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法律故事米蘭達警告

2021-02-06 黃柏超律師



中文翻譯
「憲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權利:
1.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2.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訊問的全過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4.如果你不願意回答問題,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
5.如果你希望跟你對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你可以讓律師一直伴隨你詢問的全過程。」


 


「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請律師在你受審時到場。如果你僱不起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看過美國影視的觀眾,對這一段臺詞無不印象深刻。


沒錯,這就是幾乎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米蘭達警告」。在它的原產地——美國,有人愛其欲其生,有人恨其欲其死。數十年來,爭論從未停止,


米蘭達案,是耶非耶?贊成者強調其為最高法院無懼重重阻力,捍衛刑事司法制度整體正義的最佳例證;批評者痛斥最高法院紙上談兵,確立的訊問規則無異司法篡奪立法權,死死束縛警察的手腳,致成千上萬的罪犯逍遙法外。學界研究成果更是汗牛充棟,令人眼花繚亂,莫衷一是。


沒有哪一個案子,能像五十年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那樣,深刻改變了美國司法與社會。「米蘭達案」考驗著這個國家的良心,作為最高法院判決的裡程碑,載入史冊。



揭開塵封半世紀的歷史,一起走近毀譽參半的「米蘭達案」……


一、米蘭達案大起底


鏡頭拉到1963年3月13日,地點:亞利桑那州鳳凰城。警方神兵天降,23歲墨西哥裔男子米蘭達束手就擒。十天前,17歲的白人電影院女服務員,凌晨在公共汽車站等車時,陌生男子開車停在路旁。先下車問路,假意搭訕。突然露出猙獰面目,掏出手槍,將女孩推進車內。在郊外沙漠發洩完獸慾後,男子洋洋得意地告訴受害人:「為我祈禱吧!」拋下女孩,開車揚長而去。


打落牙齒和血吞?不!姑娘毅然報案。一周後,女孩看到一輛派卡德轎車似曾相識,好不眼熟。警方順藤摸瓜,找到車主特威拉。一番旁敲側擊,了解其男友米蘭達有過犯罪前科,相貌與女孩描述基本吻合。


事不宜遲,兵貴神速。警方火速出動,一舉拿下米蘭達。警察局內四個體型相近墨西哥裔對象中,受害人指證:「沒錯,歹徒就是他!燒成灰我也認得。」兇手非米蘭達莫屬。


警方沒有告知嫌疑人有權獲得律師協助,也未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立馬將人帶到審訊室。偵探庫利與德布斯,一人唱紅臉,一人唱白臉,展開兩小時訊問。發問:「老兄,受害人已認出你了,還有什麼想說的?」不得已,米蘭達嘟噥著嘴:「那我最好還是實話實說吧。」


他籤字招供,供詞上方一段列印好的法律術語,分外刺眼:「我莊嚴宣誓本口供系本人自願作出,沒有威脅也沒有豁免承諾。我完全知曉我的法律權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陳述,都可能用來反對本人。」神馬意思,讓人稀裡糊塗,如墮雲裡霧中。


警察心滿意足,一切搞定,大功告成。萬萬沒想到,正是這起普普通通的案子,日後深刻改變了美國刑事司法制度。



二、律師翻案再起波瀾


無業游民米蘭達無力聘請律師,法庭指定辯護律師莫爾。研究有關證據後,他意外發現貌似無懈可擊的案子背後,另有隱情。堅信警方手上的王牌證據——被告口供,絕對不可能靠正當方式獲得,莫爾決定反擊。


法庭盤問期間,莫爾成竹在胸,問題刁鑽,層層設問,切中要害。他先提問:「庫利警官,在獲取這份陳述的時候,你對被告說了些什麼?」回答:「我問被告是否願意把他剛才給我們講的事寫下來,他說可以。」律師追問:「你有沒有提醒他的權利?」回答:「是的,先生,在陳述的開頭是列印出來的聲明,我給他大聲讀了這段聲明。」再次追問:「在聲明中沒有看到這樣的文字,即他在供述之前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回答:「沒有,先生。」最後一擊:「向你抓捕的人解釋他們在陳述以前有權接受律師的幫助,難道不是你的責任嗎?」回答:「是的,先生。」


律師以未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為由,說明口供不能作為證明他有罪的證據。不料,耶爾法官指出憲法中沉默權,不適用於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駁回律師意見。


6月27日,法庭宣判米蘭達強姦罪和綁架罪成立,兩罪並罰20年到30年徒刑。


律師鼓勵米蘭達,將官司打下去。二審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強調米蘭達當時自己並未要求律師在場。三年後,米蘭達將上訴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


