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是需要公證嗎

2020-11-03 法智律師網

  涉外婚姻與一般的婚姻程序是有所不同的,而且一般的婚姻是不需要辦理公證的,但是涉外婚姻則好像不是這麼規定了。

所以下面是餘立寧律師為大家介紹關於涉外婚姻是需要公證嗎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涉外婚姻是需要公證嗎

  涉外婚姻是需要辦理公證的。

  1、申請,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以下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中國公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有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外國人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籤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辦理結婚公證需要15個工作日

  準備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離境可提交護照)和戶口本(已註銷可提交戶籍檔案摘抄);

  2、結婚證。

  3、結婚公證提交二人同底兩寸照片。結婚證相符公證提交整本結婚證複印件三或四份。

  二、涉外訴訟離婚時長要多久

  涉外離婚糾紛案件的審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在國內離婚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涉外離婚案件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離婚案件在送達期間上與國內也有所不同。向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主要是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如採用公告方式送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涉外離婚訴訟的上訴與答辯期間也與國內離婚案件不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涉外婚姻再婚需要注意什麼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並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6、凡與我國籤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餘立寧律師小結:

  根據法律規定,涉外婚姻是需要辦理公證的,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結婚公證提交二人同底兩寸照片等相關材料。

以上便是餘立寧律師為大家帶來關於涉外婚姻是需要公證嗎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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