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線04月24日訊 據《青年時報》報導婚前,丈夫跟未來的妻子籤了協議,答應婚後即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名字,但婚後丈夫反悔,妻子於是將他告上法庭,並要求加名。近日,餘杭區法院審結了這起案子。根據婚姻法解釋(三),法院認為,房產加名是一種贈與,在沒完成前,丈夫有權收回,所以駁回了妻子的訴請。
案情:婚前答應婚後反悔
妻子馮蘭,30歲,哈爾濱人,年輕漂亮,公司普通職員。
丈夫張強41歲,也是北方人,有過婚史,早年在杭州創業做生意,經過幾年打拼在杭州買了房子,有一定經濟基礎。
2008年上半年,兩人在從老家回杭州的火車途中相識,都是北方人,彼此性格都豪爽,又談得來,就此結下情緣。戀愛不久就結婚,還生了個大胖小子。
可是,2009年12月,兩人感情出現問題,很快離婚,孩子由張強撫養。
離婚一年時間裡,張強幾乎是獨自撫養照顧年幼的兒子,後來,考慮到離婚對孩子身心的成長會造成不好影響,兩人商量決定復婚。
辦復婚登記前,馮蘭要求,結婚後,張強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名字;如有違反,張強須賠償她50萬元。張強同意了,去年11月5日,兩人還籤了協議。
11月11日,兩人復婚了,這以後,馮蘭多次要求張強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張強一直不肯。
於是,馮蘭上餘杭區法院,要求確認自己是房產的共有權人,並要求張強趕緊把自己名字加進房產證上。
「房子是我婚前個人財產,我不同意加名字!」法庭上,張強承認婚前籤了這份協議,但他認為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妻子是以財產作為登記結婚條件,退一步說,房產證上要加妻子名字,應理解為是對所有權的贈與,根據《合同法》規定,贈與必須交付才能生效。
近日,餘杭區法院判馮蘭敗訴。
法院說法:未贈與前都可以撤銷
餘杭法院判決認為,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丈夫在婚前協議中承諾在登記結婚後,將妻子名字寫進丈夫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應屬於是對妻子的房產贈與。
在贈與的房產辦理登記之前,丈夫不同意變更登記,相當於對贈與合同行使任意撤銷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之間贈與房產,應按《合同法》中贈與的相關規定來處理。而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登記發生效力。
所以,雖然丈夫作出贈與表示,但未到房產管理局登記之前,仍有權處分該贈與權,包括撤銷,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妻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