好戲即將上演……



三、最高法院一槌定音


1966年2月28號,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由最高法院審理,掀起了一場史無前例的司法颶風。


6月,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5:4推翻州最高法院判決,宣判米蘭達供詞無效,責令重審。院長沃倫起草判決書,重新解釋憲法第五修正案,強調警方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他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未獲告知這些權利,那麼供詞無效。


判決書擲地有聲:「《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公民不得自證其罪的權利,並不只在法庭內有效。在州警察局這樣更為封閉也更不易受監督的環境中,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充分的保護措施驅散其固有的強制氣氛,那麼警察的審訊就背離了個人不得自證其罪——這一合眾國人民最為珍視的憲法原則。


最高法院為警方確立審訊嫌犯的全新規則:第一,預先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第二,預先告訴嫌犯,供詞可能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告訴嫌犯有權請律師在受審時到場;第四,告訴嫌犯,如果僱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米蘭達警告」。


之所以如此,絕非偶然。首席大法官沃倫撰寫回憶錄時談及,自己冒天下之大不韙,作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權的判決,幾乎全是本人親身經驗所造就。長期基層檢察官經歷,使得沃倫深知,警方檢方執法過程中無法無天、濫用權力司空見慣。


為儘早破案,邀功請賞,執法者不惜威脅恐嚇、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和精神折磨嫌犯,不擇手段獲取口供定罪。每年美國最高法院都接到眾多刑訊逼供和屈打成招案件上訴,大法官不勝感慨。法庭發口頭辯論時,沃倫質問:「我不知道,在這個國家我們還可以為了進行調查而逮捕人們。難道你不認為把一個人被關進監獄這種情形應當受到非難嗎?」


「罪犯逃之夭夭與政府肆意作惡相比,罪孽要輕得多。」沃倫大法官堅持,如果供詞純粹屬於被迫自證其罪,那麼在法庭上萬萬不可引用。推行「米蘭達警告」是迫不得已,只有嚴格限制警方權力,才有可能徹底杜絕警方濫權行徑。雖千萬人吾往矣!



四、厄運難逃,米蘭達斃命


對最高法院的判決,庫利偵探不以為然。警方並沒有做錯什麼,因為他們是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行事。他字斟句酌地指出,米蘭達並不是在家中被捕的,而是自願和警察一起到警察局去的。


庫利回憶:「米蘭達當時沒有被捕,他和我們交談,並在被捕前供認了罪行,不能說違反了憲法有關不能自證其罪的規定。如果亞利桑那州警方逮捕了他,那麼,的確要告知他的權利。但是,1963年,沒有任何規定要求警察在訊問之前,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他的權利,所以說,聯邦最高法院駁回這個案子,實際上是改變了法律。」


眼看最高法院推翻判決,責令重審,重獲自由有望。米蘭達馬不停蹄,與特威拉打起爭奪女兒撫養權官司。在憤怒和恐懼的雙重壓力下,她向警方揭發,米蘭達曾向她承認犯下強姦罪行。從天而降的新證據,正是警方夢寐以求的絕佳禮物。


1967年2月,地方法庭再次審訊。雙方爭論的問題變成:妻子能夠作不利於丈夫的證詞嗎?「可以!」法官予以支持。特威拉向陪審團一五一十地講述全部內情。


米蘭達學到刻骨銘心的一課,這個世界上你所遇到的最危險的敵人——傷心絕望的妻子。米蘭達再次被判有罪,處以二十年至三十年監禁。


五年後,他假釋出獄。「在聯邦最高法院歷史性的宣判之後,出獄的米蘭達,經常光顧市中心一家酒吧,向人兜售由他籤名的米蘭達權利卡片。他把自己看做是個名人,而且也的確有人去買這些卡片。」警局發言人無奈表示。


1976年,米蘭達與人口角,被人刺死。兇手落網,警方吸取教訓,訊問以大聲宣讀米蘭達警告開始。反諷的是,兇手行使沉默權,並被釋放。此後兇手消失得無影無蹤,人們再也沒有見過他。



五、米蘭達警告餘波與逆流


米蘭達判決甫一出爐,美國社會炸開了鍋,批評聲迄今不歇。它差不多是沃倫法院最有爭議的判決,也是歷史上最受抨擊的刑事程序判決。


全美警察、檢察官同聲譴責,群起而攻之,視其為打擊犯罪的最大障礙。他們抱怨:「警察還沒有準備好手銬,最高法院就已經將警方銬起來了刑事審判將不再與探尋真相有關,而與探尋技術錯誤有關。」警方反應強烈,就好像最高法院給了罪犯勝訴王牌一樣。


