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不淑和甄艾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時被告知需要提交離婚協議書,對感情、財產和子女問題協商一致進行處理。兩人雖然同意孩子歸甄艾撫養,但是就名下的多套房產問題產生爭執。結婚前,任不淑便在公司對面購買一套公寓並支付首付,每月貸款從工資卡扣除。任不淑和甄艾結婚後,雙方父母又各拿出一半的錢為兩人購買一套學區房登記在任不淑名下。此外,甄艾懷孕後,其父母在甄艾公司附近購買一套房登記在甄艾名下。甄艾發現任不淑在協議分割房產時偷偷變賣學區房,於是直接將其訴至法院。
兩人共有三套房屋,分別是任不淑支付首付工資還貸、雙方父母全款購房、甄艾父母在女兒婚後為其購房。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任不淑婚前用個人存款支付首付,用工資還貸,看起來是個人房產,但是結婚後工資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需要雙方協商處理。如果雙方互不讓步,可以由法院判給任不淑,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任不淑的個人債務。由於結婚後一直用工資還貸,任不淑應當對甄艾就還貸費用和房產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學區房雖然只登記在任不淑名下,但是由雙方父母各出資一半,應當視作兩人共有。如果雙方都想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可以準許競價取得。如果都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權,可以拍賣後平分賣房款。否則,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甄艾公司對面的房屋雖然是甄艾父母在其婚後購買,但是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任不淑私自在離婚期間變賣共同所有的學區房,甄艾要求法院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甄艾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退回房產,但是她可以請求任不淑賠償損失並且少分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