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兩隻行李箱和原告按照航空公司標準尺寸所製作的紙箱進行對比
買了廉價航空的機票,上飛機時卻被告知,行李箱尺寸不符合公司規定,不能隨身攜帶,只能託運,而且得收費。在和航空公司大吵一架後,兩位南京女士選擇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班機回寧。回寧後,她們認為航空公司的規定是霸王條款,應屬無效,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道歉賠償。航空公司則稱,相關規定已經在訂票時予以明示,不是霸王條款。今天,南京江寧法院審理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將擇日宣判。
航空公司收費託運行李箱成被告
2017年9月12日,蘆女士之子為蘆女士、曹女士一行四人在「美團網」上訂了2017年9月18日中午11:10九元航空公司(以下簡稱九元航空)AQ1039自海口美蘭機場至南京祿口機場的機票四張。18日上午9時,蘆女士、曹女士及家人旅行結束到達海口美蘭機場,辦理值機手續時,九元航空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蘆女士和曹女士攜帶的兩個小行李箱體積超過公司規定的20cm*30cm*40cm的規格,必須辦理託運,且必須收費。
為此,蘆女士一行人和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爭執起來。蘆女士等人認為,他們從南京到海南玩的時候,帶的就是這兩個箱子,照樣隨身攜帶上了飛機,也沒人阻攔他們,說明這兩個箱子是符合通常規定的。而且,這兩個箱子目前是空箱子,很輕,根本不需要辦託運。但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稱,即便是空箱子也要託運,因為尺寸不合公司規定。
如此,一方堅持要攜箱登機,另一方則堅決不讓上飛機。為此,雙方均報警到美蘭機場派出所,這一番處理下來,飛機早就飛走了。蘆女士及家人等被迫另購深航ZH9594航班機票,於9月19日凌晨2時才返回南京。蘆女士和曹女士想來想去咽不下這口氣,遂決定將九元航空公司告上法庭。因為是在美團網訂的票,她們經過查詢後,將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快公司)也一起告上法庭,因為她們認為三快公司是美團網的實際運營者。
原告要求航空公司道歉賠償
今天,該案在南京江寧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原告方認為,她們隨身攜帶的行李箱符合國家民航總局規定的尺寸和重量標準,而且,她們在訂機票時也不知道航空公司有這個規定,故不同意辦理託運,而航空公司強行要求她們辦託運,還要收錢,還說是訂票時就已經告知過了。
據此,她們提出訴請,請求法院確認運輸合同中關於「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行李」的限定條款為無效格式條款,並判令航空公司向兩原告雙倍返還機票款972元,並承擔利息損失24.3元、同行親屬的機票損失486元及交通費182元,共計1664.3元。三快公司對該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此外,她們還要求判令兩被告對對行李須知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消費注意、區分的顯著標識予以標明,並判令兩被告在兩被告官網首頁和有關媒體上向兩原告刊登致歉聲明,並承擔原告維權支出5725.3元、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原告方稱購票須知是默認勾選的
今天的庭審中,九元航空的代理人稱,原告方買的是特價機票,價格還不到正常票價的兩折。所謂特價機票,其特殊性就在於這種機票是附加了很多限制的。「航空公司根據淡旺季、人數、早晚時間來確定特價票的價格,在旅客購買機票的過程中,價格都會隨時發生變化。民航總局在官網也提醒過,這種票不退、不改、不轉籤,廣大消費者應當提前諮詢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航空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價格區間的機票,對旅客所提供的服務也有差異,價格越低,限制條件越多,對於行李尺寸及收費託運的規定,就是對蘆女士和曹女士的特價機票作出的限制。
但原告代理律師認為,九元航空對行李尺寸的限制,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此類條款如果是免除了自己的責任、加重了對方的責任或排除了對方的權利,則必須採取合理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否則,這樣的條款將被認定為無效條款。而航空公司和美團網恰恰沒有對原告進行過這樣的提醒,因此,上述條款是霸王條款,應屬無效。
