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我老公出軌了,但是我還想和我老公繼續過,我能不能起訴小三,讓他停止插足我的家庭,並且對我賠禮道歉,向我支付精神損失費?
在離婚糾紛中,原配是否能夠基於配偶權起訴小三,是一個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不僅未規定「配偶權」,更未規定配偶有權要求小三賠償損失。因此,依據配偶權要求小三承擔民事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這是因為,婚姻關係的締結系以感情為基礎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唯一法定事由系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無過錯一方僅僅希望通過「配偶權」維繫已經名存實亡的夫妻關係是不太現實的,其實,法律規範的只是人的行為,但是,意圖以法律作為武器規範人的情感的無過錯方,這種想法本身就是幼稚的行為。
除此之外,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救濟的民事權益僅僅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而「配偶權」並不在可救濟的民事權利之列。
關於是否可以要求小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由此可見,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僅僅包括無過錯方的配偶,並不包括侵犯夫妻感情的第三者。因此,要求小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起訴第三者要求停止插足家庭是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的,法院針對類似訴請將裁定駁回起訴。
夫妻之間的感情從法律上而言與第三者並沒有必然聯繫,第三者固然是影響夫妻之間感情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從某種程度上而言,第三者的出現可能僅僅是夫妻感情出現裂痕的一個誘因。如果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所有責任全部強加在外人身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無過錯方以此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夫妻關係不是財產所有權關係,不能因為夫妻領了結婚證就相互是對方的財產。在《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離不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者身上,並以此要其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法院應裁定駁回女方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