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李吉斌 本報記者陳麗平
8月16日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8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根據委員長會議建議的議程,此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
這讓人們再一次將關注的目光投向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
2002年12月曾初次審議7年多以前的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當時,這一草案是作為民法草案中的一編提請審議的。
據介紹,考慮到民法草案共有9編、1200多條,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研究修改歷時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採取分編審議的方式。
7年來,物權法已於2007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高票通過;侵權責任法也於去年12月26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今年的立法計劃,委員長會議建議,此次常委會會議將繼續審議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草案。
在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提請審議後如能儘快通過,將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產生重大影響。」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副院長、國際私法副教授、中國國際私法學會理事曾濤,長期致力於中國國際私法立法問題研究,曾主持或參與國家及省部級科研項目多項,並參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工作。他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這一法律草案再次提請審議意味著制定這一法律的速度大大加快。
人類社會出現國家以後,國際社會逐漸形成。在國際社會中,不同國家的人民必然會進行交往,建立各種社會關係,涉外民事關係就是其中一種。
「為了調整這種關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應運而生。」曾濤介紹。
他認為,我國正在制定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就是專門規定涉外民事關係受何種法律調整的一部重要法律。具體而言,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規範涉外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的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包括涉外民事主體、涉外物權關係、涉外婚姻家庭關係、涉外繼承關係、涉外智慧財產權關係、涉外合同關係、涉外債權關係等各類涉外民事關係,主要解決上述各類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問題。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中國涉外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展望未來,曾濤認為,隨著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制定完成,表明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任期內,將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涉外法律制度趨於完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 涉外法律制度趨於完善的一個標誌性立法。」曾濤認為。
二十世紀以來,世界各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個國家制定了包含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國際私法法典或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單行法。近年來,許多國家制定或者修訂了其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代表性的是歐洲的德國、羅馬尼亞、義大利、比利時、土耳其、俄羅斯等;亞洲的日本、韓國、越南、朝鮮等。同時,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國際層面的立法活動也全面發展。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是專門從事逐漸統一各國國際私法工作的政府間組織,其近年來已通過了數十部關於國際經濟貿易、婚姻、家庭、繼承、扶養等方面的國際公約,有力地推進了國際層面的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統一。
「面對當代法律適用法立法飛速發展的趨勢,我國加緊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汲取各國法律適用法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先進成果,及時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涉外法律制定的理論成果及其實踐經驗,無疑是全球化背景下順應時代發展的良舉。」曾濤說。
與群眾的關係十分密切「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與老百姓密切相關,其立法主旨即在於保護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曾濤指出。
他介紹,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和深化,中國日益成長為國際化的發展中大國,涉外民商事關係也得到快速發展。隨著我國涉外民商事交往領域的拓展,層次的提升,需要完善保障涉外民商事關係良性發展的涉外法制,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即為其中代表性的立法。
「涉外民商事交往也必然會衍生出日益複雜的涉外民事爭議。」曾濤說,近年來,我國涉外民事爭議的數量急劇上升,對於我國涉外立法及其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涉外民事糾紛,推進涉外法治的和諧發展。對照這一標準,我國目前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還有待完善,離新時期進一步改革開放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從這一視角來看,制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利於在涉外民商事審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平等地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保障涉外民事關係的正常發展。
曾濤認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立法主旨即在於保護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現行的有關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法律規定,存在不少的缺漏,不利於對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如說,在現行的規定中,有不動產所有權法律適用的規定,但沒有動產所有權法律適用的規定;有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但沒有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對於某些涉外民事關係的新領域與新問題,法律尚無明確的規定。
「我國現行的涉外司法也因為整體涉外法制尚未完善,在實踐中遇到了不少難題與困境。」曾濤說,隨著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制定與完善,上述問題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
希望有效解決實際問題「希望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應該做到雅俗共賞。」曾濤在談到對法律草案的建議時說。
他解釋說,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在學理上屬於國際私法學科,這門專業性極強的法學學科歷來被視為是「陽春白雪」的知識領域,其具有獨特的法律思維體系,包含諸多的專業術語,還要求對於比較法有準確的把握。因此,在立法的理論支撐上,應該準確反映國際私法學的前沿理論。即在調研當今世界法律適用法的立法及其司法實際狀況的基礎上,探尋法律適用法立法的特點和發展趨勢,構築有後發優勢的我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體系。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同時也是極具實用價值的一部立法。」曾濤指出,其調整的是我國涉外民商事法律關係,因此立法必須服從與服務於目前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實踐。具體而言,制定完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必須以保護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立足點,同時兼顧我國現有的其它相關部門法的立法,便於司法機關涉外審判的實踐操作。
綜合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上述兩個特點,曾濤建議,此次立法一方面應當汲取國際私法理論研究的先進成果,將其貫徹於法律之中;另外一方面力求表述簡潔精當,能有效解決實際問題。
應使立法規範有前瞻性「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還應該體現法律的前瞻性。」曾濤建議。
他認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制度,是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發展至今的,其體現出階段性與實用性特色。長期以來,由於中國在法律適用法方面立法經驗不足,逐漸形成了我國現行法律適用法的原則性與分散性的特點。現行法律適用法的不少立法缺漏與不協調,也均與此種背景有關。
「此次立法旨在改變這一現狀。」曾濤說,因此,應該立足於中國的國情和實際,在總結自己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注意吸收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國際立法的成功經驗,特別是要在立法的過程中使立法規範具有前瞻性,使其能夠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穩定發揮出其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有效調整作用。
他舉例說,最密切聯繫原則在各國最新法律適用立法中得到廣泛採用,甚至被確定為選擇法律的普遍指導原則。最密切聯繫原則被重視的背後,體現出的立法趨勢是:面對日益複雜的涉外民商事關係,各國在立法中廣泛採用彈性連結因素,以增強法律適用的靈活性、確保國際民商事關係的穩定性。
「建議我國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立法過程中,在總則及其分則的具體設計中,發揮出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優勢和作用。」曾濤最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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