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視野訊 上海市財政局印發《上海市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公告稱,為貫徹落實《關於在全市範圍內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審改辦發〔2020〕19號)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代理記帳行政審批服務,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等相關規定,上海市財政局制定並印發《上海市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上海市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代理記帳行政審批服務,提高代理記帳行政審批效率,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關於在全市範圍內推廣實施「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舉措的通知》(滬審改辦發〔2020〕1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告知承諾,是指申請機構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審批的條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關材料,申請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部門,是指申請機構所在地的區財政局。註冊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的申請機構,其行政審批部門是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 申請機構自願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的,適用本辦法。
申請機構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申請代理記帳資格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按照《代理記帳管理辦法》、《上海市代理記帳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 申請機構自願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帳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向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詳見附件):
(一)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的法律後果;
(五)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符合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接受後續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從事所申請業務的情形;
(五)願意承擔虛假承諾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包含代理記帳行政審批的依據、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審批流程、審批期限等內容的《辦事指南》及《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告知承諾書》,詳見附件)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公布,以便申請機構以及公眾知曉、查閱和下載。
第七條 申請機構自願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代理記帳資格,應當通過登錄財政部「全國代理記帳機構管理系統」,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加蓋機構公章的《告知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機構申請後的0.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告知承諾書》和相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發放批准決定書和代理記帳許可證書,並在辦公服務場所和相關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告知承諾書》由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機構各自留檔保存,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將申請機構的《告知承諾書》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並鼓勵申請機構主動公開承諾內容。
第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發放代理記帳許可證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組織相關人員,根據《代理記帳管理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上海市代理記帳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對申請機構開展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收回代理記帳許可證書,予以公告,並根據《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由行政審批部門記入其誠信檔案,該申請機構申請代理記帳資格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方式。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代理記帳行政審批事項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滬財會〔2020〕25號)同時廢止。
原文地址:http://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dljz_9042/20201215/xxfbdf0000016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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