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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的限價房、公共住房、保障房
最新政策什麼時候會出
今天固安縣政府發布了各項住房的最新實施辦法
固安縣公共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住房是指縣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縣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投資建設,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條件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下同)和中等偏低收入、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實行有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具體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兩種類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門頒發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且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縣確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30萬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縣確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在45萬元以下的家庭。
第五條公共住房保障採取公共住房實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賃補貼兩種方式。
公共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實物房源並按一定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實物配租根據房源情況和申請家庭數量,按保障對象申請先後次序實行輪候制,輪候期限不超過5年。
公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縣政府向符合條件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在沒有給予實物配租前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在市場自行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賃補貼實行應保盡保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核算補貼發放金額,提交縣財政部門核准後直接發放到戶。
第六條公共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租補分離、分級保障。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統一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繳納房屋租金,然後由縣政府按照保障對象收入類別分梯度進行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築面積15平方米,每戶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
公共住房保障級別為:
(一)對最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保障。申請實物配租的,租金按市場住宅平均租金的15%收取;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照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的60%發放補貼。
(二)對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或者租賃補貼保障。申請實物配租的,租金按市場住宅平均租金的30%收取;申請租賃補貼的,在保障面積標準內按市場平均租金的40%給予補貼。
(三)對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給予實物配租保障,租金按市場住宅平均租金的50%收取。
第七條發展公共住房應當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二十四條申請公共住房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條件
1、具有縣行政區域內城鎮戶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單親和單身家庭),在本縣實際居住。縣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是指縣行政範圍內的非農業戶口;3年以上戶口是指申請人具有縣常住戶口3年以上(學生掛靠在學校集體戶口期間不計入常住戶口時間)。家庭是指夫婦雙方及未婚子女組成的家庭、離異或者喪偶帶子女的單親家庭、年滿24周歲的單身家庭。
2、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收入和資產條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員工資(含退休金)、獎金、其他勞動所得及財產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投資、承包、承租所得。家庭總資產是指家庭成員或者個人名下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房產、車輛、各種生產經營及家用設備現市值評估額的總和。
3、申請家庭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限價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4、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沒有自有產權住房,或者已轉讓過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資建房滿5年,無商業門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辦理房產證的不屬無房戶。住房建築面積按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處住房的,住房建築面積合併計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公共住房新就業職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
2、具有本縣城鎮戶口,並在我縣實際居住。
3、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滿1年以上(含1年)。
4、依法與用人單位籤訂勞動(聘用)合同。
5、在就業地無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難且未以家庭申請過任何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6、個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7、應當有用人單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
(三)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8周歲(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持固安縣戶籍管理部門頒發的《廊坊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
3、已與本縣用人單位籤訂《勞動合同》,並在本縣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4、在本縣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以下。
6、應當有用人單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擔保書。
第二十五條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縣級及以上勞模、65周歲以上且無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員、殘疾人員、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按照規定優先給予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上級相關政策,調整收入標準、資產限額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申請並進行保障的廉租住房家庭,全部轉為公共住房,按公共住房政策和標準進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住房申請條件和程序重新進行申請審核,對繼續符合條件的,給予相應保障。
第五章 申請資料及申請程序
第二十八條申請公共住房保障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一式2份;
2、申請家庭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2份;
3、申請家庭身份證原件及2份複印件;
4、結婚證、單身(喪偶)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現單身證明)原件及複印件2份;
5、申請家庭的收入證明及資產證明原件2份;
6、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原件2份;
(二)新就業職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一式2份;
2、申請家庭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2份;
3、申請家庭身份證原件及2份複印件;
4、結婚證、單身(喪偶)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現單身證明)原件及複印件2份;
5、申請家庭的收入證明及資產證明原件2份;
6、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原件2份;
7、縣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複印件2份和
8、縣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原件2份;
(三)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一式2份;
2、持固安縣戶籍管理部門頒發的《廊坊市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3、申請家庭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2份;
4、申請家庭身份證原件及2份複印件;
5、結婚證、單身(喪偶)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現單身證明)原件及複印件2份;
6、申請家庭的收入證明及資產證明原件2份;
7、申請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原件2份;
8、縣人社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複印件2份;
9、縣人社部門出具的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證明原件2份。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縣級及以上勞模、65周歲以上且無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規定和定義的25種疾病)人員、殘疾人家庭、見義勇為人員家庭,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
(一)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戶主姓名應為申請人或者其配偶);
(二)由縣總工會認定及備案的縣級及以上勞模證書原件及複印件2份;
(三)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單位開具的孤老證明原件2份;
(四)由縣三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重大疾病證明原件及複印件2份;
(五)經縣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2份;
(六)見義勇為事跡的相關證明。
第二十九條 公共住房申請審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領表。城鎮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到戶籍所在地(各鄉鎮人民政府、河北京南·固安高新區管委會)領表;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向營業執照註冊地(各鄉鎮人民政府、河北京南·固安高新區管委會)領取申請表。經審查合格並公示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
(二)承諾。申請人填表時,應當一併填寫承諾書,具體包括:如實填報家庭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情況,並對提交材料真實性承擔全部責任;自願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對其家庭收入、住房、車輛和銀行存款等進行查詢;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後,應當補繳租金或者退回公共住房,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在部門審核公示程序中,對填寫資料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的家庭,一經核實,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資格,計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5年內不準申請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準備材料及申請。申請人應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申請條件,每個申請人家庭只限申請承租一套公共住房。
申請人申領《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後,填寫表格並準備材料,到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資料。申請人持填寫完整清晰的《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時限履行各項手續。
在填寫表格時,對有住房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到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格評估;對有汽車的申請家庭,由申請人按表格所載計算公式測算車輛現值。對有車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車無房且車輛現值超過15萬元的家庭,由中國人民銀行固安中心支行經依法授權後核查申請人的銀行存款。
(四)初審及公示。受理單位收到申請資料後,審查申請表格是否填寫完整,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原件與複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寫與原件是否一致,申請人的戶籍、婚姻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家庭,通過入戶、走訪、詢問等方式組織入戶抽查,填寫《入戶核查登記表》。重點核查申請家庭填報信息與初審情況差異較大的家庭。
