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0-12-14 山西省人民政府

  現就《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制定背景

  2019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六最」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按照先行先試、率先蹚路、改革絕不落後的要求,2019年12月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決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在我省太原市、晉中市、綜改示範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

  2020年4月9日,省政府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的通知》(晉政發〔2020〕7號),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四扇門」,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我省這次改革試點共涉及529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其中中央層面設定523項,地方層面設定6項。

  2020年5月17日,按照全省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安排,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西省「證照分離」改革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0〕46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施行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要求省級部門做好告知承諾事項配套措施制定工作。

  二、《管理辦法》制定的意義和目的

  近年來,國務院決定對部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上海等地試點開展「證照分離」改革並逐步複製推廣,「證照分離」改革工作中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就是將確需保留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企業就符合經營許可條件作出承諾,有關主管部門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實行告知承諾。對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有關主管部門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可有效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快速取得審批,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實現承諾即準入、準入即準營。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告知承諾的概念和審批要求。本辦法中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行政審批申請,行政審批機關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審批條件,並由行政審批機關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制度。簡單地說,就是你已經理解政策要求,你已承諾所提供材料或資質的真實性。

  實行告知承諾制後,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方式。企業申請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告知承諾書示範文本,向申請人告知審批依據、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後果等。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適用告知承諾情形、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提交約定材料的,直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是申請人作出的承諾。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需要在被告知的期限內,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已經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自身能夠滿足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等內容作出承諾。按照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行政審批機關提交相關材料。約定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在遞交告知承諾書時一併提交;約定在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後一定期限內提交的材料,申請人應當按照約定期限提交。申請人按照告知承諾制約定,取得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後即可開展經營。

  三是審批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後,被審批人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被審批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規定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西)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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