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看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2020-09-25 北京太古律師事務所

導讀

2020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三個案例是與「內幕交易」有關的,本文就其中一篇案例來簡單地談一談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原系安徽某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

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東源電器進行重組事宜。2014年4月1日東源電器股票停牌,同年9月10日東源電器公告重大資產重組信息並復牌。薛某作為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已另案處理),系東源電器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2013年11月中旬至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陳某多次聯絡、接觸薛某,並使用本人證券帳戶共買入東源電器股票1022萬餘股,成交金額6919萬餘元。2014年9月19日和24日,陳某將東源電器股票全部拋售,非法獲利1.03億餘元。在前述東源電器重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還將該信息洩露給同事明進、石勇,明進買入東源電器股票2900股,在股票停牌之前賣出,虧損2983.26元;石勇買入東源電器247100股,成交金額167萬餘元,在股票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276萬餘元。

△陳某東源電器內幕交易關係圖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巢東股份進行重組事宜。薛某為巢東股份重組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陳某在合肥徐同泰酒店宴請薛某等人時,獲知巢東股份和浙江顧家家居合作的內幕信息,並於2014年9月22日、25日、26日買入巢東股份239萬餘股,成交金額2673萬餘元。2014年9月29日,巢東股份股票停牌。2015年2月6日巢東股份復牌,陳某於復牌當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將巢東股份股票全部賣出,虧損4萬餘元。在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某將該信息洩露給明進、石勇,明進買入巢東股份8萬餘股,成交金額99萬餘元,在股票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208萬餘元;石勇買入巢東股份11萬股,成交金額121萬餘元,在股票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214萬餘元。

△陳某巢東股份內幕交易關係圖

審判結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陳某還將內幕信息洩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據此,以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億元。

太古點評

《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關於內幕交易、洩露信息罪的主體規定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本案中,被告陳某積極聯繫了內幕信息知情人薛某,非法獲取了內幕信息,屬於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從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的定義來看,本案堪稱典型案例。本案中,陳某從薛某處非法獲取了東源電器巢東股份重組的相關信息,在其重組時大量購買股票,並將信息洩露給自己的同事,其同事在知曉後也購買了相關股票。雖然在陳某和其同事在兩個機構的股票買賣上看似各有盈虧,但是這不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內幕交易、洩露信息罪。

顯而易見,內幕交易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同時,內幕交易使得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最終會毀掉資本市場。因此,打擊內幕交易,加大對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是保護我國資本市場公開透明、維護投資利益的迫切需要。對此,我們將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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