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2.2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2.3 市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2.4 專家諮詢委員會
2.5 專業技術機構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3.2 預警
3.3 報告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4.2 分級應急響應
4.3 應急響應措施
4.4 應急響應終止
5 善後處置
5.1 恢復生產
5.2 後期評估
5.3 獎勵
5.4 責任追究
5.5 撫恤和補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2 隊伍保障
6.3 培訓和演練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6.6 法律保障
6.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啟動格式
7.3 新聞發布內容
7.4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7.5 預案管理
7.6 預案解釋
7.7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蕪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突發事件中涉及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蕪湖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準備工作。
(2)統一領導,多方協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依法應對,廣泛參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工作制度,依法依規做好應對工作,廣泛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4)依靠科學,高效處置。加強專家隊伍體系和技術保障能力建設。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規律,制定科學的處置方案,採用先進物質手段,不斷提升處置水平。
1.5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計委主任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發改委(物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信息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市林業局、市商務局(糧食局)、市衛計委、市外僑辦、市臺辦、市工商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藥管中心、市港航局、蕪湖海事局、蕪湖檢驗檢疫局、上海鐵路局蕪湖車務段、市紅十字會、武警蕪湖市支隊等。
根據需要,可對市應急指揮部的指揮長、副指揮長及成員單位進行調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計委,辦公室主任由市衛計委主任擔任。主要職責:負責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起草;建立與完善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和修訂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專業人員的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2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組織和指導新聞單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和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情,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科學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組織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信息發布,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中外新聞媒體採訪;跟蹤境外輿情,及時對外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
市政府辦公室:傳達市政府領導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的要求,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市發改委(物價局):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的規劃和立項,保障應急物資市場物價基本穩定。
市教育局:配合市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實施各類學校、託幼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加強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防止或避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託幼機構內發生。
市科技局:組織開展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急防治技術研究。
市信息辦: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包括報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治安動態,依法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市衛生計生部門依法做好強制隔離等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其他善後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按照工傷保險政策有關規定,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市衛生計生部門對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公路交通運輸環節傳播。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協助交警部門做好疫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農委:負責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調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和樣品採集及保存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快速隔離、病樣採集等工作,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市商務局(糧食局):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協助做好參加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衛計委: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的建議;協助宣傳部門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市外僑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協助市衛生計生部門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臺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臺事務工作。
市工商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產品的市場監管工作,維護市場秩序。根據需要,對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經營行為採取臨時管理措施。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安監局:組織查處急性職業中毒導致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規定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做好急性職業中毒事件的應急救援和信息通報工作。
市旅遊局:指導督促旅遊行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協助市衛生計生部門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及時接收、發布國家旅遊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警示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
市藥管中心:根據疫情發展情況,按程序動用市級醫藥儲備;根據需要和能力請求上級有關部門協調採購相關藥品和醫療器械。
市港航局、蕪湖海事局:協助市衛生計生部門對乘坐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水運交通運輸環節傳播。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水上運輸,做好疫區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蕪湖檢驗檢疫局:組織做好口岸的檢疫查驗、傳染病監測、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負責本轄區進口應急物資的商品檢驗。
上海鐵路局蕪湖車務段:協調組織對進出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疑似傳染病人及相關的密切接觸者移交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醫療器械等急用物資運送,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武警蕪湖市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2.3 市應急指揮部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市應急指揮部成立若干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衛計委、市民政局等單位參加。負責綜合協調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和重要工作的督辦;負責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聯繫和協調;承辦其他相關事項。
(2)醫療防控組:由市衛計委牽頭,市農委、市林業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紅十字會、武警蕪湖市支隊等單位參加。負責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心理援助、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禽畜間疫情控制等工作。
(3)後勤保障組:由市藥管中心牽頭,市發改委(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糧食局)、市工商局等單位參加。負責適時動用市級儲備物資,保障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質量監控。
(4)交通保障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港航局、蕪湖海事局、上海鐵路局蕪湖車務段等單位參加。負責交通保障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等物資的運送。
(5)治安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武警蕪湖市支隊等單位參加。負責做好疫區和控制區域的隔離工作,做好事發地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6)人員安置組: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參加。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制定新聞報導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適時向媒體發布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8)涉外及涉港澳臺事務工作組:由市外僑辦牽頭,市公安局、市旅遊局、市臺辦、市僑聯等單位參加。負責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和國際組織考察等工作。
根據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可以增設其他工作組。
2.4 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衛計委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縣、區衛生計生部門根據需要,組建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委員會。
2.5 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 測
按照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症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監測網絡以及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衛生檢疫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體系見附件2。
市衛計委結合實際,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開展監測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 警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監測結果和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發展趨勢,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做出預警。
3.3 報 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一是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二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三是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四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五是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
