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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美劇,每當看到警察對嫌疑人進行逮捕或詢問時,都會對嫌疑人說上這麼一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你所說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上述權利?」
看到這裡,很多人心中不免有疑惑,為什麼美國警察在逮捕或詢問嫌疑人時要說這麼一句話?
首先,警察對嫌疑人說的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稱「米蘭達規則」,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米蘭達警告」是美國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制度。
那麼,美國警察為什麼要對犯罪嫌疑人說這麼一句話?
這起源於美國一個經典的司法案例。
一、案件經過
1963年3月3日凌晨,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名18歲的劇場女服務員在回家途中遇到了一個陌生人。該陌生人把這名女服務員強行拖進車裡,駛往一個沙漠地區並強姦了她。一個星期後,這位女服務員和她的姐夫碰巧又看到了那輛車,於是二人向警方報案。警方很快鎖定了涉案車輛。通過查詢,該車輛的所有人名叫特威拉,特威拉的前男友是23歲的歐內斯多·米蘭達,米蘭達的外表很像女服務員描述的強姦罪犯。警方於1963年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抓獲後,警方首先要求米蘭達與其他人站成一排,接受被害人指認,受害的女服務員當場指認出米蘭達就是罪犯。警方立即對米蘭達進行了訊問,米蘭達也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籤了名。在訊問的過程中,警方沒有告知米蘭達有權獲得律師幫助,也未提醒他有權保持沉默。
警方很快偵查結束,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因為米蘭達沒有錢聘請律師,法庭指定律師莫爾為其辯護。庭審時,米蘭達的律師莫爾對警方沒有告知米蘭達享有沉默權利提出質詢。警方稱當時確實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律師認為,警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米蘭達的沉默權,警方從米蘭達處獲得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但是,律師的辯護意見被法官駁回,因為當時的法律規定,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不適用於涉嫌重罪的嫌疑人。
1963年6月27日,法院判決米蘭達有罪,兩罪並罰判處20至30年的監禁。米蘭達隨即提出上訴,亞利桑那州高等法院駁回了米蘭達的上訴。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申訴,終獲成功,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對本案進行審理。
在最高法院審理過程中,米蘭達堅稱,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方在詢問時,應當告知自己有權保持沉默,警方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違反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任何人不得自證其罪」的規定。
1966年6月13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認為米蘭達的申訴理由成立,並以5比4的投票結果,推翻了州法院的判決,宣判米蘭達供詞無效,責令重審。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沃倫起草判決書,重新對憲法第五修正案進行解釋,強調警方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須告知他有聘請律師和要求律師在場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未獲告知這些權利,那麼供詞無效,該供詞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書首次確定了警方在詢問時應當告知的規則,該規則因米蘭達案產生,故被稱為「米蘭達規則」。
米蘭達規則的具體內容是:
憲法要求警察告知嫌疑人以下權利:
一、你有權保持沉默,對任何一個警察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
二、你有權利在接受警察詢問之前委託律師,律師可以陪伴你接受詢問的全過程。
三、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只要你願意,在所有詢問之前將免費為你提供一名律師。
四、如果你願意回答問題,在談話過程中,你在任何時間都可以終止談話。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師談話,你可以在任何時間停止回答問題,並且可以讓律師伴隨你被詢問的全過程。
二、案件影響
聯邦最高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判決是有原因的。每年美國最高法院都會接到眾多刑訊逼供和屈打成招的上訴、申訴案件。為儘早破案,邀功請賞,警方和檢方在辦案過程中無法無天、濫用權力,不惜威脅恐嚇、刑訊逼供,疲勞審訊和精神折磨嫌疑人,不擇手段獲取口供定罪。聯邦最高法院確定「米蘭達規則」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防止警方和檢方濫用司法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
當然,此判決一出,立即引來當時全美上下的批評與譴責,當時全美的警察、檢察官齊聲譴責,對聯邦最高法院群起而攻之,將米蘭達規則稱為是「合法的縱容犯罪」、「罪犯的幫兇」、「打擊犯罪的最大障礙」。當時民調顯示,半數美國民眾認為最高法院對罪犯太過仁慈,必將導致美國犯罪率直線上升。
1972年,米蘭達假釋出獄。出獄後的米蘭達,也把自己看作是個名人,經常光顧當地市中心的一家酒吧,不斷向人們兜售由他籤名的印有米蘭達警告的卡片。
頗為戲劇性的是,1976年米蘭達與他人發生口角,被人刺死。兇手落網後,警方吸取教訓,在訊問兇手時,對兇手大聲宣讀米蘭達警告,兇手行使沉默權。警方因為找不到其他確鑿證據,只能將刺死米蘭達的兇手釋放。此後兇手消失得無影無蹤,人們再也沒有見過他。
米蘭達案判決至今已經50多年,「米蘭達規則」也與美國警察相伴了50多年。雖然「米蘭達規則」起初引起的爭議很大,但是該規則推動了美國刑事制度的改革,促成了美國警察刑事案件執法的規範化,警察刑訊逼供的現象得到了一定遏制,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時至今日,美國警察逮捕、詢問嫌疑人,警察告知嫌疑人「米蘭達警告」後,嫌疑人一般開口就說:「我要求見我的律師,我要和我的律師說話。」或「在我和我的律師談話之前,我拒絕談任何東西。」
作者:金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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