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受理單位公告欄或者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公示主要內容為: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家庭人口、住房、車輛、收入級別等情況、監督舉報電話等。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受理單位在《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
(五)相關部門核查。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家庭材料轉交給行政審批局、工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每個部門為期5個工作日時間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一致的,在《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
(六)收入及資產核查。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申請家庭材料轉交給縣民政部門,縣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家庭填報的收入、住房、車輛、資產等信息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對其收入及資產情況進行審查測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請家庭收入級別,同時測算出資產總額。對收入、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民政部門在《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
(七)房產查檔。縣住房保障部門將民政審核材料轉交給縣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縣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對申請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查檔,對查檔信息與申請家庭填報信息一致的,由縣房屋交易登記管理中心在《固安縣公共住房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統一匯總後報縣住房保障部門。
(八)覆審及公示。縣住房保障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終審,並組織在「固安縣人民政府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日。
(九)建檔發證。對審核合格,公示無異議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登記、建檔,錄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
(十)申請租賃補貼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測算列表提交財政部門直接發放補貼;申請實物配租的,參加公共住房統一配租搖號。
第三十條 對審核過程中不合格的申請資料應當逐級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一條 單位投資的公共住房,優先向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供應,具體申請、審核、配租政策,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固安縣限價商品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章 申請、審核與銷售
第六條申請購買限價商品房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本縣行政區域內非農業常住戶口,已婚(離異)或單身年滿30周歲,並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以下,家庭總資產低於45萬元;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無自有住房(轉讓過住房及其他房屋超過3年的,視為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宅建築面積低於20平米且家庭總建築面積在60平米以下的(含60平米);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對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第七條購買限價商品房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度。
第八條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城區辦、固安工業區管委會、溫泉園區管委會或各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領取和填報《固安縣限價商品房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上年度收入證明;
3、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未婚或喪偶的提交具結書;
4、家庭住房情況證明。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承諾其提交的《申請表》和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無誤,並配合有關部門查核相關情況。
第十條限價商品房申購審核工作由各級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具體參照固安縣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程序進行。
限價商品房申請家庭收入、住房、戶籍以及所涉及的資格、對象的認定,由縣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並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申購一套限價商品房。
第十二條限價商品房銷售價格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限價商品房以電腦公開搖號方式進行分配銷售。公開搖號前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情況、申請情況,分類別、分批次制定具體公開搖號分配銷售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申請人中號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準購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購買資格。申請人中號後放棄購房的,取消本次購房資格,以後如需購房應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人未中號,願意參加下次搖號的,可在啟動下次搖號申請期間直接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主動報告收入、住房、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對經覆核合格的,納入到公開搖號範圍中。
第四章 權屬登記與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條購買限價商品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辦理限價商品房房地產權屬登記時,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簿及房屋所有權證中註明「限價商品房」字樣。
第三十條購房人購買的限價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出借。
固安縣保障性住房分配及後期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三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公共住房在竣工驗收合格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簡約環保的原則進行裝修,達到入住條件後,開發建設企業提交《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表觀驗收清單》,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屋驗收,驗收合格後統一進行搖號配租。
縣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積極配合縣住房保障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九條公共住房租賃合同每年籤訂一次,合同籤訂時統一按住宅市場平均租金預交下一年租金。合同期滿後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籤合同。租賃的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按年交納。
第十條公共住房產權歸投資單位所有,承租家庭對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權。
第十一條《固安縣公共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產權歸屬,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三)物業管理費、水暖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對社會力量投資的公共住房,由公共住房產權單位負責組織,參照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配租程序進行配租,並將配租結果及時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備案。有剩餘房源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並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籤訂租賃合同,出租收益歸投資單位所有。
第十三條住宅市場平均租金由縣物價部門和住房保障部門共同確定,經縣政府批准後執行。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於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住房,可以參照縣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並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用於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縣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閒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及內部結構,也不得用於從事其它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壞、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壞、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承租人基於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退租時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公共住房的租金收入,參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為房屋維修、管理費用,具體比例由縣財政局與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商後報縣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購置住房或者資產收入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條件的;
(二)採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轉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變公共住房結構或者使用性質;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關費用累計6個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縣政府投資的公共住房的維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負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主要通過公共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列入下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投資建設的公共住房維修資金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承租人應妥善使用公共住房的各種設施設備,如有損壞,應賠償或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設施設備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修繕,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因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設備損壞的,承租人負責修復;非承租人過錯造成損壞的,承租人可書面要求產權單位及時勘察並修繕。
第五章 續租及退出管理
第二十條公共住房保障實行年度覆核制度,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年度覆核期間,用人單位及負責公共住房保障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各負其責,確保覆核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或者經年度覆核不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規定程序主動退出承租住房;暫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標準和補貼標準不變。對搬遷期滿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住宅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須限期退出承租住房。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退出或者函告相關部門依法給予承租人相應處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拒不退出的家庭,計入住房保障誠信黑名單,終身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同時錄入固安縣社會信用監管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對已經承租公共住房的保障家庭,在連續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繳納各項費用且無違規違法記錄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家庭情況,按照自願原則出資購買現承租住房,具體購買價格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調查核實結果,具體做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應即時結清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大伙兒期待不?!
對於限價房、公共住房、保障房政府
你們有什麼要說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