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的對象僅限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以及一方的私人物品是不分割的,如果夫妻在離婚的時候要對婚後加名字的房產進行分割的,那麼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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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後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有證據證明形成借貸關係的除外。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有證據證明形成借貸關係的除外。
為登記方個人財產,按揭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於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揭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應考慮當事人出資比例、婚後生活時間等因素。
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共同所有。
由於取得房產一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籤有服務期的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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