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老邊民涉外婚姻法律問題研究——以雲南江城曼灘傣寨為例

2020-09-23 哈薩克斯坦

中老邊民涉外婚姻法律問題研究

——以雲南江城曼灘傣寨為例

高小雅

普洱學院政法學院,雲南 普洱 665000

摘 要:雲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曼灘傣寨是中國少數民族邊民與寮國邊民涉外婚姻的典型村寨,經調查發現,當地中國—寮國涉外婚姻存在著事實婚姻、入國籍與入戶籍困難、社會保障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本文以曼灘傣寨為例,闡述中老涉外婚姻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對策及法律建議。

關鍵詞:中老邊民;涉外婚姻;法律

雲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位於雲南省南部,與越南、寮國兩國接壤,邊境線長達183公裡,其中與鄰國寮國有116公裡的邊境線,除了海關口岸通道之外,也形成了一些歷史悠久的民間通道,穿越小河、農田就穿越了國境線,中老之間人員往來頻繁。因此,當地涉外婚姻情況較為普遍。其中江城縣整董鎮曼灘寨子與寮國邊境線長達38公裡,共104戶人家,傣族佔了人口總數95%以上。據統計,曼灘傣寨現有中老涉外婚姻18對,其中3對並未辦理結婚登記,屬於「事實婚姻」。而已經領取結婚證的涉外婚姻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僅影響當事人的生活,也影響著我國西南邊疆的安定團結、和諧發展。

一、中老邊民涉外婚姻現狀

(一)中老邊民涉外婚姻中較強的民族意識

曼灘傣寨與寮國通婚的主體民族為傣族,與寮國邊民世代跨境而居,實際上為同根同族,雙方語言文化相通,民族習俗相近。在曼灘傣寨生活的寮國人大多不懂漢語,但是卻能以傣族語言與當地人交流,生活習慣也與當地居民基本無差別。實際上,在中老涉外婚姻中一直存在著通婚的「無國境化」現象,意為在當地的涉外婚姻中,民族意識大於國家意識。

(二)大量事實婚姻的存在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所謂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曼灘傣寨至今已有18對中老涉外婚姻,但是其中3對至今未領取結婚證。

(三)我國基層政府對寮國邊民的有效管理

江城縣對這些生活在我國境內的寮國邊民,採取了登記造冊、籤發《境外邊民居留證》、《臨時居留證》等方式進行管理。同時,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女性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採取戶籍跟隨父親一方的做法,妥善解決了非婚生子女的戶籍、就學、就醫等問題。曼灘村委會基於人道主義考慮,對寮國邊民及其子女都進行了土地分配。這樣,也使得曼灘傣寨的中老涉外婚姻更加穩固。

二、中老邊民涉外婚姻法律問題剖析

(一)結婚條件與婚姻登記問題

1.結婚條件

結婚條件主要涉及到自願及年齡兩方面。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1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近些年來,由於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且邊民之間本屬同一族群,認同程度較高,因此在中老邊民的涉外婚姻中,大多屬於自願結婚,拐賣、買賣情況極少。在結婚年齡方面,未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情況較為普遍。曼灘傣寨與老方邊民結婚的主體民族是傣族,傣族本身有早婚的習慣,老方邊民也存在未成年就來到我國與我國邊民結婚的情況。

2.婚姻登記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2條規定,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曼灘傣寨中老邊民之間的涉外婚姻,均為寮國邊民移居到我國,因此結婚手續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

根據2012年頒布實施的《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第6條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毗鄰國邊民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能夠證明本人邊民身份的有效護照、國際旅行證件或者邊境地區出入境通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由毗鄰國邊境地區與中國鄉(鎮)人民政府同級的政府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我國早在2004年就與寮國達成協議,江城縣民政局就可以辦理中國邊民與寮國邊民結婚登記,因此外嫁中國的寮國女性日益增多。為緩解寮國國內壓力,現在寮國已經不再開具相關婚姻證明,導致諸多事實婚姻的存在。

(二)國籍、戶籍與社會保障問題

1.國籍問題與社會保障

寮國邊民一旦與中國公民結婚,就成為中國人的近親屬,同時根據調查,曼灘傣寨邊民跨境通婚,婚後都居住於我國境內。根據我國《國籍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加入中國國籍的條件為中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中國的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這些寮國邊民實際上符合取得中國國籍的條件,但是曼灘傣寨中18位寮國女性沒有一人取得中國國籍。主要原因一方面在於兩國邊民文化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高,甚至有的人根本不知道我國有《國籍法》。即使與中國邊民結婚後,也從未想到要歸化為中國國籍。

