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發展,證據的形式也開始多樣化,現在法院判案需要的證據不再只是人證和物證這樣的實物證據了,電子證據由於取證更方便、利於保存的特點開始被廣泛採納。比如說錄音、錄像、聊天記錄等都屬於電子證據;其中,錄音證據使用的很廣泛,但在實際判決中,很多錄音材料在法院上並沒有能夠成為有效合法證據被採用;錄音要有效,你得知道以下7點,否則就是白忙活!
1、錄音對象必須是本人
人的音色是不同的,可以通過聲音來辨別人,但有的人聲音可能會比較相近,因此有的人可能會用第三人(聲音相近的人)的錄音來充當證明材料,也就是作偽證。因此,錄音證據要有效的話必須證明錄音的對象是案件當事人。
2、錄音內容必須完整
錄音內容必須連貫且能夠完整的表達所述事件本身,即前因、發展和結果,錄音者不能一些錄一些不錄(比如採用在錄音中暫停等方式),也不能錄到一半就不錄了,將非完整對話當做證據來提交。
3、電話錄音應當未做技術處理
有的人可能會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結果,可能會對錄音材料有剪輯,只留下自己願意呈現出來部分;但這樣的做法極大可能會曲解講話人的意思。因此,錄音的內容必須是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的。
4、電話錄音取得方式應當合法
採用在他人私人場所,例如家裡、私人辦公場所以及與當事人無關的會議場所等,未經當事人允許,私自安裝監聽、監視設備獲得錄音的,是為無效證據。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相關條例,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5、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錄音事發生在對話人雙方自由平等的情況下,被錄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提供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錄音的方式有很多,有的人通過電話錄音、有的用手機錄音功能、有的人用錄音筆或其他錄音設備等,通過拷貝等方式提交錄音證據後,原始載體內的資料不要刪除,以備查。
7、電話錄音可以公證
錄音資料並非只能當事人雙方參與,錄音資料的有效性也並非只能只能錄音者去保證,錄音也是可以公證的。比如說通過電話來錄音取證的,錄音者可以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由此取得的錄音材料可以獲得公證處出具的《證據保全公證書》。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