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住宅安寧權—入戶盜竊與非法侵入住宅

2020-10-07 生活感悟123

家是一個人的港灣。在城市化的大潮中,在一個特大城市中擁有住宅,更是無數年輕人追逐的最大願望之一。西方法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便形容了住宅的安寧權。

在我國,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受法律保護。

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不動產,並對徵收設立了嚴格的法律程序。

最近聽到有人討論,入戶盜竊未遂,或者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是否可以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分析幾個相關問題。

一、入戶盜竊仍是結果犯,侵犯法益是財產權益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入戶盜竊是行為犯,這種觀點認為,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入戶行為,均成立盜竊罪,不考慮財物是否取得,也不考慮入戶行為是否完成。有相似的觀點,認為盜竊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財產法益,也包括住宅安寧法益。這種觀點承認入戶盜竊為結果犯,但以入戶行為完成作為既遂的條件。筆者不同意上述兩種觀點,入戶盜竊是結果犯、侵犯法益為財產權益。在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應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觀點,取得財產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盜竊罪系財產犯罪,根據傳統認識、社會一般觀念,應當將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補充解釋為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實施盜竊行為但未實際竊得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只能認定為盜竊未遂。否則,難以為社會公眾所理解、認同,也難以體現、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二、入戶盜竊未遂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入戶盜竊行為必然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但這種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否等同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呢?筆者認為,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實踐,入戶盜竊未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絕大部分觀點認為,入戶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不同於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僅要求非法性和侵入性,而且還要求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拒絕仍舊強行闖入或者被要求退出仍舊拒絕退出。少數觀點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需要公然性。筆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絕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具有公然性特點。

從我國住宅的特徵看,我國住宅的私密性與個人性強大,但並不十分強大。筆者未曾見到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受刑事處罰的判例。前些年,行為人持刀進入他人住宅後被房主反殺是不是正當防衛這樣的問題都分歧很大,何況是一般侵入住宅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入罪這樣的問題呢?

三、應加強對住宅安寧權的保護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住宅私密化、鄰居陌生化是個必然的趨勢。法律必須重視由此帶來的住宅安寧權保護的問題。

曾幾何時,串門不是個大事,農村鄰居之間因為瑣事闖入他人院落吵架拌嘴,不算是什麼稀奇事情。強大的鄰裡關係網、傳統習俗觀念也可以阻止闖入行為「走火」。實踐中雖不乏因鄰裡糾紛闖入他人家中傷人、殺人的案件,但闖入行為仍舊不為傳統習俗絕對排斥。

而現如今,鄰裡關係逐漸陌生化、城市交往逐漸契約化。門內門外交流,靠的不是鄰裡關係,而是陌生人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關係、外賣合同、家政合同、物業維修合同等契約法律關係而形成的交流。這種交流之後,是否允許進入住宅,完全取決於住宅使用人是否同意。你會邀請外賣員和你的鄰居進你家裡聊天嗎?通常情況下應該不太會,除非鄰居家是你媽在住,或者是「老王」在敲門……

所以,刑法也應當與時俱進。沒有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消防員救火、警察依法搜查、他人緊急避險)之外的非法闖入行為,應該至少納入刑法討論的視野,至於是否納入定罪處罰的範圍,需要長期深入的研究。

四、入戶的社會危險性真的很大

入戶盜竊這種事情,雖然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了。但是入戶的社會危險性,還沒有被司法實踐足夠的重視。

試想一下,行為人一般是怎麼入戶盜竊的?不外乎板磚砸門窗、改錐撬門鎖、劃片開鎖心等,還有怕主人發現持刀入戶的。總之,入戶盜竊這種東西,總得帶點東西,所以屋裡有人的話,極易轉化成搶劫傷人。畢竟,實踐中,也不乏屋主人看到小偷,只能假裝睡覺沒發現這種案例。並且,這種案例並不罕見。

因此,司法實踐對於入戶盜竊的行為,在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和量刑問題上應當足夠重視,慎用取保、不訴、緩刑等輕緩化處理方式,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權益。

