要。為了及時清償其債務,就需要發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公告,以通知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時報明其債權。[16]本文認為,為了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在繼承開始後,應當及時發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公告,使債權人及時申報其自己的債權;申報期限應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為六個月以上。至於如何發布公告,將在下文闡述。
(5)清償債務、交付遺贈
在公示催告的期限內,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和受遺贈人清償債務和交付遺贈。公告期滿,遺產管理人即應開始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等。[17]清償債務的原則包括:清償債務優於交付遺贈;有優先權的債權優於普通債權;未到期債權應扣除未到期之利益,附條件的和存續期間不確定的債權,應進行評估,按估價清償;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比例清償;為在公告期內報明之債權和遺贈,僅得就剩餘遺產之財產主張權利;當然,如果需要變賣遺產清償債務,應該經選任機關批准。[18]
(6)報告無人繼承遺產情況
選任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的單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得隨時要求遺產管理人報告和說明無人繼承遺產的其他有關情況,遺產管理人應該如實報告和說明。
3.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因不履行義務的賠償責任
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義務,如果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財產損失,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遺產管理不是一項簡單勞動,而是一項複雜勞動。遺產管理人需要公告、遺產登記造冊等,因此,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有權利獲得與自己的勞動相適用的報酬。這可以激勵其盡到管理之職責。同時,還要規定不履行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文認為,我國應該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有酌情獲得報酬的義務,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履行義務的賠償義務。
(三)搜尋繼承人
1.搜尋繼承人公告
搜尋繼承人是指由主管機關依據公示催告程序,催告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程序。搜尋繼承人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可能存在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為了最終確定遺產的法律地位。如果有人主張繼承,並且繼承權能夠得到證明,則應該將遺產交由繼承人繼承。否則,公告期滿,無人主張繼承或者主張繼承之人不能證明其由繼承權,那麼,應該依法確定遺產為無人繼承遺產。
(1)公告的方式
德國民法典規定,搜尋公告應該由遺產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瑞士民法典規定,搜尋繼承人得公告由主管官署主動為之。繼承開始地(即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的主管官署有對遺產進行保全和管理之責;主管官署在不確知是否有繼承人和全部繼承人是否知悉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告;催告權利人於一年之內提出繼承申請。
因此,我國搜尋繼承人的公告的方式,應該按照無人繼承遺產的價值多少確定由遺產管理人採取不同的方式公告。本文認為,如果價值不大,則由無人繼承的遺產管理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或者生前最後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的公告欄中公告;如果價值較大或者被繼承人的遺產涉及數個,則應該借鑑大陸法系由法院等公權力來發布。由遺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公告,由法院發布公告搜索繼承人和遺產債權人以及受遺贈人。
(2)公告期限
日本民法規定,與搜尋繼承人有關的公告共有三次。第一次是家庭法院應利害關係人或者接觸過的請求所為的選任遺產管理人的公告;第二次是遺產管理人所謂的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和受遺贈人申報權利的公告,時間應該在第一次公告後兩個月以內進行,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第三次是家庭法院催告繼承人主張權利的公告,時間應該是第二次公告期滿之後,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法院在接到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後,即應該進行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同時,臺灣地區法律還規定,搜尋繼承人的公告和催告債權人等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公告實際上是可以同時進行。因此,為更好地保護相關權利人的權利,本文認為,我國搜尋繼承人的公示催告的期限也應該為六個月以上。
2.搜尋繼承人公告期滿的法律後果
公告期滿對於未在限期內申報權利的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受遺贈人的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規定繼承人和債權人、受遺贈人的權利排斥;另外一種規定繼承人在遺產恢復之訴的時效期間內,仍得行使其權利。
公告期屆滿後,未申報債權的遺產債權人只能就清償申報無人繼承遺產的債權後剩餘的財產獲得清償;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的權利,未申報權利的繼承人和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在公告的期限屆滿後出現的,享有回覆請求權。
