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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託車的報廢期限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其實這個問題的答案很明確,兩輪摩託車的性能不管再出色,頂多13年必須強制報廢。
首先,摩託車的報廢有兩個先決條件
1 行駛公裡數 兩輪摩託車自上路行駛之日起累計裡程達到10萬公裡就需要報廢了,但這不是一項硬性指標,因為它的可操作性太強。
2 使用年限 兩輪摩託車自上戶之日起,使用年限達到10年理論上就需要報廢。
但可以根據車輛性能延長使用一年,如果一年後性能依然出色,再次可以延長一年,如果一年後仍然性能非常出色,還可以再延長一年,所以實際的使用中摩託車最終的報廢年限是13年。
但區域不同這個上限是不同的,可能有些區域到達十年後就必須要報廢了,而有的可能11年也是需要報廢的,但不管怎麼說兩輪摩託車頂多使用13年就必須要強制報廢。
那麼既然摩託車強制報廢有兩個標準應該按照哪個標準來實施呢?
通常情況下是以先到者為準,這就好比和車輛的首保非常相似,不過現實中因為車輛的行駛公裡數存在著很大的水分,所以基本上都會以年限作為主要依據。
也就是說即便你的摩託車13年只跑了1000km,也是需要報廢的,如果長時間過期不檢,理論上已經等同於報廢,所以13年的上限是在正常年檢的前提下才可行的,如若不然它就不具備合法的上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