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況
日本稅理士制度始建於1942年,當時該國出臺了《稅務代理士法》,標誌著為納稅人提供稅務服務的日本稅務代理資格制度的誕生。當然,這個制度尚帶有作為稅務行政輔助部門的濃厚色彩。
二戰後的1947年,日本進行賦課課稅制度改革(即稅收徵管改革),創立了納稅人將自己所得自行計算後進行納稅申報的制度。1949年,美國邵普稅制視察團赴日進行稅制調查時,提出「邵普意見書」,建議採用現代稅制(即由間接稅為主改為直接稅為主的稅制體系),同時建議強化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據此,1951年日本制定了《稅理士法》,取代過去的《稅務代理士法》。從此稅理士以民間稅務專家的身份,獨立、公正的為納稅人服務,同時負有推進申報納稅制度的使命。日本現行稅制也是在「邵普意見書」的基礎上形成的。
《稅理士法》出臺後,先後於1956年、1961年和1980年進行了三次大的修改,在入會制度、稅理士的考試、註冊及其權利和義務與應承擔的責任、支部設置、稅理士會的組成以及國稅廳和日本稅理士會聯合會的關係等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使稅理士制度日臻完善。截至1998年底,日本全國共有稅理士63811人,並設立了14個地方稅理士會,其中最大的是東京稅理士會,有16422名會員;最小的是衝繩稅理士會,有292名會員。日本的稅務代理機構稱稅理士事務所,以個人所為主。目前全國大約有4萬多個稅理士事務所,大的有80多人,小的只有1人。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日本正在研究設立法人所的必要性,但法律程序還未完成。
所謂稅理士,是指依據《稅理士法》被授予資格的民間稅務專家。稅理士資格僅授予國家統一考試合格者或擁有同等知識的人。稅理士可以應納稅人的請求,列席參加稅務署的調查、解答稅務疑難、進行會計帳簿的記帳等工作。在日本,法律上嚴格禁止非稅理士辦理稅理士業務。此外,由於日本稅制比較複雜,委託稅理士代辦納稅業務已成為普遍現象。
稅理士可以開展以下業務:作為納稅代理人的稅務代理業務;稅務文書(各種申報表、申請書、不服申訴書等)的製作3稅務諮詢;製作稅務業務所需的會計帳簿等。
二、稅理士資格考試
根據《稅理士法》的規定,稅理士資格考試的管理機構為大藏省國稅廳。
日本稅理士資格考試在每年8月份舉行。全國設置l0個考點,考試科目分兩類5個科目(稅法類的個人所得稅法、法人稅法和其他稅法;會計類的簿記論和財務諸表論),考試方式為筆試,包括計算和論文(即綜合分析)兩種題型,每科考時為120分鐘,允許參考3次,單科成績永久有效。考取稅理士資格後,只要不違反《稅理士法》就終身有效。在現有的6萬多稅理士中,經考試合格的約佔40%;免試部分科目的約佔35%;全科免試者(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經濟法律類雙學位獲得者)約佔25%。自1951年開始實行資格考試制度以來的48年間,平均每年通過考試取得稅理士資格的約在l000人左右(1999年度,參考入員51773人,合格人員l025人,合格率2%)。由於稅務代理的市場需求量較大(全國法人稅納稅人200多萬戶,通過稅理士申報納稅的佔90%以上,繼承稅納稅人也佔90%以上),因此每年由國稅廳根據聯合會提供的市場需求調查情況,確定資格考試的難易程度,控制合格率。
三、稅理士事務所
《稅理士法》規定,稅理士開展業務,必須設立事務所,一般以註冊的稅理士本人姓名命名,稱為某某稅理士事務所。申請設立事務所,必須具備資格方面的要求,即通過考試取得稅理士資格者;根據《稅理士法》中的免試規定取得稅理士資格者;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程序:由稅理士本人提出註冊登記申請,經所在稅理士支部和稅理士會兩級審查,無異義後上報聯合會,在稅理士名錄上登錄(註冊)後,發給證書即為批准。
四、稅理士資格註冊及其權利和義務
由於日本稅理士事務所大多是個人所,所以稅理士資格註冊程序與稅理士事務所相仿。在條件上要求有在稅理士事務所工作兩年以上的經歷,考試合格。
稅理士的權利主要有:稅理士事務所設立權,籤字權(在委託入的納稅申報書上簽字),計算事項、審查事項的書面記載、對委託人的建議權和監督權等。稅理士的義務包括:向委託人明確稅務代理權限的義務、出示稅理士證件的義務、聽取委託人意見的義務、為委託人作帳和保守秘密的義務,遵守會則的義務等。
五、稅理士的培訓
稅理士的考前培訓已經實現社會化。稅理士的後續教育培訓,分為兩種:一是稅理士註冊後第一年的培訓,由各稅理士會或稅理士支部舉辦,一般為期3天。培訓後要進行簡單的考試,試題統一由聯合會出;二是稅理士註冊一年以上的,進行業務指導性培訓,會員自願參加,由各稅理士會舉辦。據介紹,參加人數大約在60%一70%之間。上述培訓聘請教師的費用,由聯合會從收取的會費中統一開支。
六、各級稅理士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係
在日本,大藏省國稅廳內設總務課稅理士系;全國12個國稅局都設有稅理士監理官;524個稅務署,都設有稅理士專門官。日本稅理士會聯合會直接對大藏省負責,大藏省可決定取消稅理士資格;聯合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正副會長開會時,國稅廳總務課稅理士系派員列席並做記錄;各稅理士會及其下屬支部均分別與所在區域的國稅局和稅務署相對應,每年定期聯繫一兩次。日本明文規定,稅務部門不得幹涉稅理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稅理士有聽取稅務部門意見的義務,稅務部門也有及時向稅理士機構通報稅收政策變化的義務;稅理士支部每年要向所在區域的稅務署報送本支部所屬的稅理士名單及委託人名單3每年3月稅理士要義務與稅務官員一同進行稅收申報的宣傳活動;稅務部門進行稅務調查時,要通知納稅人委託的稅理士參加。
七、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與稅理士的關係
據了解,在日本有公認會計士12000多人,辯護士(律師)15000多人。這兩個行業的人數雖然大大少於稅理士,但並不意味著市場需求不足,而是由於這兩個行業考取資格的難度大。最難的是辯護士(律師)考試,也稱司法考試,由法務省組織,每年一次,必須全科通過,考取資格後可做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士(律師);其次是公認會計士考試,再次是稅理士考試。
《稅理士法》規定,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可以免試取得稅理士資格,同時又規定,二者必須與稅理士一樣,在申請加入稅理士會之後,才可以從事稅理士的業務。目前,稅理士會員們正積極活動,準備在《稅理士法》修改中,取消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免試製度,至少要考稅法相關科目。
現在,公認會計士、辯護士(律師)從事稅理士業務的為數不多,只有一些公認會計士還在做。法律規定,會計公司(事務所)有lO戶以上稅務代理客戶的必須經聯合會批准。對具有監督(審計)法人資格的會計公司(事務所)則不允許從事稅理士業務,因為可以通過審計手段輕易拉走客戶,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辯護士(律師)一般沒有從事稅理士業務的。在日本,一個事務所不會同時為客戶提供法律、會計、稅務服務。
來源: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責任編輯: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