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什麼警察會對犯人說「你有權保持沉默」,真的可以沉默嗎?
相信大家在看電視的時候,不管是在看美劇還是看港劇的一些警匪片,經常會聽到一句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那麼為什麼美國的警察以及香港的警察要說這一句話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真的是可以閉口不言了呢?
其實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去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訊、逼迫等等,也不能夠為了獲得供詞而使用強迫的手段、引誘的手段等等,上面的這一些規定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權利保障的,但是與此同時,在我們國家的相關法律當中也是有著以下的規定的,作為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如實的去回答偵辦人員的問題的。也僅可在本案無關的相關問題上不做出回答。
其實在我們國家的實際法律執行的過程當中,還是會有人存在著僥倖的心裡,覺得只要自己不提供證詞的話,不去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的話,就能夠去躲避掉法律的懲罰了,然而一句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證據充分的話,即便是沒有供詞也是可以依法審判的,也就是說,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其實任何的犯罪行為都是沒辦法遁形的,在近些年來,我們國家加大了打擊黑惡勢力的力度,這些人經常也是在偵訊過程當中閉口不言或者是拒絕承認,表現出一副你奈我何的樣子,然而如果是有了充足的證據做支撐的話,那麼零口供的審訊也是可以對他們進行處罰的,這樣才能夠還百姓公平公正。
其實對於: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這句話也是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警察在抓到了犯人的時候,肯定是想要犯人自己招出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的,然後再依據法律來對犯人進行懲罰的,那麼如果說人家還沒有說話就跟犯人說這樣的一句話,這不就是告訴犯人:你可以不承認自己的罪行嗎?其實對於: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一切有可能作為呈堂證供。這句話的來源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也可以稱為「米蘭達權利」在20世紀60年代,當時的美國鳳凰城的木蘭達,被懷疑是一宗綁架強姦案的嫌疑犯,在被害者指控以及自己的供認下,他被正是的起訴,並且被判入獄,那麼在面對數十年的刑期的時候米蘭達心有不甘,所以他起訴為自己喊冤,他認為警察沒有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犯罪,並且在審訊的過程當中也是存在了逼供的情況,這一點是不符合美國憲法的相關規定的,而且警察並沒有提醒他,根據憲法的規定,它是有權保持沉默的,所以應該將他判定為無罪的。
其實在美國打官司當中都是需要律師的,那麼這位犯罪嫌疑人是沒有律師的,後來法院也是給他派了一名辯護律師,這位律師也是跟法院說,你們給米蘭達派律師為什麼沒有告訴別人,萬一別人不同意?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給他找律師,得到他的證詞也是非法的,雖然說木蘭達被判有罪入了刑,但是這律師卻幫米蘭達打起了官司。那麼這時候打的官司也就是法院沒有通知米蘭達而給他請律師,得到證詞是非法的,最後這件事情鬧上了美國的最高法院。
結果也是出人意料,美國的最高法院推翻了之前的判決,理由也是在嫌犯之前被詢問之前,警方必須要跟嫌疑人告知他的權利以及義務。在這時候也是不得不說法律很有意思。但是之前審判米蘭達的法院找到了新的證據,在對米蘭達說出「你有權保持沉默」這句話以後,還是將米蘭達判刑10年。也正是因為這件事情,隨後美國憲法也是將這一條寫進了憲法當中,具體為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後來的事情也是有些奇怪,木蘭達在刑滿出獄之後,因為吵架被人捅死了,而殺他的人正是因為 「米蘭達權利」一直保持沉默,最後證據不足被警方釋放的人。其實總結起來就是儘管是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選擇沉默的,但是不管是在哪個國家或者是哪個地區,在強大的證據面前,沉默都是沒辦法成為逃避的護盾,其實只有不犯罪才是最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