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宣言》的另一半

2021-02-28 上海書評

《獨立宣言》是要「向公正的世界」擺出英王的一樁樁暴政事實,以證明獨立的正當性。不料隨著歷史的推移,這佔了篇幅一大半的主體部分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開場白卻留住了永恆。

《獨立宣言》的意義早就超越了1776年的美國,成為現代政治理念的經典表述:「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些鏗鏘有力的句子宣布了天賦人權以及人民組建政府諸原則,現今世界上公開反對這些原則的人可以說不多了。

  

然而,這膾炙人口的一段原本只是個開場白。既然在美國人看來,它們都是不言而喻的真理,自然無須推理證明,更無須為此發個宣言。宣言是要「向公正的世界」擺出英王的一樁樁暴政事實,以證明獨立的正當性。不料隨著歷史的推移,這佔了篇幅一大半的主體部分慢慢淡出人們的視野,開場白卻留住了永恆。

  

到如今,這被忽視的另一半還能有信息傳達給我們嗎?耐心讀一讀便可知曉。抽象概念總是見仁見智,各人心目中的「平等」、「權利」、「暴政」意味各不相同,而這些罪狀如同注釋,讀了它們,我們才能明白在當時美國人的心目中,喬治三世到底做了什麼而被稱為「暴君」?他們又是在維護自己的什麼「權利」?對一個什麼樣的民族來說,《獨立宣言》的原則才是「不言而喻」的?

  

「不適合我們的體制」

  

《獨立宣言》的控訴直指英王,稱他「完全不配作為一個文明國家的元首」,列舉其暴政多達二十幾條,如關於「偽法案」的這一段:

  

他同某些人勾結起來把我們置於一種不適合我們的體制且不為我們的法律所承認的管轄之下;他還批准那些人炮製的各種偽法案來達到以下目的:

  

在我們中間駐紮大批武裝部隊;

  

用假審訊來包庇他們,使他們殺害我們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遙法外;

  

切斷我們同世界各地的貿易;

  

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徵稅;

  

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團的權益;

  

羅織罪名押送我們到海外去受審;

  

在一個鄰省廢除英國的自由法制,在那裡建立專制政府……以便進而向這裡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樣的極權統治;

  

取消我們的憲章,廢除我們最寶貴的法律,並從根本上改變我們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們自己的立法機關行使權力,宣稱他們自己有權就一切事宜為我們制定法律。

  

這裡關鍵的幾條是英國在殖民地強制徵稅、解散議會、駐紮軍隊、取消陪審團制度、阻斷貿易等,每一條抗議的理由都紮根於英國憲政史,正義凜然。

  

然而,環顧乾隆年間的世界,大概沒有幾個政府不在民間駐紮軍隊,或者徵稅前還要取得人民同意;大概也沒有幾個人民享有陪審團權益,甚至聽聞過「陪審團」這個詞;更沒有幾個人民有民選的立法機關、自己制定的憲章和法律。可以說,當時的大多數民族對何為專制極權還少有意識,而美國人卻揭竿而起,稱它們統統是「不適合我們的體制」,「不為我們法律所承認的管轄」。

  

那他們的體制是什麼呢?北美殖民地是當時世上少見的高度自治的政治實體,擁有自己的憲章、法律,更有民選的議會來決定自己的事務。這些,他們統稱為「英國人的權利」。未經他們同意,這些權利和這種體制是不可更改的,連宗主國的國王和國會也不行,否則便是暴政。看來,抗暴的意識與其說與暴政的強弱成正比,不如說與享受自由的程度成正比。

  

喬治三世,也就是那位派遣馬戛爾尼率團來給乾隆祝壽的英王,不過那是在他丟失北美十年後的事情了。他在那個年代實在算不上暴君,雖然他也想強化君權,但比起乾綱獨斷的乾隆來,實在是相差太遠了。他手中沒有常備軍,議會把持徵稅權,以撥款與否為手段來制約王室。

他甚至無權隨意處置一個普通百姓,因為《人身保護法》保障其人身和財產,國王擅自侵犯,便是違法。國王的傳位也必須符合議會通過的《王位繼承法》,喬治三世的祖父和父親都是按此法登基的德意志漢諾瓦小公國的君主,連英語也不會說,他們的統治弱勢使議會權力更加鞏固。在此背景下,喬治三世妄圖恢復國王個人統治的努力註定是一場失敗。英國的這一政治傳統也許可以解釋,為什麼在大多數民族看來很正常的政府行為如徵稅、駐軍之類,卻偏偏逼反了英屬殖民地的人民。

