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面部傷害的,很可能在治療後出現留疤的情況,這裡的疤可以可以是線條狀的,也可以是塊狀的。事實上,在賠償問題上,一旦留有瘢痕,可考慮是否有傷殘的可能,進而考慮主張一般性項目,還是傷殘項目。
傷殘,簡單理解,是指事故傷害導致人體器官功能損害的程度。我國統一的傷殘鑑定標準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其將傷殘分為10個級別,不同的傷害對應不同的級別。考慮傷殘的意義在於傷殘賠償。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因侵權導致身體殘疾的,受害人可主張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特殊項目。傷殘項目的賠償數額是很客觀地,以深圳市殘疾賠償金為例,可有:
那麼,車禍留疤可構成的傷殘有哪些呢?例如:
① 六級傷殘標準: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釐米),累計長度達20釐米;
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80%;
② 七級傷殘標準: 面部中心區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3釐米),累計長度達15釐米;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顯著異常,累計達面部面積的50%;
③……
④ 十級傷殘標準: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釐米),累計長度達6釐米,其中至少3釐米位於面部中心區; 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釐米;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3平方釐米,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5平方釐米;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平方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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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案件,應當有交通律師介入協助處理,解決諸多的賠償技巧包括農轉城、財產保全、賠償計算等難題,選擇訴訟等途徑為受害人爭取到更多的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