從尼克森總統到裡根總統,無不痛批司法脫離民意,溺愛罪犯,離譜至極。尼克森刻意煽動民眾:「那天我在費城,有位計程車司機被殘忍地謀殺,殺人又劫財的傢伙供認不諱,可由於最高法院的裁決,他被釋放了。有位老婦遭人野蠻搶劫殺害,由於米蘭達裁定,供認有罪者又被釋放了。朋友們,我要說這是在美國屢見不鮮的事。我們的某些法院,在作出裁定削弱美國打擊犯罪的治安力量方面走得太遠了。我們必須就此採取措施。」眾所周知,某些法院就是指最高法院。


總統候選人華萊士,將大法官描繪為「可悲、糟糕、沒用的一幫人。」他聳人聽聞地說:「強姦犯與殺人犯笑眯眯,而警方卻在飲泣求助。要是罪犯打了你的頭,他會在你出院前就會出獄。周一早上,逮捕他的警察將會受審。」


驚世駭俗的米蘭達警告,引發極大爭議。蓋洛普民調顯示,半數美國民眾認為最高法院對罪犯太過仁慈。有人擔心:「最高法院總是在憲法神殿中添加新故事;當神殿滿到容不下另一個故事的時候,憲法也將毀滅。」議員在參議院會場,放上一張巨大的FBI犯罪統計表,附上最高法院判決的名字和統計日期,大聲疾呼:「最高法院不尊重執法機構,我們目前收穫的只是一片混亂。看看這張表,為你們的國家哭泣吧,犯罪率螺旋式上升、上升再上升!」


在反對意見中,哈蘭大法官指責:「法院意見闡述的米蘭達規則,對憲法的歷史和判例作了極為牽強的解釋。作為一種危險的實驗,米蘭達規則不僅否定了一切有助於增援驚恐的、無辜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努力,而且最終會阻礙一切自願的供述,造成警方難以破案,或者破案成本、社會代價激增。」


懷特大法官憂慮:「法院意見沒有發現法律,也缺乏正當性基礎。藉助學術論證和思辨揣測是無法正確應對社會現實的。罪犯們將快樂地重複著可惡的罪行。」克拉克大法官一針見血指出:「要在適當與違法之間,為警察行為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異常困難,唯一出路在於努力尋找正當程序之下的環境證據,而非其他仍有待證明其合理性的具體規則。」


迫於壓力,最高法院在此後一系列案件中,為米蘭達規則創設諸多例外,如公共安全例外、臥底「盤問」例外、路邊臨檢例外。最高法院頻頻後撤,導致2000年第四巡迴法院,依據一個意義含混的國會修正案,直接對米蘭達案提出異議。幸好,保守的倫奎斯特法院守住底線,重申米蘭達警告的憲法基礎,禁止國會以立法方式加以推翻。


尾聲


米蘭達案引發暴風驟雨式批評,導致人們忽略了沃倫法院以刑事判決為代表的巨大憲法變革,將憲法權利法案條款保護範圍擴大至各州。它是沃倫法院刑事程序革命的巔峰之作。


長遠來看,沃倫法院刑事審判的成敗,主要看它能否促進檢方警方形成保障民權的文化,今天,我們有理由回答,美國警察早已學會與米蘭達警告共處,現狀雖不完美但可以接受。


一石激起千層浪,米蘭達案成為美國二十世紀最重要的刑事裁決,影響深遠。一位中國法學教授聽完這個故事,考慮片刻,向美國同行發問:「這對誰有好處呢?」「對所有人都有好處。因為歷史已經證明,如果一個人受到非法監禁,卻慘遭無視,那麼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身陷囹圄。」


毋庸置疑,米蘭達警告,這一有助於刑事被告洗刷嫌疑的制度,可能導致一些罪犯逍遙法外。但是,美國人願意接受這樣的後果。因為,第五修正案的權利,關乎生死,不容怠慢。這是保障自由,免於國家暴力機器的威脅,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往期精彩:

第一期: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第二期:請將槍口抬高一公分

第三期:所羅門的「智慧」

第四期:《大憲章》:溫莎堡草地上的羊皮紙

第五期:蘇格拉底的審判

第六期:刻薄的割肉合同


出品|法律僱傭兵

內容|人民法院報 

文中配圖|來源網絡

本期編輯|黃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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