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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法課堂
冊亨縣某鎮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杜某某收受工程承包人微信轉帳1688.88元,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違紀所得全部予以收繳;安龍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長楊某某收受他人通過微信轉帳支付的「好處費」6000元,連同其他違紀違法問題,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其違紀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收繳……
從近年來黔西南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看,個別黨員幹部通過微信等渠道收受禮品、禮金,其行為嚴重影響了黨員幹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幹群關係,對類似行為必須要予以紀律規範。那麼,黨員幹部收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是否一定違反紀律?小額的微信紅包聊表節日問候,是否也一定不被允許?
對收受禮品禮金等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沒有搞簡單的「一刀切」,而是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一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也就是說,對於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一律不準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等的,要予以紀律處分。這就意味著,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學、老鄉、朋友等贈送的禮品、禮金等,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如果「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要予以處分。
由此可見,不是所有的電子紅包都可以坦然收下,但黨員幹部一定要把握好發紅包的對象和紅包的額度。一是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電子紅包不能收,對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電子紅包不能收。二是明顯超出禮尚往來的電子紅包不能收。三是不能通過搶微信紅包的方式參與賭博。
此外,現在很多隱形賄賂不會直接針對黨員幹部本人,而是會針對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因此,黨員幹部需提高警惕,提醒告誡自己的家人,要留心搶電子紅包的金額、次數及發放人。(州紀宣)
信息來源:廉潔黔西南
法律顧問:貴州天生律師事務所 賀壯志、歐陽登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