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收養登記管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施行

2021-01-11 中國長安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維

記者1月3日從民政部獲悉,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一步加強收養登記管理,持續深入規範收養評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發了《收養評估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收養是依法確立擬制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評估事關保障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明確,中國內地居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的,民政部門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收養申請人是否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進行調查、評估。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辦法》強調,收養評估內容含收養申請人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裡關係、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收養評估流程含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方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等情形的,應當向民政部門報告。

《辦法》要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收養評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民政部門應當安排相應的收養評估工作經費,開展收養評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申請收養的,當地有權機構已經作出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複開展收養評估。外國人申請收養的,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省級民政部門可以結合當地情況細化、補充收養評估內容、流程,並報民政部備案。《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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