這些寮國邊民定居於中國,需辦理《境外邊民居留證》、《臨時居留證》等,居留證需一年一籤,寮國邊民需每年耗費大量時間、金錢重複辦理,對公安部門來說,管理也頗為不便。沒有國籍、沒有戶籍,雖然她們已經被當地村民承認為本村人,有權利參加村民大會,曼灘村委會還給她們分配了土地,但是這些寮國邊民無法辦理社會保險,在年老、患病、生育、就醫等方面多有不便,甚至無法外出打工,這對於本來生活貧困的邊疆少數民族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

此外,這些寮國邊民常年生活在我國境內,曼灘傣寨的18位寮國女性中已經有4人寮國政府不再保留其寮國國籍,但是又未加入中國國籍,成為了無國籍人。基於對我國邊民婚姻家庭的保護,江城縣公安部門並未遣返這些無國籍人,但是他們在當地的生活始終是不便的。

2.戶籍問題與社會保障

曼灘傣寨裡的寮國邊民本人沒有獲得中國國籍,也無法在居住地獲得戶籍,但是對他們所生育的子女,江城縣公安部門採取了「隨父入籍」的政策,不論是否婚生子女,都可以跟隨父親一方取得當地戶口。而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1月14日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則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一問題,《意見》第7條規定,「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取得當地戶口的子女,則享有其權利與福利,如農村土地、宅基地的承包權和分配權,辦理社會保險,辦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申請低保、在公立學校就學等福利。因此可以看到,邊疆要發展,邊疆人民生活水平要提高,國籍與戶籍兩個問題是不可能避開的。

三、中老邊民涉外婚姻法律建議與對策

(一)加強邊疆地區文化、法治教育

邊境線上的居民大多文化水平低,學歷一般為小學、初中,法律意識淡薄,根本意識不到隨意穿越邊境線、沒有國籍、事實婚姻以及未婚生子後果的嚴重性。這就需要各級政府、各部門相互配合,加強對這些地區的文化教育與法治教育,讓兩國邊民都了解我國法律、遵守我國法律。

(二)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制定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縣屬於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因此,江城縣及雲南省其他自治州、自治縣都應加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立法,解決邊境通婚中國籍、戶籍兩個大問題。如2010年,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發布施行《德宏州邊民入境通婚備案登記證管理規定(試行)》就是一個創新有益的嘗試。該《規定》規定與德宏州常住戶籍人口按照中國法律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居住在德宏州行政區域內的緬籍邊民,應當辦理《邊民入境通婚備案登記證》。持該證可以在德宏州行政區域內居住、經商、務工、通行,並享有中國法律法規以及德宏州地方政府給予境外邊民的各項權益。

這一規定雖不能徹底解決毗鄰國邊民國籍和戶籍問題,但江城縣可以借鑑這一做法,制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簡化涉外婚姻登記程序和所需證明材料,減少新的事實婚姻出現,同時將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涉外婚姻合法化。

(三)推動制定中老雙邊協議、深化國際合作

邊民涉外婚姻與一般涉外婚姻雖然都是兩個不同國籍人之間的婚姻關係,但是仍有其特點。邊民生活與邊境線上,出入頻繁,民族習性相同,通婚歷史悠久且不是個例,因此更需要兩國以雙邊協議方式達成合作與磋商機制,切實降低涉外婚姻登記成本,減少事實婚姻,實現國家間有關邊民通婚制度和國籍與戶籍政策的對接。

(四)守土固邊,強制遣返政策不可依賴

2013年,九三學社雲南省委建議以2012年為分界線,允許雲南各地採取特殊政策,將2012年10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婚姻」且生育子女或孕有子女的補辦結婚證,依照自願原則確認中國國民身份和享受中國國民待遇。沒有生育子女或孕有子女的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強制遣返。筆者認為,雲南少數民族邊民,如曼灘傣寨18對涉外婚姻當事人,大多生活在貧困線下,即使娶的是一位寮國妻子,也是傾盡家財。如果將沒有生育子女或孕有子女寮國妻子強制遣返,不僅不利於涉外婚姻當事人,也不利於邊境安定團結。我們應當運用法律、政策解決問題,而不是製造問題,因此,強制遣返政策不可依賴。

[ 參 考 文 獻 ]

[1]趙蓮.關於雲南邊民事實婚姻的探討[J].中國民政,2011(06).

[2]楊勇,黃光海,張天宇,呂靜靜.中緬邊境地區跨境婚姻法律調適對策[J].時代報告(學術版),2012.2(下).

[3]張萍.雲南省哈尼族中老邊民跨境通婚研究[D].中央民族大學,2013.

[4]趙淑娟.滇邊少數民族邊民跨境通婚問題淺析[J].祖國,2013(08).

中圖分類號:C95;F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7)10-0118-02

作者簡介:高小雅(1985-),女,漢族,碩士研究生,普洱學院政法學院,助教,研究方向:國際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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