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A的丈夫B在美國去世,得到一筆賠償金,B在中國的父親C要求繼承該筆賠償金。 該筆賠償金應如何分配?
涉外繼承的管轄問題
在我國,對於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對於被繼承人在國內有不動產的,我國法院是可以行使管轄權的。如果被繼承人在我國境內既沒有不動產也沒有其他遺產的涉外繼承案件,我國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轄權。國內繼承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在國外的遺產,可由我國公證機關為其出具繼承權證書,由當事人自己或委託他人到國外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請參與繼承。
本案中,B死亡時住所地在美國,賠償金在美國所得(暫且將賠償金視為遺產,這個後文再說),按照法律規定,中國的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問題
如果中國的法院受理涉外繼承案件,那麼,應該適用哪國的法律進行裁判呢?
《繼承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如果將本案中的賠償金視為遺產,那麼根據繼承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動產應該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長期住所在國內,那麼,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如果被繼承人長期居住美國,那麼應該適用美國的法律。
綜上,本案中B在美國死亡,並在美國獲得賠償金,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B長期居住美國,則適用美國的法律,賠償金歸配偶A一人所有;
如果B長期居住在國內,只是在美國死亡,則應適用中國的法律,賠償金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賠償金並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司法實踐中,只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