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
2.1盱眙縣減災委員會
2.2盱眙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3應急準備
3.1資金準備
3.2物資準備
3.3通信和信息準備
3.4裝備和設施準備
3.5人力資源準備
3.6社會動員準備
3.7預警信息發布
3.8宣傳和培訓
4信息管理
4.1預警信息
4.2災情管理
5預警響應
5.1啟動條件
5.2啟動程序
5.3預警響應措施
5.4預警響應終止
6應急響應
6.1Ⅰ級響應
6.2Ⅱ級響應
6.3Ⅲ級響應
6.4信息發布
6.5其他情況
7災後救助和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8附則
8.1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2國際、國內間溝通與協作
8.3獎勵與責任
8.4預案演練
8.5預案管理與更新
8.6制訂與解釋部門
8.7預案生效時間
盱眙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縣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救助行為,提高災害救助應急反應能力和救災工作水平,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淮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淮安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颱風、冰雹、雪、低溫冷凍、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重大生物災害等。
發生自然災害後,縣政府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響應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的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2組織指揮
2.1盱眙縣減災委員會
盱眙縣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減災委)為全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縣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和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縣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2.2盱眙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及職責
盱眙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減災委辦公室)為縣減災委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縣民政局。負責執行上級減災委和縣減災委的決定,負責與相關部門、鄉(鎮)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措施。其主要職責:參與防災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的制定;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負責災情評估、核查和信息管理;組織自然災害救助;負責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負責災後恢復重建;指導鄉鎮開展綜合減災社區創建活動;承擔國內外對我縣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活動;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3應急準備
3.1 資金準備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把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上年度自然災害救助情況和本年度的災害預測,做好年度預算,落實應急資金,並保證足額到位。
3.2 物資準備
整合各部門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規劃,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和儲備庫。
3.3 通信和信息準備
3.4 救災裝備和設施準備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
鄉鎮應當根據本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應急避難場所,並設置明顯標誌。
3.5 人力資源準備
3.6 社會動員準備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動員、運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7預警信息發布
充分利用縣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3.8 宣傳、培訓和演習
4信息管理
4.1 災害預警信息
4.2 災情信息管理
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包括人員受災情況、人員傷亡數量、農作物受災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情初報。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並在災害發生後1.5小時內,通過全國自然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用民政部統一的《自然災害統計快報表》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縣級民政部門在災害發生後2 小時內,向市級民政部門報告。發生較大級以上自然災害時,各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在向縣民政部門報告災情的同時,也可以向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
(2)災情續報。在較大級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縣民政部門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即使災情沒有變化也必須上報,直至災害過程結束。鄉鎮和災害行政主管部門每天8時30分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縣民政部門報告,縣民政部門每天9時之前向上級民政部門上報。重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在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後,縣民政部門應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在2日內核定災情,向上級民政部門核報。
5預警響應
5.1啟動條件
縣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群眾基本生活的,需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情況。
5.2啟動程序
縣減災委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發布災害預警信息,決定啟動救災預警響應。
5.3預警響應措施
預警響應啟動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災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縣減災委領導、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並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相關鄉鎮發出災害預警響應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根據縣有關部門發布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
(3)通知救災物資供應商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生產工作,啟動與交通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
(4)對涉災鄉鎮和地區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情況,檢查各項救災準備及應對工作情況;
(5)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做好啟動救災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4預警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縣減災委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根據災情,按照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做好災害監測、災情調查、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等因素,設定三個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等級。從高到低依次設定Ⅰ級響應,由縣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響應,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組織、領導;Ⅲ級響應,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縣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的職責。
以下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1Ⅰ級響應
(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性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萬間以上;
d.6.5級以上破壞性地震;
e.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10%以上,或30萬人以上;
(2)縣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Ⅰ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進入Ⅰ級響應的狀態。同時將災情和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
應急響應由縣減災委主任統一領導、組織自然災害減災救災工作。
(1)縣減災委主任主持會商,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參加,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縣減災委領導在災情發生後24 小時內,率減災委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了解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災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災區需求。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災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核定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鄉(鎮)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
(5)縣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參與配合有關救災工作。縣人武部、公安局根據縣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協調駐盱部隊、武警、消防、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接卸、發放救災物資;
(6)縣發改委、農委、商務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縣供電公司及時開展受損的電力基礎設施搶修和恢復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後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鑑定工作。縣衛生局組織醫療部門做好因災受傷災民收治救治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據縣減災委主任指示,縣民政局、縣慈善總會組織開展跨縣或者全縣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及時對救災捐贈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8)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9)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0)協調落實上級領導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Ⅰ級響應,同時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報市政府。
6.2Ⅱ級響應
(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性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因災死亡人口10人以上, 2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d.5級以上、6.5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e.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5%以上,或15萬人以上。
(2)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縣減災委提出進入Ⅱ級響應的建議。縣減災委副主任決定進入Ⅱ級響應的狀態。同時將災情和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縣政府。
應急響應由縣減災委副主任組織、領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副主任主持會商,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後24 小時內,派出由縣減災委副主任或成員單位領導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縣政府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保持與災區相關部門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災區需求。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工作和新聞宣傳工作。必要時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根據災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核定的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鄉(鎮)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縣衛生局根據需要,組織醫療部門做好因災受傷災民收治救治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縣民政局、縣慈善總會視情組織開展全縣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及時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告。縣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和傷員救治工作;
(6)災情穩定後,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後救助和心理援助;
(7)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8)協調落實上級領導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縣減災委主任決定終止Ⅱ級響應,同時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市政府。
6.3Ⅲ級響應
(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性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因災死亡人口5人以上, 10人以下;
b.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救助1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c.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
d.4級以上、5級以下破壞性地震;
e.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佔農業人口3%以上,或10萬人以上;
(2)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災害發生後,縣減災委辦公室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進入Ⅲ級響應的狀態。同時將災情和處置情況報告市政府、縣政府。
應急響應由縣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1)縣減災委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後24 小時內,縣減災委辦公室派出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核查災情,協助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縣減災委辦公室保持與災區相關部門密切聯繫,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災區鄉(鎮)人民政府的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核定的情況,縣財政局、民政局按規定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縣民政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鄉(鎮)救災應急措施的落實和救災款物的發放。縣衛生局根據需要,組織醫療部門做好因災受傷災民收治救治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縣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6)協調落實上級領導關於抗災救災的指示。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縣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終止Ⅲ級響應,同時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報告縣政府、市政府。
6.4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政府網站發布等。
災情穩定前,縣減災委辦公室或者民政局應當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
災情穩定後,縣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6.5其他情況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鄉(鎮)等特殊情況,啟動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可酌情調整。
7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7.1過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
7.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堅持"依靠群眾,依靠集體,生產自救,互助互濟,輔之以國家必要的救助和扶持"的救災工作方針,災民倒房重建應由鄉鎮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願,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裡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
8附則
8.1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金融等部門參加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專項資金的監管協調機制。民政、財政部門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鄉鎮和部門要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國際、國內間溝通與協作
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間的救災工作交流,借鑑發達國家和其他縣的救災工作經驗,進一步做好我縣自然災害防範與處置工作。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縣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表現突出而犧牲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預案演練
縣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縣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並定期組織演練。
8.5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減災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縣減災委辦公室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縣政府審批。各鄉鎮政府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鄉鎮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6 制訂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組織,縣民政局牽頭制訂並解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8.7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