  

「無代表不納稅」

  

美國人要捍衛的是從殖民伊始便享有的幾乎完整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英國規定的唯一限制就是其立法需有利於英國,且不與英國法律相違背。

  

北美十三個殖民地都是獨立形成、獨立運作的,制度大同小異。政府包括總督和議會兩部分,總督由皇家選派,議會一般分為上下兩院,雖名稱不同。上院議員的任命權有的在皇家、總督、下院或公司,也有的由民選產生,而下院議員則全部由民選產生。下院最享實權,掌控財政——包括徵稅權、公共開支,還有總督大人的薪俸。殖民早期,議會民選常常是招徠移民定居的手段,故其權力越來越大。由於總督的任命往往定於出身和關係,素質不高,任期也短,經濟還受制於議會,向來很難控制議會。有的總督被任命後甚至一直留在英國遙控,懶得跨越那三千英裡的大西洋。

  

相比之下,殖民地卻在自治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精英階層。他們自主意識強,善於管理政府、組織民眾,頗具號召力,故不服從總督的反叛時有發生。由於殖民地能夠達到每年四十先令選民財產要求的人數遠多於英國,選民數量自然就多,英國成年男性中只有不到十分之二的人擁有選舉權,而殖民地則高達十分之七,形成了可觀的政治力量。

  

英國被稱為「商人的國家」,其國家政策是以利益得失為導向的,對殖民地也不例外。他們的重商主義依靠對外貿易的順差來強國,北美的意義在於為英國提供原料和工業品市場。通過《航海條例》和海關執行,他們壟斷了殖民地的對外貿易,獲取巨額關稅。在其他方面,他們則放手讓殖民地自治,從而節省設置機構與軍隊的開支。英國如此這般「有意的疏忽」,殖民地很是領情。雙方各得其所,一個半世紀來可以說彼此默契,相安無事。

  

事端起於1763年,英法七年戰爭結束,為彌補戰爭造成的財政虧欠,英國議會把目光轉向殖民地。1764年頒布《美洲歲入法案》,俗稱糖稅法,加強打擊走私。這是議會第一次對殖民地使用稅收法案的形式,引起殖民地軒然大波,被指為實質性徵稅。1765年又頒布《印花稅法》,規定一切印刷材料都要購買印花稅票,還出臺了一系列應急措施保證其執行。殖民地抵制愈加激烈,不僅印花一張沒售出,還激起了自由之子的暴力反抗,引發了普遍的抵制英貨運動,第二年議會不得不取消該法,但同時申明對殖民地擁有全面主權。

  

政府徵個稅為什麼會激起民變?難道殖民地人民交不起這點稅嗎?這倒未必,他們抗議的是徵稅原則的改變:原先只徵貿易關稅,亦稱間接稅,而印花稅是指向個人的直接稅。也就是說,未經殖民地同意,議會擅自開徵了新稅,這既否定了殖民地的徵稅權,也違背了英國憲法中關於向臣民徵稅必先獲得同意這一規定,英國議會與殖民地議會間一貫的權力平衡被打破了。

  

中國明末有「迎闖王,不納糧」之說,而美國革命中最響亮的口號就是「無代表,不納稅」。二者聽來相似,卻有著本質區別。前者的重點在「不納糧」,只要迎來闖王這個好皇帝,就迎來皇恩浩蕩,可以不納糧了,這是典型的人治思想。但闖王來了真的就不納糧嗎?農業社會中不納糧的政權又如何維持?再說,即便闖王來了不納糧,他走了又該怎麼辦?再來一次造反,再迎一個闖王?

  

相反,「無代表,不納稅」的重點在「無代表」,強調的是參與權與自主權,若沒有上百年自治的訓練,是決提不出這一口號的。美國人要求的是由人民選舉代表來參與立法的法治,他們知道徵稅是必須的,殖民地政府也徵稅,他們服從是因為這個政府由自己選舉產生,代表了他們的意志。

  

可是,殖民地在英國議會中並無代表,所以在他們看來,議會無權向殖民地直接徵稅,而且一向也是這麼做的。現在,議會突然破壞這一祖制,開始向殖民地徵稅,無異於單方面撕毀協議,破壞體制,實屬不可容忍。

  

