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專業要求我們全面考慮清單報價不平衡問題,進行科學分析並儘量提前處理。事實上,採取上述措施解決不平衡報價問題,就是力圖提前到合同籤訂階段。在招標完成後,及時對中標單位報價書進行造價評審分析,對於正常報價項目在合同中常規約定即可,對於異常不平衡報價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細化處理,把結算時可能爭議和隱患問題在合同籤訂階段予以解決。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2013),我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採用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其中作為造價主體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由分部分項綜合單價與清單數量直接相乘得出。分部分項綜合單價計價模式簡潔清晰,易於核對,但是遇到綜合單價有不平衡報價情況,會出現招標清單數量減少後如何調整單價更加公平合理問題。
一、建設工程不平衡報價的案例現象
實際工作中,會遇到很多類似下列不平衡報價案例,如:
某高架橋項目,汙水管道原設計為HDPE管,實際施工改為鋼筋混凝土管道;原設計預製電力方涵,實際施工改為現澆電力方涵。經分析,被替換的原清單項目中這兩項綜合單價均遠低於市場價。
某道路項目,路基回填設計圖紙根據位置不同考慮了兩種方案,即回填土和回填頁巖。施工企業據此進行清單報價,但回填土方單價極低,回填頁巖單價極高,施工期間均變更為頁巖回填。
某綠化項目,主要種植喬木為銀杏、法桐、白蠟等,報價出現較嚴重不平衡現象。實際施工經審批同意進行苗木調整,報價較低者取消,換為新樹種。
歸納一下,工程造價諮詢中不平衡報價問題是指某些建設工程在清單報價模式下,有些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特別高,有些分部分項綜合單價特別低,但是總價不超出招標控制價,並最終獲得中標資格。
總的來說,這種不平衡報價原則上屬於報價策略,無法認定為違規行為。但是施工時候會出現報價低的項目幹得少,報價高的項目幹得多,甚至出現嚴重偏離市場單價情況,致使結算時面臨如何公正處理問題。
事實上,這種變更情況現實中並不少見,從而導致原招標清單數量有增加有減少。假設變更都是合理合規的,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批同意,結算時遇到不平衡報價情況,是需要進行適當處理的。
同時,有些實際案例表明,不排除部分施工企業存在惡意不平衡報價情況,即低價中標後再想方設法取消低價項目,換成其他實施內容,為此也需要引起對於這種不平衡報價情況的處理。
二、招標清單數量變化的造價調整依據
作為工程造價諮詢專業人員,針對這種清單不平衡報價問題處理,必須有依有據,首先要看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約定,另外則是依據現行國家清單計價規範。
目前一般工程的招投標和合同對於工程量增加計價的約定詳細,比如「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有誤而調增的工程量,或設計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工程量增加,應調增價款。調增價款=Σ[某清單項目調增工程量(合同約定幅度以內部分)×相應原綜合單價]+Σ[某清單項目調增工程量(合同約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應新編綜合單價。」
同時對於清單數量調減情況,一般約定「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多餘項目或設計變更減少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應調減價款。調減價款=Σ(多餘項目原有價款+設計變更減少的項目原有價款)」,有些項目乾脆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導致結算缺少依據。
再來看國家清單計價規範如何約定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九章是「合同價款調整」,較詳細規定了項目實施期間可以調整價款的幾種情形,其中涉及工程量清單數量變化需要調整價款情形有三條,包括「9.3工程變更」「9.5工程量清單缺項」「9.6工程量偏差」。
這三條內容規定了當工程出現變更或偏差而引起招標清單數量變化時,要對相應單項報價進行調整,同時明確了兩點:第一清單數量調整範圍係數為15%,第二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單價予以調低,減少15%以上時剩餘部分工程量單價予以調高。
這樣規定的目的在計價規範附錄「條文說明」中給了解釋,「施工過程中,由於施工條件、地質水文、工程變更等變化以及招標工程量清單制人專業水平的差異,往往會造成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工程量偏差過大,對綜合成本的分攤帶來影響。如突然增加太多,仍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發包人不公平:如突然減少太多,仍按原綜合單價計價,對承包人不公平。並且,這給有經驗的承包人的不平衡報價打開了大門。因此,為維護合同的公平,本節作了以下規定。」
上述計價規範規定是基於公平目的,處理招標清單調整後剩餘清單單價問題。但是針對招標清單數量減少後,如何處理原報價嚴重不符合市場價情況,即如何處理不平衡報價情況,清單規範沒有給出規定。
也是說,國家規範制定前提是假設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是成熟的有經驗的遵守常規的市場參與者,根本就沒有考慮惡意不平衡報價情況的處理。導致目前造價諮詢實際操作中,對於招標清單數量變化的常規處理是,當清單數量增加時按照新編綜合單價方式編制新單價,當清單數量減少時約定直接按照原報價減掉即可,沒有考慮不平衡報價情況。
三、建設工程不平衡報價的處理措施
為此,我們可以從公平合理原則出發,採取以下措施,解決工程量清單報價不平衡問題。
一是處理原則上,工程實施期間招標清單數量無論增減,均採取市場價調整處理方式。即以招標清單數量為基準,凡是數量增加的要按照市場價調增,凡是數量減少的也要按照市場價調減。這樣,可以從根源上規避不平衡報價在結算時候遇到的問題。
二是技術操作上,從有利於投資控制出發,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中約定明確。比如數量增減幅度可以調整為15%或者不調整;對中標單位投標報價分析後,確認不存在不平衡報價情況下,可以合同約定採用原單價進行調整或調減;確認有不平衡報價情況,甚至出現惡意不平衡現象時候,要在合同明確預定按照市場價調減可能減少的清單單價。
三是文件修改上,調整招標文件有關條款,以及加強合同籤訂時的評審。即文件提前規定招標清單數量調減時,要把現行常規的按照原單價調整改為新編制單價方式,即「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多餘項目或設計變更減少了原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應調減價款。調減價款=Σ[某清單項目調減工程量(合同約定幅度以內部分)×相應原綜合單價]+Σ[某清單項目調減工程量(合同約定幅度以外部分)×核准的相應新編綜合單價。」這裡的新編綜合單價要明確規定為參考招投標當時市場價格水平。
作為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專業要求我們全面考慮清單報價不平衡問題,進行科學分析並儘量提前處理。事實上,採取上述措施解決不平衡報價問題,就是力圖提前到合同籤訂階段。在招標完成後,及時對中標單位報價書進行造價評審分析,對於正常報價項目在合同中常規約定即可,對於異常不平衡報價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細化處理,把結算時可能爭議和隱患問題在合同籤訂階段予以解決。
為此,按照文中分析的不平衡報價解決方式,對於前面提到的三個不平衡報價案例,處理思路如下:查看招投標文件和合同對於招標清單數量減少處理是否約定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建議甲乙雙方重新籤訂補充說明,對招標清單數量減少的單價按照市場價而非報價進行扣減處理;如果合同約定明確,清單數量調減按照原報價扣減,則需要進一步分析不平衡報價嚴重程度,如果偏離較大,足以違反清單計價規範的公平原則,及時報告反映,建議雙方溝通協調,按照市場價進行調減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