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一個人的港灣。在城市化的大潮中,在一個特大城市中擁有住宅,更是無數年輕人追逐的最大願望之一。西方法諺「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便形容了住宅的安寧權。
在我國,公民的住宅安寧權,受法律保護。
我國《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保護公民的合法不動產,並對徵收設立了嚴格的法律程序。
最近聽到有人討論,入戶盜竊未遂,或者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非法侵入住宅的,是否可以認定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分析幾個相關問題。
一、入戶盜竊仍是結果犯,侵犯法益是財產權益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入戶盜竊是行為犯,這種觀點認為,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入戶行為,均成立盜竊罪,不考慮財物是否取得,也不考慮入戶行為是否完成。有相似的觀點,認為盜竊侵犯的法益既包括財產法益,也包括住宅安寧法益。這種觀點承認入戶盜竊為結果犯,但以入戶行為完成作為既遂的條件。筆者不同意上述兩種觀點,入戶盜竊是結果犯、侵犯法益為財產權益。在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戶盜竊但未竊得財物應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觀點,取得財產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盜竊罪系財產犯罪,根據傳統認識、社會一般觀念,應當將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補充解釋為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對實施盜竊行為但未實際竊得財物的,不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只能認定為盜竊未遂。否則,難以為社會公眾所理解、認同,也難以體現、貫徹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
二、入戶盜竊未遂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問題
入戶盜竊行為必然包括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但這種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是否等同於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呢?筆者認為,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實踐,入戶盜竊未遂,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絕大部分觀點認為,入戶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為不同於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僅要求非法性和侵入性,而且還要求具有公然性,也就是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拒絕仍舊強行闖入或者被要求退出仍舊拒絕退出。少數觀點認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侵入,不需要公然性。筆者搜索裁判文書網,絕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具有公然性特點。
從我國住宅的特徵看,我國住宅的私密性與個人性強大,但並不十分強大。筆者未曾見到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受刑事處罰的判例。前些年,行為人持刀進入他人住宅後被房主反殺是不是正當防衛這樣的問題都分歧很大,何況是一般侵入住宅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否入罪這樣的問題呢?
三、應加強對住宅安寧權的保護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住宅私密化、鄰居陌生化是個必然的趨勢。法律必須重視由此帶來的住宅安寧權保護的問題。
曾幾何時,串門不是個大事,農村鄰居之間因為瑣事闖入他人院落吵架拌嘴,不算是什麼稀奇事情。強大的鄰裡關係網、傳統習俗觀念也可以阻止闖入行為「走火」。實踐中雖不乏因鄰裡糾紛闖入他人家中傷人、殺人的案件,但闖入行為仍舊不為傳統習俗絕對排斥。
而現如今,鄰裡關係逐漸陌生化、城市交往逐漸契約化。門內門外交流,靠的不是鄰裡關係,而是陌生人基於建築物區分所有關係、外賣合同、家政合同、物業維修合同等契約法律關係而形成的交流。這種交流之後,是否允許進入住宅,完全取決於住宅使用人是否同意。你會邀請外賣員和你的鄰居進你家裡聊天嗎?通常情況下應該不太會,除非鄰居家是你媽在住,或者是「老王」在敲門……
所以,刑法也應當與時俱進。沒有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消防員救火、警察依法搜查、他人緊急避險)之外的非法闖入行為,應該至少納入刑法討論的視野,至於是否納入定罪處罰的範圍,需要長期深入的研究。
四、入戶的社會危險性真的很大
入戶盜竊這種事情,雖然都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了。但是入戶的社會危險性,還沒有被司法實踐足夠的重視。
試想一下,行為人一般是怎麼入戶盜竊的?不外乎板磚砸門窗、改錐撬門鎖、劃片開鎖心等,還有怕主人發現持刀入戶的。總之,入戶盜竊這種東西,總得帶點東西,所以屋裡有人的話,極易轉化成搶劫傷人。畢竟,實踐中,也不乏屋主人看到小偷,只能假裝睡覺沒發現這種案例。並且,這種案例並不罕見。
因此,司法實踐對於入戶盜竊的行為,在嫌疑人羈押必要性和量刑問題上應當足夠重視,慎用取保、不訴、緩刑等輕緩化處理方式,從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住宅安全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