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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十四樓窗口扔雜物高空拋物構罪獲刑
近日,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楊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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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判了
來源:臺海網臺海網12月26日訊 據福建日報·新福建APP報導 近年來,各地高樓平地起,但隨之而來的是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頻發,引起社會多方關注,保護頭頂安全,要讓有強制力的法律挺在前面。近日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漳州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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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洩情緒高空拋物,男子獲刑1年緩刑2年
日前,海澱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該案系海澱法院審結的首例因高空拋物引發的刑事案件。鑑於被告人應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他人損失,法院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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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跑到18層高空拋物?!判了!
歸案後,蔣某對自己3次高空拋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今年四月,無錫市梁溪區檢察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蔣某提起公訴。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肇事者蔣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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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寧首個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宣判,法院這樣判
就在2020年8月24日,時隔將近四年,該案宣判。四川省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該棟房屋所有住戶均有可能造成侵權嫌疑,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住戶,其他住戶每戶賠償3000元。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於今年6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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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撤銷婚姻 全國多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同日宣判
原標題:高空拋物、撤銷婚姻 全國多例適用《民法典》案件同日宣判 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後的首個工作日,北京、廣州、上海等地多個適用案件開庭並宣判。其中,「民法典實施第一案」涉及備受關注的高空拋物現象,被告遭罰9萬餘元。此外,在「自甘風險」、加大對婚姻無過錯方保護等原則下,相關侵權糾紛和婚姻訴訟案也應聲落槌。「民法典時代」下,更多案件將迎來公正審判,而在專家看來,相關配套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快速出臺將是保障《民法典》落地實施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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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名寶寶被「腦死亡」,你們小區安裝了高空監控攝像頭嗎?
面對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的高空拋物,我們到底該如何守護「頭頂安全」?【胡律師說】近年來,針對由高空拋物,墜物造成的人員受傷,財產損失事件頻發,政府相續出臺了相關法律和意見,以確保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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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學習筆記——對高空拋物說NO!
相較於《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法典》關於建築物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的規定主要有五處修改。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高空拋物的相關規定吧。(4)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1)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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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開庭」全媒體直播關注高空拋物的「罪與罰」
「現在開庭」全媒體直播關注高空拋物的「罪與罰」 2021-01-06 16:1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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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首例高空拋物,刑拘!四樓扔下4個啤酒瓶,一名孕婦受傷
鹿城首例高空拋物,刑拘!這是高空拋物入刑後,鹿城區刑事拘留的第一例。起先,周某對自己的高空拋物矢口否認,但在警方各種證據面前,男子最終承認了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據了解,周某,男,1989年出生,江西鄱陽人。據周某交代,當晚他因工作不順心就買了一瓶啤酒,借酒澆愁。在四樓樓道內,周某喝完酒後,為發洩情緒就順手將手中的酒瓶扔下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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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油、大米、半鍋豬油……玉溪一男子高空拋物獲刑一年零二個月
雲南網訊(記者 夏方海 通訊員 嶽冰)男子因發洩情緒將半桶香油、半袋大米、半屜鍋豬油從陽臺拋至樓下人行道上……12月23日下午,自高空拋物行為入刑以來,雲南省玉溪市首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在紅塔區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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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1月22日《北京日報》)現如今,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等案件頻頻發生,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像江蘇無錫蔣某這樣高空拋物行為,如果不從重加以嚴懲,就很難遏制。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屬於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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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被判3年,危害公共安全就該嚴懲
據最高法相關意見,對故意高空墜物行為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1月22日《北京日報》) 現如今,城市高樓大廈林立,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等案件頻頻發生,給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很大威脅。像江蘇無錫蔣某這樣高空拋物行為,如果不從重加以嚴懲,就很難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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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多人因高空拋物被查,曾有人被刑拘!不傷人也可能被判刑!
雖然此次高空拋物並未造成人身傷害,但現場的居民都對這樣的行為非常憤慨。 據淮安市清江浦警方介紹8月份他們已接到數起因高空拋物而引發的報警雖未造成人身財產傷害但已足夠引起大家的警惕8月9日15時22分,清江浦區香格裡拉小區有居民報警稱有人高空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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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知道高空拋物可是要入刑的
唐僧說得非常有道理,高空拋物砸到誰都是不好的。發生在身邊的「四川首例高空拋物入刑」一案又給大家上了一課:高空拋物即使誰也沒砸到,也可能會判刑坐牢的。、墜物案件的意見》,系統性地從監督、懲處、預防多個維度確定了有關高空拋物的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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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誰來擔責?看《民法典》怎麼說
上述規定明確提出高空拋物的法律價值導向,為認定高空拋物行為的違法性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比如近日海澱法院審結的一起因發洩情緒將保溫杯等物品拋出窗外導致小區車輛受損的案件,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應某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該案系海澱法院審結的首例因高空拋物引發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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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是什麼意思?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就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但是不必坐牢,同時設定四年的考驗期限,如果在四年內表現良好,則不再執行坐牢三年的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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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有什麼區別?定罪追責要區分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大不同,定罪追責要區分。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提出16條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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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高空拋物案的刑法學分析
[4]陳淋清:《上海首例高空拋物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宣判》,《人民法院報》2019年11月30日,第3版。[5]對類似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則並非首例。[6]《審理高空拋物意見》區分了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這顯然是從主觀上所作的區別。本文所稱高空拋物包括上述兩種情形。[7]至於這種抽象的危險能否反證,以及是否允許反證,則是另一問題。[8]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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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後第一案:高空拋物案當庭宣判 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南方網訊 (記者/楊智明 通訊員/謝君源 嶽巖)1月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並有視頻及原、被告籤訂的《關於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