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婚前支付首付購買了一套200平米的房產,登記在李某一人名下。結婚後,李某與妻子王某一起還房貸。後因感情破裂,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分上述房產。李某卻認為,該房產是他婚前購買的,應當屬於李某個人財產,王某無權分割。
那麼,王某對該房產是否享受權利呢?
江蘇品川律師事務所品言房建團隊律師解答:
一、王某享有權利,但不是直接享有房產份額,而是有權要求分割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
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權利歸屬上來看,依據不動產登記制度,該房產登記在李某名下,應當屬於李某所有。所以王某單純的主張分割房屋產權,沒有依據。
但同時,雖然房產僅登記在李某名下,但是貸款是婚後由李某與王某一起償還,歸還的貸款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有權要求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現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本案中李某與王某對該房產處理存在分歧,法院會適用第二款的規定,考慮到雙方的出資情況等,將房產判歸登記的產權人李某所有;同時針對王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判決李某將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王某進行補償。
二、那麼,本次離婚中,王某可以獲得多少補償?
根據《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條的內容,補償數額可以按以下公式計算:
【夫妻共同還貸部分×不動產升值率÷2】。
不動產升值率=離婚時不動產價格÷不動產成本(購置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貸款利息+其他費用)×100%。如果夫妻一方購置不動產後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計算不動產成本時,應當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
另外,若在個案中計算所得補償數額明顯低於婚後還貸本息總額的一半時,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取得所有權的夫妻一方給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