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分享】
一、李龍,男,武漢人,1995年與前妻曾梅結婚,1996年婚生女李雪出生,2000年因與曾梅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婚生女李雪由曾梅撫養。
二、2003年,李龍與劉花成婚,2004年婚生子李成出生。
三、2005年,李龍在武漢市江漢區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人為李龍一人;2008年李龍又於武漢市江岸區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人仍為李龍一人。
四、2010年,李龍與劉花因感情不和籤訂《分居協議》一份(後經鑑定該協議確為李龍與劉花籤訂),約定「李龍、劉花感情已經破裂,無法複合。為了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我們決定分居。雙方財產作如下切割:現在武漢市江漢區的房子歸劉花所有,劉花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李龍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武漢市江岸區的房產歸李龍所有,李龍可以任何方式處置這些房產,劉花不得阻撓和反對,並有義務協辦相關事務。兒子李成由劉花撫養,李龍每月支付撫養費6000元。雙方採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的問題。為了更好地達到效果,雙方均不得幹涉對方的私生活及個人事務。」
五、2012年,李龍異地出差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未留遺囑(李龍父母已於2009年雙雙過世)。
六、2013年,李雪將李成及劉花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李龍遺產。
【問題討論】
武漢市江漢區房產中李龍份額是否應當作為遺產繼承分割?
【筆者觀點】
筆者認為,武漢市江漢區房產中李龍份額不應當作為遺產進行分割繼承。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分居協議》為李龍與劉花的真實意思表示,為雙方本人籤訂,合法有效。協議已明確約定武漢市江漢區房產歸劉花所有,不應再於本案中進行分割。
第二,從協議內容看,李龍與劉花雖認為彼此感情已經破裂,但明確約定為不給兒子心靈帶來傷害,採取"離異不離家"的方式解決感情破裂問題,雙方是在婚姻關係存續的基礎上選擇以分居作為一種解決方式並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剖,並非以離婚為目的而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其次,從文義解釋出發,二人所籤《分居協議書》中隻字未提「離婚」,顯然不是為了離婚而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剿,相反,雙方在協議書中明確提出「分居」、「離異不離家」是以該協議書來規避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該協議本質上為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明確載明「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武漢市江漢區房產是李龍和劉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雙方有權進行處分,且已經按照該條款要求進行書面約定,該處分合法有效,武漢市江漢區房屋應歸劉花一人所有。
第四,上述事例中,李龍與劉花的約定行為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李雪作為李龍的法定繼承人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的行為屬於純獲益行為,並非基於物權關係或債權關係而產生的請求權,此情形下,依法、依情、依理均應當尊重李龍及劉花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保障事實上的房屋所有權,不應將該房產納入繼承分割範疇。
註:文中圖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