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甲和乙經人介紹相識,二人屬於一見鍾情。2010年,乙向甲求婚時許諾將他所有的一套商品房贈送給甲,並當面籤署了贈與協議。但是,結婚後由於二人對生活瑣事處理不好,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準備協議離婚。在財產分割時,丈夫乙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並說這是屬於他的婚前個人財產,與甲沒有關係。
案例涉及法律問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由于贈與行為系贈與人單方負給付義務,受贈人無需支付對價即可獲得贈與物,只要雙方達成贈與、接受贈與的合意,即發生債權效力。故法律賦予贈與人反悔的權利,除法定不可撤銷的情形外,贈與人可在贈與物權轉移之前行使任意撤銷權。那麼婚後一方約定將婚前房產贈與給另一方,有權撤銷嗎?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姚志鬥律師分析
所謂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即只有辦理了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手續(動產交付、不動產過戶)才發生法律效力。受贈人沒有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不得請求交付,贈與人也無交付的義務。但是,對於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明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對於本案來講,在贈與的房屋未過戶之前,如果贈與人反悔,可以撤銷贈與。那麼,乙是可以將房屋收回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