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目的
為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掌握自然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情況,為災害防範救援救災等應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關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制定本制度。
二、統計範圍
1.本制度以鄉(鎮、街道)為統計單位,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為上報單位。原則上鄉(鎮、街道)災情報送人員為鄉(鎮、街道)政府(辦)負責應急管理相關工作人員,行政村(社區)災情報送人員為行政村「兩委」成員、村(社區)災害信息員,農場、林場等單位災情報送人員為本單位工作人員。
2.本制度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對於包括亞災種(見附錄「災害種類術語解釋」)的自然災害,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涉災部門須填報亞災種;地(市)級和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涉災部門須填報一級災種;同一災害過程中多災種並發時,以主要災種為準。
三、主要內容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災害種類、受災範圍、災害造成的損失以及救災工作開展情況和受災人員冬春救助情況,統計範圍包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農墾國有農場、國有林場、華僑農場中的人員。
四、調查方法
自然災害情況統計採取全面調查和非全面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在災害發生初期,通過非全面調查了解受災地區的總體情況;在災害基本穩定後或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援期結束後,採用全面調查法對受災地區進行逐一調查並核定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
1.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協調和管理,相關涉災部門(行業)須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門(行業)的災情及其他相關數據,並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2.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涉災部門開展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報送工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漏報、遲報,不得偽造和篡改,必須嚴格執行本制度中有關自然災害統計報表表式、統計指標、報送要求等規定。
3.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自然災害情況的匯總工作,組織開展階段性災情和重特大災情的會商核定工作,向國務院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向國家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統一發布災情。
4.針對啟動國家救災IV級以上(含IV級)應急響應的重特大自然災害以及災情年報,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主表)、救災工作情況統計表、因災死亡失蹤和倒塌損壞住房一覽表的填報,相關涉災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表(附表)的填報,相關涉災部門須及時將數據共享至應急管理部門匯總。
5.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須建立健全災情核查制度。根據災情情況,分級負責,派出核災工作組。針對啟動省級救災Ⅳ級以上(含Ⅳ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須組織核災工作組赴災區核查核定災情。重特大災害穩定後、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須與相關涉災部門及時會商核定災情。
6.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應按照本制度有關要求,使用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報送災情。遇網絡通訊中斷或災區條件受限無法登陸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等特殊情況,可通過電話、傳真、郵件及新媒體等手段報送災情,待通訊恢復正常後,應及時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補報。
7.通常情況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要嚴格按照本制度中的報表進行填報;對於啟動國家Ⅰ級救災應急響應或國務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工作應按照《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進行填報。
六、報送要求
1.自然災害快報。
主要反映洪澇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發生、發展和救援救災工作情況。
對於未啟動國家救災IV級以上(含IV級)應急響應的一般災害,填報表式須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1-5)》為選填表;對於啟動國家救災IV級以上(含IV級)應急響應的重特大災害,填報表式須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1-5)》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填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1-5)》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填報。
造成人員死亡(含失蹤)的,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需填寫《因災死亡失蹤人口一覽表》並逐級上報;造成房屋倒塌損壞的,需填寫《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戶一覽表》並在核報階段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同時,還應上報反映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的文字說明。災情文字說明應包括災害發生背景、災害過程、災情特點、現場情景描述、趨勢預測等內容。救災工作文字說明應反映災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已採取的救援救災措施,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對於啟動國家或地方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須附反映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的照片(不少於3張)。
(1)初報。
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後,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的2小時內,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含分鄉鎮數據),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並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地市、分縣、分鄉鎮數據)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對於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蹤等災情嚴重的自然災害以及敏感災害信息、可能引發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的信息、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和焦點災害事件等,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同時上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應急管理部。報告方式可通過電話、傳真、微信、簡訊或報災系統等上報。接到應急管理部要求核實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級應急管理機構應及時反饋情況。對具體情況暫不清楚的,應先報告事件概要情況,隨後組織調查反饋詳細情況。原則上,電話反饋應在接到指令後30分鐘內完成,書面反饋(包括傳真、微信、簡訊等方式)應在接到指令後1小時內完成。
(2)續報。
在災情穩定前,省、地(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24小時零報告制度是指在災害發展過程中,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每24小時須上報一次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動態,即使數據沒有變化也須上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
(3)核報。
災情穩定後,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全面開展災情核定工作,並逐級上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5日內將經核定的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數據(含分鄉鎮數據)向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在3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向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在2日內審核、匯總數據,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地市、分縣、分鄉鎮數據)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2.乾旱災害情況報告。
主要反映乾旱災害災情的發生、發展情況。在旱情初露,且群眾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商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初報(含分鄉鎮數據),地(市)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逐級將匯總數據(含分地市、分縣、分鄉鎮數據)上報至應急管理部。在災害發展過程中,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害過程結束後及時核報。核報數據中各項指標均採用整個災害過程中該指標的最大值。
對於未啟動國家IV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旱災,填報表式須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2)》為選填表;對於啟動國家IV級以上應急響應的旱災,填報表式須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2)》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表》和《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快報表》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填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快報附表(2)》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填報。
同時,還應上報反映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的文字說明。災情文字說明應包括災害背景、災害過程、災情特點、現場情景描述、趨勢預測等內容;救災工作文字說明應反映災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已採取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災工作等方面的各項措施,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對於啟動國家或地方應急響應的,須附反映受旱情況和旱災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於3張)。
3.自然災害情況年報。
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12月31日)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及救災工作情況。分為年報初報和年報核報,分別在當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報,填報表式使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年報表》《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年報附表(1-5)》《救災工作情況統計年報表》,並對已有的《因災死亡失蹤人口一覽表》《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戶一覽表》進行相應核定。其中,《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年報表》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填報;《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統計年報附表(1-5)》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填報。
(1)年報初報。
9月下旬開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數據,於10月15日前上報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含分鄉鎮數據)。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應及時進行核查、匯總數據,於10月2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地市、分縣、分鄉鎮數據)上報應急管理部。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開展年報初報填報之前應與本級相關涉災部門進行會商。
(2)年報核報。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應在當年12月下旬開始組織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區域內的災情和救災工作數據,於下年1月10日前上報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含分鄉鎮數據)。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於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上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地(市)級報表後,於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匯總數據(含分地市、分縣、分鄉鎮數據)上報應急管理部。
4.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情況報告。
統計冬令春荒期間受災人員生活救助情況,冬令救助時段為當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時段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區為3-7月)。冬春救助工作實施前,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組織力量深入基層調查受災困難人員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難等情況。
(1)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
每年9月下旬開始,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難和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含分鄉鎮數據),於10月15日前報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於10月20日前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於10月25日前報應急管理部。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情況。
每年5月下旬開始(一季作物區為7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冬春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已救助情況統計表》(含分鄉鎮數據),於6月1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1日)報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調查、核實、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於6月5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5日)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報表後,應及時調查、核實、匯總數據(含分縣數據),於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區為8月10日)報應急管理部。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以戶為單位更新補充《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七、統計資料公布
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級及以上統計數據通過國家減災委會商制度按月核定,在月初通過網際網路公開發布上期核定數據;依申請向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提供數據共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