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疫情防控稅費政策「21條」
一、支持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關政策
1、醫用防護服、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無創呼吸機、無創呼吸溼化治療儀、消毒機、紅外測溫儀、核酸檢測試劑和設備、相關藥品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按政策規定享受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優惠、增值稅降稅率和期末留抵退稅、延期繳納稅款等各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19〕2號)、《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於明確部分先進位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等。
2、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2020年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
3、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運輸、生活服務、郵政快遞收入免徵增值稅。免徵民航企業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
政策依據:2020年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
4、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於防控疫情的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和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物資免徵進口關稅。省財政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長沙海關及省稅務局。
政策依據:《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5、從事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6、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免徵增值稅;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湖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於落實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湘財稅〔2019〕26號)。
二、支持鼓勵捐贈有關政策
7、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8、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9、對捐贈用於疫情防控的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和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等進口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省民政廳指定的單位為受贈人的,省民政廳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長沙海關及省稅務局。
政策依據:《關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10、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四條。
三、支持醫療機構開展疫情防治有關政策
11、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定點醫療機構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產自用的製劑免徵增值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12、對疾病控制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 (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按規定免徵各項稅收;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四、支持科研攻關有關政策
13、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藥品、試劑、疫苗等物資研發活動的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企業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14、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徵增值稅。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15、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16、符合條件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藥品、試劑、疫苗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17、依法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18、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註冊費。
政策依據:2020年2月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
五、優化納稅繳費服務有關政策
19、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申請困難減免,由稅務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減徵或者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政策依據:《湖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號)、《湖南省房產稅施行細則》(湘政發〔2003〕14號)。
20、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稅款申報的,可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申請延期繳納,最長期限為3個月。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21、因疫情影響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減免疫情防控期間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政策依據:《關於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
國家出臺新的稅費優惠政策,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