議會的解釋是:英國實行「實質性代表」(virtual representation),即議會代表全體英國人,每個議員實質上都代表了全體選民,包括英國和殖民地人民。他們覺得本土英國人能接受這種「實質性代表」,為什麼殖民地人民就不能?但是他們忘了,殖民地的國情已經大不同於英國,它是一個更加多元化自由化的社會,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遠超過當時的英國人。他們早已習慣直接選舉議員,斷然拒絕這種抽象的假代表或被代表。只要想想袁世凱稱帝所引起的舉國抗議,就不難理解美國人的騷亂。生活在王權下幾千年的中國人,進入民國不過短短幾年,就已經不能再接受帝制,那麼自治了一個半世紀的美國人又豈能甘願放棄?這實際上已是英美兩種體制之爭了。

  

自由與奴役

  

然而,徵稅又是如何與自由扯上關係的?這就牽涉到英國人的財產觀念。

  

光榮革命後,洛克發表《政府論》,闡明了將近一個世紀後《獨立宣言》的全部原則。依照他的說法,人在自然狀態下本是自由平等的,人利用自然界的東西生活,通過勞動使之產生價值,並對其擁有財產權。財產是保護生命的必要手段,也是人的自然權利。但是在自然狀態下,由於人的行為不受限制,大家都缺乏安全感,於是同意建立政府,各自放棄某些自然權利(如懲處他人之權),將其交給政府,以換取保護。

  

由此,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護人民財產,而非佔有之。納稅屬於「財產讓渡」行為,是個人將財產交付政府使用,若非出於自願,即為侵犯。所以徵稅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關乎自由與奴役的重大政治問題。根據政府建立時的契約,人民有權防止和擺脫暴政。早在大憲章裡,英國人就明確規定徵稅要得到王國一致同意。嚴格地講,「稅」在英國法律中是臣民的輸捐,而非君主的課取。國王有自己的王室收入,議會也可以給他捐款,但他無權徵稅。北美殖民地因襲此例,錢袋子牢牢控制在民選議會手中。

  

有人說,美國人要求獨立不過是出於經濟利益,似乎自由只是個藉口而已。但即便是出於經濟考慮,難道經濟利益與政治自由無關嗎?一個經濟不獨立的人處處仰人鼻息,又談何政治自由?物資的生產與分配本是人類社會中最大的公共問題,政治權力的劃分同時意味著經濟權力的劃分,公民的財產權更是與政治權密不可分。

任何暴政都離不開經濟基礎,大權獨攬,擁有天下資源,方能為所欲為,暴君無不清楚這一點。若暴君不能橫徵暴斂,如何豢養軍隊打手,禍害民眾?他們手中的資源越少,為害的能力也就越小。依此推理,公民保護私有財產,不使其充實暴君的金庫,就是在保護自己免遭侵犯。納稅人唯有對政府財政明明白白,才能監督政府作為。倘若糊裡糊塗徵多少就給多少,不去過問政府如何使用,就不只是在放縱官員貪腐,更是在養肥一個政府,讓它有更多財力來壓迫自己。日後梭羅反對美國政府侵略墨西哥和維護奴隸制,提倡公民的不服從,他的具體行動就是拒絕交稅。他認為,稅收是美國政府與公民間最基本的關係,豈能聽之任之?

  

殖民地人民對此心知肚明,從清教徒維護宗教自主權開始,這一捍衛自由、抗議奴役的傳統從沒中斷過。不獨是徵稅,在他們眼裡,任何危及他們自由的管束都是企圖奴役他們的陰謀,必須高舉自由之旗抗拒之。1735年,漢密爾頓為出版自由辯護,聲稱剝奪人民批評政府的權利就是在幫助愷撒打造奴役的鎖鏈,呼籲大家說真話來揭露專制。1761年,奧蒂斯抗議搜查令踐踏人民自由,稱其為「製造奴役的文件」,是對英國的自由和法律根本原則的破壞。1775年,派屈克·亨利高呼:「不自由,毋寧死!」他問道:「難道生命如此寶貴,和平如此甜蜜,值得用鎖鏈和奴役來交換?」

  

自由是殖民地人民一貫堅持的追求,相比之下,「獨立」不過是抗爭到了最後十年才提出的訴求。自由高於獨立,因為自由是目的,獨立是手段。「自由」決非美國人一時性起的要求或託詞,他們是浸潤在這種文化裡長大的,在這方面沒有黨派區別。一個沒有享受過自由的人民怎知奴役為何物?

