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減災日|關於自然災害導致損害的相關法律問題

2020-11-06 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
10月13日是國際減輕自然災害日,縱觀歷史,人類與各類自然災害的抗爭從未停歇。近年來,世界各地遭遇的地震、海嘯、洪水、冰凍、火災等自然災害越來越頻繁,並且對人類正常生活的危害也愈加嚴重。

那麼,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哪些能去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溫馨提示: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保險責任範圍

我國的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的。除自殺、鬥毆、犯罪、戰爭、核輻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險種的都可以獲得賠償。

自然災害後的法律援助有哪些

我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對災後的救助有以下規定:

第十四條 自然災害發生並達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啟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及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立即向社會發布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

(二)緊急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三)緊急調撥、運輸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資金和物資,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四)撫慰受災人員,處理遇難人員善後事宜;

(五)組織受災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評估災情趨勢和災區需求,採取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措施;

(七)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捐贈活動。

對應急救助物資,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優先運輸。

第十五條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徵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場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

自然災害造成特別重大或者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及時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報告國務院。

銀行等金融機構受災,存款會沒了嗎?

根據金融機構的日常操作,存款人在存款後,其存款信息即錄入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並會及時匯總入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庫內予以保存,因此, 存款人的相關存款記錄是安全的,存款也應當是安全的。

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存款人將款項存入金融機構,即與金融機構形成合同關係(債權債務關係),存款人即對金融機構享有相應的債權,且款項存入銀行,該款項的毀損滅失風險即已轉移至銀行。

撰稿:董 文

圖片:關盛元

編輯:高昱忻 關盛元

審核:楊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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