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要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才具有證據效力的。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假證的,是屬於妨害作證的行為,情節嚴重會構成偽證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向法院提供偽證給對方造成了損害,受害方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下面由宋科伸律師進行解答:
一、向法院提供偽證受害人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向法院提供偽證後,受害人一般不能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的。但如果提供偽證侵犯了受害人名譽權、人格尊嚴權等權利的,並且情節嚴重時,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偽證罪的客觀表現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鑑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鑑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聯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論處。至於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在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意圖陷害他人的,會構成偽證罪,受害人一般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如果提供偽證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受害人人格尊嚴權、名譽權等人身權利的,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