相關焦點

  • 住宅權離神聖不可侵犯還有多遠
    不過現實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例並不鮮見。比如,「河北淶源反殺案」的王磊攜帶兇器深夜翻牆闖入女方家中;比如,處於離婚大戰中的馬蓉被指強行闖入王寶強家中等。   從制度上來看,我國憲法和法律很重視對住宅權的保護,不僅憲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都有相關內容。
  •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認定與處罰
    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這一規定是刑法第245條之規定的憲法淵源。「每個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則),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領地的屬性,正如國外一位哲學家所說:「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處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會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幹擾,影響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寧。
  • 入戶盜竊未取得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未遂)?
    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普通盜竊類型外,新增「入戶盜竊」類型盜竊,不以「數額較大」為要件,雖然基於盜竊罪保護財產權益的立法目的,仍然要求取得值得保護的一定數量的財物。但可以確定的是入戶盜竊幾百元等未達到數額較大財物標準的,構成盜竊罪。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入戶盜竊未取得財物是否構成盜竊罪,確切的說是否構成盜竊罪的犯罪未遂,是否能夠對之追究刑事責任。
  • 業主重傷入戶非法強拆人員不批捕 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公民住宅權...
    林廣玉介紹:「我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刑法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天,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 業主重傷入戶非法強拆人員不批捕 最高檢發布典型案例: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
    ,最高檢表示,公布這個典型案例,就是為了全社會能形成共識: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林廣玉介紹:「我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刑法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天,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 刑法第十三條「但書」對非數額型盜竊罪的影響
    (二)「入戶盜竊」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競合「入戶盜竊」不存在刑法第十三條「但書」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兩高」解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入戶盜竊」強調的是盜竊場所的特殊性。
  • 入戶盜竊與普通盜竊競合遵循分別評價規則
    在此需要基於現行刑法將普通盜竊和入戶盜竊分立的立法意圖,明確定性分析應當堅持的基本立場:無論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所導致的競合,都不可將全案一體視為普通盜竊或者入戶盜竊中的一種。只有基於立法意圖,堅持定性分析不可混同的立場,才能準確地處理此類競合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因此,本期討論的「戶內偷車鑰匙戶外竊車」案件,筆者比較贊同第二種意見,應對兩個盜竊行為分別評價。
  • 入戶盜竊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本案中對被告人李某的趁夜潛入黃某住所竊取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並屬於入戶盜竊並無爭議,然而對李某是否構成入戶盜竊的既遂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入戶盜竊是行為犯,行為犯的既遂是以實行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準,被告人李某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進入黃某所有住所內,其入戶盜竊的實行行為已經完成,故應當認定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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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對宋某和西門二人的行為,刑法應當如何定性宋某和西門一起謀劃好去宋某家進行盜竊,那麼根據客觀違法有責的共同犯罪理論,他們在盜竊的故意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1.宋某謊稱盜竊,其實目的是殺人,當他進入大郎的房子時,首先就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然後他並沒有盜竊行為的存在,那只是他騙西門為他放風的藉口,所以也不成立盜竊罪;由於他具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又有故意殺人的行為,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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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卻出現了讓人寒心的一幕,前妻攜現男友,非法侵入前夫的住宅。李女士與張先生於2019年10月28日結束了多年的婚姻。11月25日,雙方在電話中發生爭吵,氣急之下,李女士和「現男友」王某驅車從大慶來到安達張先生的洗車場,李女士從車後備箱拿出狼牙棒,「現男友」王某從車內取出一把摺疊刀,用狼牙棒將洗車場的門玻璃砸碎後,對屋裡張先生及女友郭女士實施毆打,張先生立即報警。最終,現男友王某及李女士交代了非法闖入張先生的洗車場,並對張先生及女友進行毆打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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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違法重判!《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法律案例中,私闖民宅往往還伴隨打人與拘禁他人的行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以案釋法|入戶盜竊偷什麼?飯菜還是別人家的香!
    裁判結果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鑑於吳某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犯罪未遂,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某華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 房主將非法侵入住宅者杖斃,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
    「功夫再高也怕菜刀」,本是標榜菜刀威力的江湖真理,但在這場戰鬥中被弱小的光頭強打破。光頭強僅是小臂骨折(輕傷),而肌肉發達的熊家二兄弟慘遭打擊,熊二因頭部被木棍擊中搶救無效死亡,熊大肋骨骨折造成輕傷。實例中熊大、熊二及光頭強各自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承擔,應當如何定性?下文法律答疑君將明晰。(不考慮實例中其他法律關係,僅就非法侵入住宅和正當防衛進行闡釋。)
  • 三部門: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實行防衛
    中新網9月3日電 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意見》明確了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父子反殺夜闖住宅者被判死緩,強行侵入住宅只有行兇才可防衛?
    本案中,對於夜間非法侵入住宅者,最少可以實施一般防衛,本文認為可以實施特殊防衛,無論如何,父子倆的行為可以評價為防衛行為,可惜的是本案連防衛行為都沒有被認定。對非法侵入住宅者是否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住戶捅傷非法強拆人員 最高檢
    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我們認為這些不法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檢察院:被非法侵入住宅、多人圍毆,耿某華防衛正當! 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耿某華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呢?
  • 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胡成斌等8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一審宣判
    ,成立鑫爵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現為鑫爵實業集團),從事對外發放高利貸款業務,先後糾集胡成河、胡亞東、顏盛源、薛林青、李政、宗坤、褚榮濤等人,形成以胡成斌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暴力、威脅等足以影響人身安全、正常生活、經營的犯罪手段,多次交叉結夥實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使債務人及其家人產生恐慌、恐懼,形成心理強制,嚴重影響涉案區域人員正常生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