接下來的庭審中,有無對格式條款盡到充分的提醒義務,成為原被告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原告方提供的對訂票記錄和訂票模擬操作的公證材料稱,在此前的訂票過程中,美團網對於「我已閱讀購票須知」這一選項是默認勾選的,他們實際上根本就沒有讀過購票須知,也無從知道航空公司對於行李尺寸的規定。事發後,他們重新進行訂票模擬,這才看到了航空公司對行李尺寸的限制。
原告的公證證據顯示,購票須知條款是默認勾選的
原告的公證證據顯示,在模擬訂票操作中,原告才注意到了航空對行李尺寸的限制性條款
被告方稱已履行了充分提醒義務
九元航空和美團網則認為,他們不僅在訂票過程中進行了提醒,訂票成功後還通過簡訊進行了提醒,已經盡到了所有的提示義務。三快公司還認為,原告起訴他們是告錯主體了,因為美團網的實際經營者是「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而他們是「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兩家不是一個單位。而且,美團網只是一個網絡平臺,和原告並無合同關係。
但原告律師認為,根據《網絡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指引》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採用顯著方式提請合同相對人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對其權利可能造成影響的價款或者費用、……等內容。並且明確規定「不得以技術手段對合同格式條款設置不方便連結或者隱藏格式條款內容,不得僅以提示進一步閱讀的方式履行提示義務。
在該案中,兩被告顯然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訂票成功後發送的簡訊確實有關於行李須知的內容,但該內容也未對行李規格、數量「採用顯著方式」提請購票人注意。
在訂票成功後的簡訊中,航空公司確實就行李箱尺寸問題對原告進行了提示
原告方認為航空公司給旅客設陷阱
原告律師還認為,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規定,以及旅客乘坐國內其他航空公司飛機的普遍經驗,20寸以下(包括20寸,即行李規格為20*40*55釐米)的行李箱都能帶上飛機,也就是說,一般18寸、20寸的小行李箱是能隨身攜帶上飛機的,即使旅客不願意隨身攜帶,該行李箱也是免費託運的。而九元航空搞出了一個隨身攜帶行李不超過「20*30*40釐米」的限定,相當於給旅客設置了一個陷阱。為了讓法庭有一個感性的認識,原告方還根據航空公司的標準,用紙箱製作了一個模型,並與他們當時被禁止上機的行李箱進行了對比。
「在旅客購票時,既不做出足以引起廣大旅客注意的提示和說明,也不做出與民航局《規則》規定不同的區分,直到旅客到達機場、辦理登機牌時,才被告知其隨身攜帶的小箱子是不能帶上飛機的,必須辦理付費託運。在這種情況下,旅客常常因時間、環境等因素被逼不得不另行支付一大筆託運費,除了當時與現場工作人員爭執以外,也無計可施,鑑於維權的難度和成本,事後往往忍氣吞聲。」原告方認為,九元航空的行為是以「廉價航空」為名、行多收費之實,是以設置「陷阱」的運營模式來欺詐消費者,謀取非法利益。
雙方均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
為了釐清航空公司做法的性質,原告方還向民航總局申請了信息公開。民航總局受理申請後,對原告作出了《關於對九元航空公司旅客服務差異的批覆》。批覆顯示,九元航空的旅客服務差異確實是經過民航總局同意的。但原告方認為,民航總局在批覆中特地強調,要求九元公司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做好差異化服務的旅客告知等相關工作。從實際情況看,九元航空並未做到「一切必要措施」。
對於原告方的說法,九元航空不予認同,稱沒有欺詐消費者,服務的差異化是基於票價所實行的政策,且經過了主管部門的批准,而且在訂票過程中和訂票之後都進行了提醒。九元航空的律師認為,原告方選擇了廉價航空,就意味著他們也認可了相關的服務差異,「請原告方出示一下回程時深航的機票價格。」
對此,原告方表示,後來他們所乘的深航的飛機票,只有190元,可以說是相當便宜了,比九元航空還便宜,但深航並沒有像九元航空那樣強行要求他們託運行李,更沒有收費。在庭審最後,法官徵求原被告雙方意見是否願意調解,但原被告雙方均不願意調解,法官遂宣布閉庭,將擇日宣判。 (通訊員 江研 實習生 李佳玉 記者 羅雙江)
圖為民航總局提供給原告方的信息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