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如果車禍導致受害人面部留下永久性疤痕,無疑對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害。那麼,受害人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呢?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受害人因其人身權益受到侵權人的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損害,侵權人向受害人本人或其近親屬賠償的一種民事責任。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或死者家屬可獲得精神賠償損害的情形作出了如下規定:
(1)車禍事故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對受害人或死者家屬造成的精神痛苦;
(2)車禍事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權,對受害人或死者家屬造成的精神痛苦。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通常只有當受害人構成傷殘損害或者死亡損害的情況下,受害人或死者家屬方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那麼,受害人因車禍致面部留疤是否會構成交通事故中的傷殘損害呢?
面部留疤達到一定程度就構成了傷殘,至於達到何種程度的等級,需由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的標準,出具鑑定報告予以確定。
但,受害人因車禍導致面部留疤並非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通常只有在構成傷殘等級的情況下方可向侵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另外,面部留疤的傷殘鑑定往往涉及到鑑定時間的把握以及鑑定機構的選擇問題,受害人應儘早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協助,具體指導相關事宜,以免錯過了最佳的鑑定時機和選錯鑑定機構,失去巨額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