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新版車險條款取消了無道路運輸證,商業險不賠償的規定

2021-01-11 法律從業人員

過去,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被保險人、管理人無論是通過非訴訟途經向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索賠,還是通過訴訟方式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都要求提供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時駕駛人的道路旅客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或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否則,保險公司都會以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拒絕賠償商業保險。

理由是:

《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第二項第6點、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6點、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十條第二項第6點均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即使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無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即通常所說的,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保險公司商業保險拒賠。

主要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二條規定:「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交通運輸部制定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是指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道路運輸經理人和其他道路運輸從業人員。

國家對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按上述規定,從業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或保險合同糾紛訴訟中,經常以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為由,進行抗辯,拒賠商業保險。但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都以保險公司抗辯的駕駛人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條款,無具體需要什麼資格證的表述,即在條款中沒有明確表述駕駛人必需要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故,對保險公司的拒賠抗辯不予採信。

保險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該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生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賠償責任。

2020年9月4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等五個車險條款。隨後,各財產保險公司對自己的機動車保險條款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在修改後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無論是機動車損失保險,還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機動車車上人員保險條款,以及通用條款中,都找不到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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