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

2020-12-17 中國蚌埠網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60號),進一步規範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推進標準化定額化資金分配,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74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救助範圍
    我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範圍主要包括:一般自然災害,較大自然災害,重、特大自然災害期間安排的應急救助、生活救助、轉移安置、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和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以及冬令春荒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
    二、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支出責任和分擔比例
   (一)一般自然災害支出責任。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指未達到省減災救災委啟動IV級救災應急響應條件的自然災害),災害發生地政府根據災情和保證救災工作基本需要的原則,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對省減災委未啟動救災應急響應,但災情相對較重、有人員傷亡且受災地區財力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資金補助。 
  (二)較大自然災害支出責任。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救災委啟動Ⅳ級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
市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視災情和轉移安置情況統籌安排省級救災專項資金。
  (三)重、特大自然災害支出責任。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指省減災救災委啟動Ⅲ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除災害發生地區的市和縣(市、區)政府安排資金外,省政府統籌中央和省級救災專項補助資金,對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
  (四)冬令春荒救助支出責任。對冬令春荒受災困難群眾的臨時生活救助資金,在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上,由地方政府共同分擔。
  (五)遭受重特大以上自然災害地區所需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7:3的比例分擔,其中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按7:3的比例分擔。在緊急情況下,省財政可根據市、縣(市、區)申請,按災情和補助標準,先行撥付部分應急資金。
  (六)發生特別巨大自然災害時,救災資金的安排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擔機制。
    三、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安排分配標準
重、特大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所需數額的安排和分配,按以下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
  (一)緊急轉移安置項目:按緊急轉移人口數和相應的標準。其中:颱風災害人均90元,其他災害人均230元。
  (二)過渡性生活救助項目:按照受災地區過渡性生活救助人口數和生活救助標準。其中:省啟動Ⅳ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時,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實施救助,每人每天補助10元、救助期限3個月。其中:省啟動Ⅱ級以上救災應急響應時,每人每天補助10元和1斤糧、救助期限3個月。
  (三)旱災救助項目:對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按照人均60元標準。
  (四)冬令春荒困難補助項目:對冬令、春荒期間存在口糧、衣被、取暖等困難的受災群眾,按照人均90元的標準以及省級承擔比例測算分配。
  (五)農房倒損恢復重建項目:按照倒房重建人員困難情況、重建戶數、重建修繕性質對應的標準,即當年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標準。當前標準為:五保戶、農村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戶均2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6萬元;其他困難戶重建房屋戶均1萬元,修繕加固戶均0.4萬元。
  (六)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項目:按照災害發生等級、遇難人數。具體補助標準為每位遇難人員5000元。
以上資金分配標準不是具體救助標準,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災區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和村社組織在具體實施救助工作時,除農房倒損恢復重建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直接按計算標準發放到恢復重建對象和遇難者親屬外,其他各項均應統籌中央和省級安排資金,根據本地救助標準和實際情況實行分類救助,不得簡單平均分配,對受災較重和家庭經濟比較困難的群眾,應給予適當傾斜和照顧。
    四、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與其他政策銜接整合
    要切實加強農村危房改造、災後重建、農房保險資金的整合。符合危房改造政策的農村因災倒塌民房優先列入當地農村危房改造範圍,執行統一的危房改造分類補助標準。各地在省下達的危房改造計劃中,結合實際預留部分計劃和資金用於農村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確保農村危房改造與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有序銜接。未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範圍的因災倒塌民房,應列入災後恢復重建計劃予以安排。
    啟動農房保險試點的地區,當年農村危房改造戶發生災害時,其保險賠付金額要與農村危房改造資金有效整合,保險資金理賠在前,危房改造資金補差在後,切實推進危房改造項目的落實。對於當年發生自然災害未納入危房改造的農村居民,首先由農房保險承辦單位支付保險賠付金額,在此基礎上對於符合危房改造項目條件的,應通過整合統籌的危房改造資金優先納入當年危房改造項目,上述項目資金不足時可列入災後恢復重建計劃予以安排。按救助對象及相應救助標準落實重建或修繕資金,促進資金有效整合,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五、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撥付程序
    各級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是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分配管理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在安排分配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的管理工作中,民政部門負責災情數據的審核認定工作,提出資金分配初步方案會商財政,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
   (一)發生自然災害時,受災地區的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根據災情和黨委、政府的指示,及時調度撥付資金,切實保證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和開展應急生活救助的需要。
   (二)對符合重大自然災害、特大自然災害、冬令春荒資金補助政策的,按下列程序和規定,及時申請和分配撥付中央財政或省財政補助資金:
    1、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應在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向省民政廳和省財政廳報告災情,並提出資金補助申請。報告災情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申請資金補助時,應同時報告本地區安排資金情況,對受災地區自身未安排資金的,省原則上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2、省民政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災害類型、災情大小和資金分擔政策,研究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根據規定報送省政府審批。
    3、省政府批准分配方案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受災地區下達補助資金。
    4、收到中央和省補助資金後,受災地區的民政、財政部門要迅速擬定具體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及時分配撥付到下一級單位。
   (三)各類災害的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由受災地區政府結合本級安排的資金,按政策統籌使用,總額包幹,超支不補。
   (四)地方各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由同級財政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如遇當年重特大災害較多,年初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動用本級財政總預備費、動用當年超收等方式給予增加安排,確保救災救助工作的基本需要。年初預算安排資金如有結餘,按規定結轉下年使用。對沒有列支或列而不支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年度預算的,將酌情扣減補助資金;對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補助資金並給予嚴肅處理。
   (五)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標準和補助水平,報備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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