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Anoum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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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背誦考點匯總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1.民事訴訟:平等主體對抗,法院居中裁判,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糾紛。
2.當事人的私權利處分權 VS 國家審判權
3.
①訴訟程序:一審,二審,再審
②非訟程序:除選民資格以外的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③選民資格:不是訴訟程序也不是非訟程序,涉及政治權利
訴的基本理論
1.訴的要素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① 訴訟標的≠訴訟請求
② 基於一個訴訟標的可以有多種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不同導致訴的性質不同。
2.訴的分類:看原告的訴訟請求!
① 確認之訴 VS 形成之訴(變更之訴)→法律關係有爭議 VS 無爭議
② 形成之訴:既存的法律關係的客體,主體,內容,任何一個發生改變都是形成之訴
3.反訴:獨立於本訴
① 反訴≠反駁
② 本訴和反訴有牽連關係,但不要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
③ 反訴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④ 二審可以提出反訴,但應當先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保護上訴權,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反訴。
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
1.平等:① 相同 ② 相對應
2.同等、對等: for 外國人
3.辯論原則:所有訴訟程序都可以辯論,非訟程序不辯論
4.處分原則:注意要在法律規定範圍內行使權利
5.誠實信用:貫穿民訴全過程,約束所有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法院)
6.檢察監督:監督公權力,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7.支持起訴:支持受害人,受害人以受害人名義起訴
【基本制度】
1.合議制
① 合議制:訴訟程序&選民資格、重大疑難案件的特別程序
② 獨任制:其他特別程序,簡易程序(一審&基層),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③ 人民陪審員:一審的訴訟程序
2.迴避制度
① 審勘執書翻鑑
② 為什麼迴避?
③ 誰決定?臺上→院長/臺下→審判長/院長→審委會
*證人的迴避誰決定?證人不用迴避
④ 申請迴避的程序:
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開始審理後才想迴避,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此時被迴避人員要暫停工作(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等待決定。
決定需要迴避,馬上走人,但不用重新審理,繼續審即可。
決定不用迴避,被迴避人員回來,繼續審,但申請人很不爽,可以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迴避人員不停止工作。
3.公開審判制度
① 法定不公開 ② 申請不公開
*審判時不滿 18 歲:民訴公開,刑訴不公開
4.兩審終審制度→有例外
主管與管轄
【一】原則
① 管轄權恆定原則:起訴時
② 專門管轄原則:雙方均為軍人的民事案件,軍事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
(1)中院:重大涉外,本轄區重大影響,最高法確定的由中院管轄的(① 海事海商, ② 知產,③ 公益訴訟,④ 除國內仲裁的保全和國內仲裁的證據保全以外的仲裁,基層法院即可
*知產案件可由 3 種法院管轄
(2)最高法
① 全國重大形響
② 有且僅有最高法有權管轄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基層和高法的不用背
【三】地域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1)原告就被告:雙方都特殊
(2)★被告就原告:被告一方特殊(這種也是一般地域管轄!!)
* 2 個身份關係的案件,必須被告就原告;2個既可以被告就原告,也可以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轄
(1)合同糾紛:
→先看有無專屬管轄
→沒有再看有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必須書面,注意不能違背級別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你們覺得哪方便就在哪
→都沒有,法定管轄,先拿下被告住所地,再看有沒有實際履行。
沒有履行,約定履行地又不在任何一方住所地的,被告住所地;
履行了,約定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2)專屬管轄
1.一般專屬管轄:
① 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
物權糾紛& 4 合同(農村,租賃,建設,政策性房屋)
② 港口作業:港口所在地
③ 遺產:死亡時住所地、主要遺產所在地
2.涉外專屬管轄
*中國甲公司與日本乙公司合資了丙公司,甲乙 2 公司的糾紛適用涉外專屬管轄,由中國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
*只有合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協議管轄,必須書面協議。
5 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4)侵權:侵權行為地(發生地&結婚地)or 被告住所地
(5)公司訴訟:公司住所地(股東太多太分散)
(6)保險糾紛: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① 保險標的是運輸工具 or 運輸的貨物: 3+被告住所地
② 人身保險:被保險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7)海難救助,共同海損:沒有被告住所地
【四】共同管轄,選擇管轄
都有管轄權,找一個起訴。
去了多個法院起訴,最先立案(不是受理)的法院有管轄權。→ 無法移送,因為有管轄權,移送了也不能退回不能再次移送,真滴不歸我管啊! ! !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五】裁定管轄,管轄權異議
(1)移送管轄 VS 管轄權轉移
同級&上下級 VS 上下級
糾錯 VS 級別管轄的變通
(2)移送管轄 VS 管轄權異議
移送管轄: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法院發現有錯,自己移送以糾錯。
管轄權異議: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當事人自己申請換法院。
若當事人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應訴答辯了,不管法院以前有沒有管轄權,反正它現在就get了所有權!此為應訴管轄
1.移送管轄:糾錯!糾錯!糾錯!