  

約翰·亞當斯總結到,對權力的欲望源自人性,大人物的大權獨攬與平民的追求自由在本質上是一回事。掌握自己命運的願望根植於人性之中,不分身份地位。隨著心智的成熟,每個人遲早會要求更多的自主和自由,這潮流浩浩蕩蕩不可阻擋,平民匍匐於少數大人物腳下的日子終將一去不復返。潘恩說得好,北美的國王是在天上統治著,在人間,法律就是國王。

  

《獨立宣言》發表時,類似的辭令在殖民地已經重複過無數遍。傑斐遜起草宣言時並沒有參考書,他寫的都是當時的普遍共識和情緒。殖民地一個半世紀自治的積澱,足以形成不同於英國的新傳統、新社會,它一旦形成,再改變就不那麼容易了。

  

美洲的英國人

  

其實在自由、自治等觀念上,美國人和英國人並無二致。在抗爭早期,美國人一直宣稱自己維護的是作為英國人的權利,他們在陳情表中一方面表示對國王和議會的服從,同時聲稱那些法案違背了英國人固有的權利和自由。

  

在英國,國王與貴族最早是封主與封臣的關係,國王將土地封給貴族,以換取貴族的效忠與服務,雙方各有約定俗成的權利與義務。若一方違約,等於解除契約。當初孔孟論述君臣關係時,也往往有君如何則臣如何的說法,也是雙向的。但自秦統一後,中國就形成了積重難返的皇權獨大,再無如議會這樣固定而合法的制約帝王的力量存在。天子能將皇權發揮到何等地步,取決於他本人的能耐。科舉取士雖然打破了僵固的社會等級,但是榮華富貴皆需仰仗帝王的官僚們,終究只能是帝王的臣僕,豈能成為真正制約帝王的力量?

  

英國則不然,君臣的雙向契約關係一直保持著,每當國王試圖違約,危及貴族利益時,便遭到貴族的聯合反抗。其中有王位繼承和宗教等因素,但最重要的莫過於徵稅權了。哪個國王會心甘情願地走進籠子呢?他只能是一步步被逼進去的。國王與議會間反反覆覆鬥了幾百年,歷經1215年的《大憲章》、1640年代的清教革命、1688年的光榮革命等重大拐點,終於塵埃落定——王在法下、權在議會。議會的權力是歷史賦予的,只有議會才能合法開徵稅務,由此也才有了英國人自詡的「與生俱來的自由權」,因為他們敢於維護自己的權利,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步步為營,硬是把國王逼進了籠子。

  

殖民地的抗議精神既與英國傳統一脈相承,就不難理解他們在英國議會中獲得的理解了。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埃德蒙·柏克,在英國的最高廟堂,他為叛逆者仗義執言,讚許他們「血管中流淌著自由之血」,是「一個蒸蒸日上的民族,有如此的生氣、如此的精神」。他怒斥英議會「低智」、「頑梗」,政策朝令夕變。他說,鎮壓美洲不僅踐踏了美洲的自由權,也踐踏了英國的自由原則和英國憲法,而「天底下最不適合於勸英國人做奴隸的,正是英國人自己」。1766印花稅法被撤銷,對殖民地的理解至少也是原因之一。如果內閣能將這一立場堅持下去,雙方還是有可能和平相處下去的。

  

問題出在英國的出爾反爾,當時喬治三世正和議會勾心鬥角,致使政策顛顛倒倒。印花稅事件過後,殖民地已經恢復平靜,英國卻心有不甘,第二年又推出《湯申法案》,加徵多種進口稅,殖民地反抗再次呈現燎原之勢。1770年議會不得已又撤銷各種新稅,卻可笑地保留了每磅茶葉三便士這象徵性稅收。

柏克嘲諷道:「一個環繞四海的商業帝國,就這樣被撼動於財政家不掛齒的三便士,哲學家不屑意的俗物如『茶』了。」但議會多數認為,如果繼續容忍殖民地的不服從,等於在鼓勵他們得寸進尺。1773年,議會又向他們傾銷東印度公司堆積之茶。作為回報,波士頓人乾脆將三百箱茶葉投入大海。諾斯內閣震怒,進而頒布《強制法案》——封鎖港口,派出軍隊,改變政體,欲以高壓和暴力迫使殖民地屈服,美國人稱之為「不可容忍法」,隨即召開第一次大陸會議。從1763年開始,整整折騰了十多年,愚頑的議會終於走到這沒有回頭的一步。

