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會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民發〔2015〕65號
HNPR—2016—10005
各市州、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簡政放權,推進社會團體依法自治,激發社會團體活力,促進我省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現將規範社會團體會費管理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不再報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經各級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社會團體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
三、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有2/3以上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員或者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不得採取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
四、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五、社會團體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執行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發布的《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社團財務管理制度。
六、社會團體會費,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
七、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除會費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社會團體應本著合理使用、避免浪費的原則領用會費收據。
八、社會團體應當每年向會員公布會費收支情況,定期接受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並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填報會費收支情況。
九、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修改,以及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應對社會團體會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社會團體收取會費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規定的,社會團體會員有權利拒絕繳納,並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民政廳
湖南省財政廳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