所以有管轄權的不能移送!
2.指定管轄
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有爭議,協商無法解決,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 。
3.管轄權轉移:能上能下
① 下→上:下經上同意後轉移
上認為該自己審,裁定轉移
② 上→下:確有必要+應當報請自己的上級批淮
4.管轄權異議
① 只有當事人可申請,有獨三無獨三均不可申請
②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3 種可以上訴的裁定之一
③ 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法院準予撤回的,不再審查管轄權異議,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
④ 提出管轄權異議,裁定駁回其異議,不服上訴(注意這裡是管轄權異議進入二審),此時原告申請撤訴: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但原審案件仍在一審,仍由一審法院準予撤訴。
當事人
【訴訟權利能力】,【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適格】,【常考的適格當事人】,【其他問題:當事人變更,當事人恆定主義】
★1.訴訟權利能力 VS 當事人適格
① 抽象 VS 具體
② 有訴訟權利能力是成為適格當事人的前提
2.合夥企業 VS 個人合夥
① 已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VS 未
② 告合夥企業 VS 告全體合伙人
【一】訴訟權利能力
1.自然人:精神病也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只是無訴訟行為能力
2.法人:終於終止註銷即終止
3.一些符合條件的組織:依法登記(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
①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資企業;
② 分公司(分支機構);
③ 金觸機構 or 非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太多了!總公司所在地法院忙不過來)
*當事人變更:
① 自然人死亡,繼承人繼承,但有人身專屬性的除外
② 法人,組織合併分立:合併分立後的法人組織承擔
【二】訴訟行為能力
親自參加訴訟,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1)法人&組織:同時
(2)自然人:
① 無限人:無
② 完人:有
③ 未滿 18 歲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已滿 16 不滿 18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人,有訴訟行為能力)
【三】 當事人適格
判斷是不是適格當事人的標準: 1 原則, 2 例外
① 原則: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當事人
② 例外 1: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常見於消極的確認之訴中)
③ 例外 2:根據當事人的意思 or 法律規定→以他們自己的名義
(例: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 etc)
【四】常考的適格當事人
1.個體工商戶(開小商店etc):
→先找字號
→沒字號,找經營者:① 一致,告!② 不一致,實際的和登記的是共同訴訟人
2.個人合夥
3.無限人致他人損:無限人及其監護人都是被告!(★無限人的監護人此時不是法代!)
VS 無限人被他人損:無限人是原告,此時他的監護人是【法代】
4.村委會&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是適格當事人
5.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擔責的, 2 人為共同訴訟人
6.★法人 or 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致他人損,法人 or 組織是適格當事人;
7.企業法人解散的:
① 註銷前,法人是適格當事人
② 依法註銷後,債權債務消滅,想告也告不了
③ 未清算就註銷了,是在逃債,我們不答應,此時股東,發起人,出資人是當事人
8.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他人損,接受勞務一方是被告
9.勞務派遣的,被派遣的人因工作致他人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是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擔責的,勞務派遣單位是共同被告。
10.連帶保證,想告誰告誰
11.一般保證
① 僅起訴債務人,債務人是被告
② 僅起訴保證人,法院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
③ 都起訴了, 2 人是共同被告,但要在判決書中明確執行順序,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夠的找保證人,以保障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12.侵害死者的遺體,姓名,肖像,名譽etc ,死者近親屬是當事人,注意這裡近親屬有順位:
① 順位:父母,配偶,子女
② 順位: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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