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個朋友,因為婚姻出現問題而鬧離婚,本來傷心離婚就已經夠煩心的了,可是,二個人離婚時為了房子糾紛,鬧上了法庭。
原來,我的這個女朋友居住的房子是其老公結婚前買的,結婚後其老公為了表現衷心和愛心,主動提出把婚前的房產證上加上老婆的名字。
現在離婚了,分割財產的時候,二個人為了房子的產權分配而糾紛。其老公說房子是他婚前買的,就是他個人的財產,而女朋友說既然已經房產證加上了她的名字,那麼這套房子她也有產權。
周圍的朋友對此也各種議論:
有人說,既然是婚前買的房子,自然是男方的。加上名字也是人家的產權。
也有人說了,加上名字了,那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應該有權支配。
那麼,到底女方有沒有這套房的支配權力呢?
法律依據,共同財產的規定是: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
解讀這個法律,有二個關鍵點:
1、婚姻關係續存期間
2、一方或者雙方所得的財產
即,只要是婚姻關係續存,那麼一方的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男方的婚前房產,原本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麼被視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否則是無法添加名字的,這個時候該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婚後一方是自願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在房子產權上,那麼就算是贈與的方式,那么女方就有分配房子產權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便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現在,明白了嗎?雖然婚前一方買的房子,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在房產證上,那麼雙方都有權利分配房子的。
其實,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婚前買的房子,但是大多數人都是貸款買房的,婚後雙方一起償還貸款的,那麼如果婚姻出現變故,那麼雙方都有產權的分配權的。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籤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即,婚前買的房婚後共同還貸,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所以呢,如果婚前一方買的房子,那麼婚後雙方一起還貸款的時候,最好能夠保留還貸款的證據,或者婚前有個人資產證明材料。
當然,每一個人結婚的時候都是希望一輩子長長久久的,誰也不希望以後的生活還出現房子糾紛的事情,但是生活有時候有個準備也沒有錯,畢竟世事難料。
文章來源:隨手記社區 清雨Q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