  

處於風暴中心的麻薩諸塞議會被解散,但這難不倒當地人民,他們自行組成新議會,照樣行事。柏克稱其為「聞所未聞的狀態」——「一個大省,沒有總督,沒有公民會議,沒有法官,沒有行政官員,歷經十二個月之久,居然活到了現在,活得尚稱健康、有生氣。」美國民眾的自治能力可見一斑。議會的一意孤行徹底摧毀了他們對英國的信任,斷絕了對英國的依附之心。而這種結果顯然也違背英國一貫的利益考量,柏克評論道:「舍財政的康莊大道不走,放棄自己最牢固的稅源、最珍貴的利益、目的,只是為了羞辱美洲。」他建議:「作為取得歲入的方法,他們自願的『輸將』是有益的,議會的課稅是徒勞的。」事態發展後,他主張放棄一切課稅權,讓美洲自由。

  

民眾的信任是一切政府的關鍵。民眾可以被武力徵服,但民心不能被武力徵服。政府高高在上,以暴力鎮壓等不正當手段來對待人民,還妄想得到人民信任,是萬萬不可能的。信任一旦消失,民眾離心離德,關係破裂便勢在必行。美國人對專制有高度警覺,這樣的愚弄,他們受一次就足夠了,如宣言所言,一個暴君怎麼有資格來統治一個自由的人民?

  

好在英國人畢竟是講究實際的,開發殖民地是為了牟利,如果能在貿易中獲取同樣的利益,又何必耗費巨資,靠軍隊來維持殖民地呢?在算清楚這筆帳後,這個當時的世界頭號強國沒有頑抗到底,而是適可而止地結束了戰爭,接受了美國獨立的現實。

  

美國革命是保守的,為的是維護原狀,而非改變現狀,但其中還是包含著制度之爭。在美洲的自由土地上,新的文明如同瓜熟蒂落,從舊的英國體制中脫穎而出,君主制對他們不再適合。他們宣告獨立,卻沒有另立新君,也沒人想當君主,而是選擇了共和政體。在他們的新憲法下,各州享有自治權,唯有共和制不容篡改,也不允許在美國頒發任何貴族爵位。據說喬治三世聽到華盛頓拒絕稱帝時,不得不承認:「如果他這樣做,就是世上最偉大的人。」時勢造英雄,正是美國的政治傳統,才哺育出不戀權的華盛頓,也避免了出現類似華盛頓家族、傑斐遜家族這樣的豪門世家。

  

美國的獨立也許是必然的,如潘恩所說,一片大陸不能永遠被一個島嶼所統治。但如果不是英國拒絕理解,一錯再錯,殖民地不可能在短短十年中完成蛻變。這驗證了柏克的預言:「堅持我的名分,將輸掉我的官司。」值得注意的是,此後英美間雖延續了一段敵意,但仍然有無形的紐帶連結著這兩個國家,使他們在後來的國際糾紛中保持親密盟友的關係,這不能不說是價值觀一致的巨大力量。■

本文作者錢滿素,文載2015年3月1日《東方早報·上海書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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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實生活裡,我們每天都會遇到很多人,在形形色色的人中,我們總會找到自己的愛情,那麼要如何去找到另一半,我們需要多多學習。保持真實的個性。真實,是一種在當今社會難得的品質,保持自己的真性情,不對任何人阿諛奉承,不攀附權貴,正義,直率,是一種很吸引人的,也是一種很特別的品德。但我們在生活裡常常會言不由衷,這種隱藏自己的個性,會影響愛我們的人向我走來。心地善良。
  • 「我的另一半」英語怎麼說?
    my better half,我的另一半(指配偶或戀人)。My girl friend is my better half.我女友是我的另一半。他的另一半是位女演員。You are the better half of me that makes me whole.你是我的一半,使我成為一個完整的人。You are my better half.
  • 《獨立宣言》(中英對照)
    按:此為1776年7月4日在費城舉行的大陸會議上的各位代表所發表的美國立國宣言。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與之有關的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繫,並在世界各國之間,接受自然法則和自然界的造物主的旨意賦予的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 「另一半」英語怎麼說?
    「另一半」即你那位重要的ta,指戀人或配偶。  Example:  My sigother and I have been together for four years.  我和我的「另一半」在一起四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