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但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

2020-09-15 趣說律法

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但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婚前購房的一方有權要求補償,該種要求補償的權利從性質上屬於請求權,相較執行債權,不具有優先性,故其關於要求確權並終止對涉案房產50%份額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意見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綜合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許昭瑜主張對涉案房產享有50%產權應否得到支持以及其對涉案房產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涉案房產登記張東俠一方名下,但案外人許昭瑜作為其配偶,對涉案房產究竟享有什麼性質的權利,需要找準對應實體法仔細甄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該條規定專門針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婚前出資支付首付款並按揭貸款購置、婚後登記在自己名下並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不動產應當如何分割問題。本案中,涉案房產系執行擔保人張東俠一方婚前籤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房屋,因張東俠的執行擔保行為,在本案中需要對其權屬進行認定,應當參照適用前述規定的實體規則。許昭瑜主張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有誤,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慮到在2014年2月涉案房產被張東俠提供執行擔保時,張東俠與許昭瑜未有關於房屋權屬的任何約定,更未向擔保權人披露房屋可能約定為共有並進行分割的情況,結合張東俠與許昭瑜婚姻狀況、涉案房產狀況、還貸情況等,一審法院參照前述規定認定涉案房產的產權歸屬於張東俠,應繼續作為其執行擔保的財產並無不當。

許昭瑜可依照前述規定,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張東俠要求補償。該種要求補償的權利從性質上屬於請求權,相較億浩公司的執行擔保權,不具有優先性。一審判決據此對許昭瑜關於要求確權並終止對涉案房產50%份額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許昭瑜主張僅因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銀行按揭貸款,或因張東俠房產權證取得於婚後,故涉案房產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許昭瑜還主張2019年5月30日與張東俠籤訂的《析產協議書》可以進一步確認涉案房產屬於許昭瑜與張東俠的夫妻共同財產,據此主張享有涉案房產50%的份額並排除本案執行,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許昭瑜還要求在本案一併審查張東俠以涉案房產提供執行擔保行為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查封裕通公司財產的合法性,由於許昭瑜並非涉案房產的權屬人,無權要求審查涉案房產擔保的效力,人民法院查封裕通公司財產正確與否也並非本案審查範圍,原審不予調處,並無不當。