(四)無人繼承遺產的處理
1.無人繼承遺產由國庫繼承
公告期限屆滿,無人主張繼承或者主張繼承之人不能證明自己有繼承權,遺產即視為無人繼承遺產。德國、瑞士等國家都規定無人繼承遺產由國庫繼承;法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判例和學說亦認為國家是繼承人。在這些國家,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確認除國庫外無其他繼承人時,即將遺產交由有繼承權的國家機關繼承。在我國現階段,鑑於被繼承人民族、宗教、信仰、道德等的不同,社會誠信、商務誠信、政務誠信、司法誠信法治體系的不完善,本文認為,不贊成無人繼承的遺產直接由國庫繼承。
2. 無人繼承遺產歸國家所有
如果國家以最後的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繼承財產,那麼,適用繼承法的規定,國家不但要繼承遺產,而且要繼承債務,既要承擔在繼承遺產的限度內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交付遺贈的義務。然而,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取得該遺產,因此,國家只取得清算後剩餘的遺產,不取得債務。簡而言之,即國家不承擔對遺產進行清償的義務。因此,本文認為,無人繼承遺產應該歸國家所有。同時,為了避免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不明問題,建議取消我國《繼承法》第32條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的規定。
(五)無人繼承遺產的酌情分配
由於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酌情分配各遺產的人範圍太窄,僅僅限於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然而,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但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就無法獲得遺產。因此,本文認為,在遺產無人繼承的情況下,無人繼承遺產要考慮到其他與被繼承人有密切關係的人,並能酌情分配無人繼承遺產。
(六)國家取得無人繼承遺產的時間
國家是從何時起取得無人繼承遺產呢?是自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完成交付之時起取得,還是自搜尋繼承人之公告期間屆滿時取得,或者是從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對遺產清算完畢之時取得?日本民法第593條規定,搜尋繼承人公告期滿後,如有特殊關係人申請,家庭法院應該視情況給他們全部或者部分財產,剩餘財產才歸國庫所有。因此,應該解釋為國庫自家庭法院向特別關係人分給財產之後,即當然取得剩餘財產之所有權。我國臺灣地區法律規定,無人繼承之財產,由遺產管理人進行清算,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剩餘財產才歸屬於國庫。 因此,本文認為,當清算後剩餘遺產確定之後,自遺產管理人交付時,也就是國庫取得無人繼承之財產的所有權之時,國庫才取得所有權。
當然,如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人不向國庫交付剩餘遺產,國庫得以所有人之身份請求交付。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實踐,作為行使法律監督的檢察機關應該代表國家參與公益訴訟,代表國家以國家所有人的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交付。因為,檢察機關不僅擁有一支長期從事司法工作的專業隊伍,還享有調查取證等諸多職權,能獨立地從事民事公益訴訟。
作者系安徽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①] 劉金海(安徽今昔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宣城市 郵政編碼:242000)
[②] 馮興吾(安徽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郎溪縣 郵政編碼:242199)
[③]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 版,第178頁。
[④] 本文僅就本文界定的無人繼承遺產展開分析。
[⑤]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632頁。
[⑥]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第632—633頁。
[⑦] 陳葦主編:《外國繼承法比較與中國民法典繼承編制定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671頁。
[⑧] 陳葦 項目負責人:《改革開放三十年(1978-2008)中國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之回顧與展望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66頁。
[⑨] 陳葦 宋豫主編: 《中國大陸與港、澳、臺繼承法比較研究》,群眾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頁。
[⑩]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 版,第187頁。
[11] 我國《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12] 轉引自陳葦 高偉:《我國內地無人承受遺產制度之重構》,載《學術交流》,2008年第1期,第61頁。
[13]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 版,第179頁。
[14] 河山:《河山解讀繼承法》,中國社會出版社,2011年1月第1 版,第173頁。
[15]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 版,第180頁。
[16] 轉引自陳葦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6頁。
[17] 本文討論的「交付遺贈」,並非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的遺贈,而是被繼承人遺產的部分遺贈,否則,則與本文界定的無人繼承遺產相矛盾。
[18] 張玉敏:《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1 版,第1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