履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執業醫生。
3.3.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個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個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個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
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應視情況及時與周邊及相關市級衛生計生部門互相通報信息。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執行。
3.3.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且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報告人,在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的同時,須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到報告信息後,應及時逐級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同級衛生計生部門。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啟動
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等,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4個等級。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我市啟動相應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市衛計委提出啟動建議,報請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
當發生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相關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
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省性、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市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避免應急響應不足或過度。
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在接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時,應及時開展先期處置,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4.2 分級應急響應
4.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照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應急指揮部給予指導和支持。
4.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級衛生計生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提供支持。
4.3 應急響應措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參照市級應急響應措施,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之外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發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4 應急響應終止
應急響應終止的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應急響應終止的程序:市衛計委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市應急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施。
5 善後處置
5.1 恢復生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
5.3 獎 勵
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作出貢獻的有功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4 責任追究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5 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按照國家要求,建立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臺,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置、分析、發布和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絡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覆蓋全市各縣區、鄉鎮(街道、公共服務中心),採用分級負責的方式實施。市衛計委負責市級部分的實施,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部分的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全市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市 、縣區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有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能力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和實驗室檢測能力。
6.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全市範圍內建成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有效、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
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要,建立完善緊急救援中心,並根據需要選擇綜合醫院急診科(室)建立急救網絡。每個縣區依託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救援機構。
(2)傳染病救治機構。
完善並提升全市傳染病醫院和後備醫院的救治能力。縣區應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中心)。
根據需要,在重點地區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完善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中心)。
6.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建立全市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和在崗培訓制,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工作能力和水平。
6.1.5 科研和國內外交流
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積極參與國家有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響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要密切跟蹤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疫苗研究動態並開展相關研究,做到技術上及時更新並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引進國內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全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 隊伍保障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運轉有效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市衛計委按照省衛生計生委要求,根據需要組建各類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我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高等院校等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人員組成,並保持相對穩定。
6.3 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專業培訓和應急演練。
市衛計委選擇綜合力量較強、專業特點符合應急救治需要的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作為全市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培訓、演練基地,並承擔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能力,並對培訓和演練結果進行總結與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6.4.1 物資儲備
各級衛生計生、發展改革、財政、藥品醫用耗材管理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物資的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市場物價基本穩定;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市藥管中心負責組織、落實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從市藥管中心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4.2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衛生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對邊遠貧困地區給予經費支持。
6.5 通信和交通保障
各級衛生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衛生應急物資和救援隊伍的運送。市信息辦要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6 法律保障
市衛計委、市法制辦等相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制定並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規體系。
6.7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新媒體、手冊、宣傳欄等多種傳播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組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職業中毒:是指由於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旅行建議:是指為防止疫病因人員流動進一步擴散蔓延,向社會公眾發出的儘量避免或減少到疫區非必要旅行的建議。
7.2 預案啟動格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來源;事件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3 新聞發布內容
根據事件性質,經請示省、市應急指揮部,發布相關事件信息,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省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情況;下一步工作計劃;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問題。
7.4 應急結束宣布格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布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7.5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市有關單位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相關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縣、區人民政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實際,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7.6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衛計委負責解釋。
7.7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蕪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蕪政辦秘〔2007〕7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體系
附件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4.霍亂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一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2個以上市(地),並有擴散趨勢;
5.乙、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一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
3.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周內發病10-29例,或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者市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8.腸出血性大腸桿菌(O157:H7)感染性腹瀉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周發生3例以上,或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者省轄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9.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腸出血性大腸桿菌(O157:H7)感染性腹瀉在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周發生3例以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