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在打掃車廂時,撿到了一枚價值萬元的一克拉鑽戒,上交之後卻被保潔公司罰款500元,理由是:交晚了(12月8日澎湃新聞)。
拾得他人遺失物該怎麼辦?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09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應該說,甘女士的做法是符合上述規定的。可為什麼被罰了款?
原來,甘女士就職的保潔公司還有自己的規定:所有員工在作業期間,撿到任何物品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不允許帶出車廂,違規就要受罰。甘女士是工作完之後上了一個廁所,撿到鑽戒到上交中間也僅僅過了16分鐘,但還是被認定沒在第一時間上交。公司領導表示,「罰500元已經是從輕處理了,要是平時會罰款 1000元。」
這邊是甘女士的「不服」和網上的普遍同情,那邊卻是公司的「寬大為懷」。製造出這麼大的「情感錯位」,這家公司的規定的確值得反思。「拾金不昧」是道德要求,在我國也是法律責任。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有效倡導道德行為,實現二者相互促進,實踐中考驗著規則制定者的智慧。
制定規則應該以誰為基準?這是問題的要害所在。不可否認,任何社會裡都有品質超卓者,也有素質較低的,但佔多數的還是如你如我的普通人。對於普通人來說,現實生活中既有為善的良好初心,也有私慾的時時幹擾。提升廣大普通民眾的道德素養,引導普遍的道德行為,應是規則的主要著力方向。因此,制定規則應以普通人的覺悟為基準,積極提倡好人好事,也要給人們留下必要的「擇善」空間。就以甘女士為例,她在接到組長電話詢問後很快就上交了鑽戒,即使這十幾分鐘裡真有思想鬥爭,公司究竟應該鼓勵其誠實善良的最終選擇,還是必須「狠鬥私心一閃念」?
換個角度,即使從實用主義角度來看,這家公司的規定也不利於拾金不昧風氣的培養。很顯然,撿到東西上交慢了一點就要罰款,再有類似短暫猶豫的情況,其他員工將會傾向於作何選擇呢?嚴格的規定本來是要責人為善,但效果上可能適得其反,「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亂也」,古人的智慧值得借鑑。再者,從效力上來說,如此嚴格的規則是否有法律依據,是否有違勞動法「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規定,恐怕也不無疑義。據報導,目前甘女士和單位正在進一步商討之中,希望這件事能得到圓滿解決。
同時還想指出,法律既為人們設定了權利義務的框架,又給人們留下了一定的選擇空間。在法律框架之內,無論是執法還是制定具體細則的時候,如果能少一點責人為善的急迫,多幾分導人向善的溫情,致力於將外在規範內化為人們心中的自覺,在這條路上久久為功,我們的法律才會更有生命力,生活也將變得更加美好。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柴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