更多文章推薦,請關注

相關焦點

  • 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但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婚前購房的一方有權要求補償爭議焦點: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裁判意見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為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 【法律知識】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但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對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屋對應增值部分向婚前購房的一方有權要求補償爭議焦點: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首付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另一方是否有權申請排除對該房產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怎麼分?
    本案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1、婚前一方付首付,且登記在付款人名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怎麼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婚前一方付首付買房,離婚時,共同還貸房屋增值部分怎麼分?
    婚前一方付首付買婚房,並按揭還貸的事兒已經屢見不鮮,如果一旦離婚,自然而然會涉及到分割房屋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獲得方應對另一方就共同還貸款項對應的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 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
    如今的婚姻關係非常看重物質,很多人為了方便找女朋友,會在婚前就把房子買好,雖然只是付了首付,但是還可以作為婚前財產,就算結婚以後離婚了,對方也分不到自己的房子。但是也存在婚前購買的房屋,離婚後對方也會分財產的情況,那麼婚前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子怎麼分?
  • 「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該如何分割
    鍾曉芹和陳嶼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時,陳嶼主動表示要將自己婚前支付首付、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分給鍾曉芹一半。「一方婚前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該如何分割?聽聽法官結合這部電視劇給您分析分析。——編者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至第1080條,我國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 陳律說法 | 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該怎麼分割?
    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以致婚後雙方感情基礎極差,已無和好可能。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原告名下有婚前房產一套(婚後共同還貸),能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居住條件,且原告工作性質等方面均優於被告,更有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登記在原告名下的機動車為原告婚後購買,因現被告實際使用,車輛價值約20萬元,原告要求被告補償10萬元,車輛歸被告所有。
  •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以個人工資還貸,則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房價已經處於很高的位置了,為了緩解子女的購房壓力,很多父母會自己出錢給孩子買房,如果子女正準備結婚,或者已經結婚的話,很多父母就會有些顧慮,畢竟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血汗錢,若是萬一孩子的婚姻之後有何變動,這房子可怎麼辦呀?那麼,今天我們就聊聊男方婚前買房,婚後以個人工資還貸,這樣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 一方婚前房產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分割數額你算對了嗎
    大多數情況下,離婚會伴隨著對房產的分割,而針對一方婚前購買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就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價值增值部分如何進行分割是核心問題。在審判實踐中,關於一方婚前購買房產婚內共同還貸及增值部分的計算方法各地做法不一,計算結果也存在較大差異。
  • 婚前一方付首付買房,婚後繼續還貸,離婚時房屋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共同還貸升值部分,另一方能否分割?
    本案中蔡花美要求分割房產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其能否得到產權份額?一般而言,一方婚前財產或婚前購置財產,歸其個人所有。但也不能一概而論,也要看該財產具體性質及其他具體因素綜合來看,如雙方通過協議將一方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等。
  • 婚前父母借首付款給對方用於購房、婚後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怎麼分?
    今天,本離婚律師就一起曾經代理過的案件對婚前一方父母借款給對方用於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分割問題做一簡單說明。我的當事人(男方)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前,男方打算購買一套位於北京南三環、時價120萬元的房產作為婚房。為了支持準女婿購房,女方的父母表示可以借給賈先生60萬元作為首付款。而男方在接受這筆錢時與對方寫了借款協議。婚後,雙方共同償還了全部貸款。
  • 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房產如何處理?
    婚後雙方以共同收入償還貸款。2012小王與小李雙方以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婚姻期間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本金10萬元、利息5萬元。在庭審中,雙方對離婚和子女撫養均無異議,但對房屋分割問題發生爭議,小王認為房屋是其婚前所買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小李則認為房屋貸款是雙方婚後共同償還的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該房屋經評估價值29萬元。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兩人離婚,房屋歸小王所有。
  • 婚後夫妻一方用婚前財產購置的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發生的形態上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性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購置該不動產的目的是為了投資,則產生的增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出全資或者夫妻一方以婚前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購置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者夫妻另一方名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在具體分割不動產時,可以結合出資比例等因素對婚前財產出資方予以多分。」
  • 婚前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定義
    婚前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婚前買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的,還貸部分支出及相應的財產增值收益,是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有權要求給予一半數額的補償。
  • 婚前個人全款購買但婚後辦理房產證,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房產?
    本文章節選由本人周曉林律師著作《精選實用法律常識188問》第 86頁,作者擁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有引用,請與本人聯繫 。王先生諮詢:為了使婚後能安居樂業,我用個人工資與獎金等款項,又向父母要了部分款項後,以自己的名義全款購買了一處房屋,但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一直在我與女朋友登記結婚後才下來。
  • 品川房建 | 婚前貸款買的房,離婚時另一方是否享受權利?
    後因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上述房產。李某卻認為,該房產是他婚前購買的,應當屬於李某個人財產,王某無權分割。那麼,王某對該房產是否享受權利呢?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品言房建團隊律師解答:一、王某享有權利,但不是直接享有房產份額,而是有權要求分割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
  •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及增值如何計算?
    、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離婚時如何計算共同還貸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計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裡的不動產成本等於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
  • 婚前一方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了房產該如何分割?
    張先生留有遺囑,將財產全部給了女兒張麗。此時張麗已經成年。黃女士意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才發現張先生私自購買了理財保險,保費花了共計16萬元。黃女士認為,該16萬保費有8萬應屬於自己。但張麗認為,自己是唯一的受益人,保費屬於自己所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 婚前購房登記於一方名下,但雙方均有出資, 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就應該是我個人所有,你只能分割結婚後我們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財產增值部分。,對於雙方婚前有無共同買房合意及是否存在共同出資問題爭議較大。法官說法本案涉案房產系朱某於婚前以其個人名義購買,朱某認為房產應為其個人所有,歐某僅能分割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