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28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再次表明檢察機關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格外引人關注,因為是對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強拆的防衛。
河北辛集市耿某華不批捕案是對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強拆的防衛(央廣網發 辛集市檢察院供圖)
在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時有發生,其中很多案件往往伴隨著強拆人員入侵公民住宅的情節,最高檢表示,公布這個典型案例,就是為了全社會能形成共識: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籤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當年10月1日凌晨兩點左右,康某某糾集卓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強拆民宅,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牆進入耿某華家中。承辦此案的辛集市檢察院檢察官林廣玉介紹:「耿某華的妻子聽到響動後出屋到院裡,立刻被人摁住並架出了院子。耿某華隨後持一把農用分苗刀出來查看,強拆人員對他進行毆打,想強制帶他離開房屋,實施拆遷。耿某華就用分苗刀亂揮、亂捅,將三名強拆人員捅傷。隨後,另外三名強拆人員將耿某華按倒在地,然後架出院子。耿某華的妻子被人用膠帶綁住手腳、封住嘴後用車拉到村外扔在路邊。與此同時,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使用挖掘機等進行強拆。」
被挖掘機砸穿的牆壁(央廣網發 辛集市檢察院供圖)
案發現場遺落的木棍(央廣網發 辛集市檢察院供圖)
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
林廣玉介紹:「經鑑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谷某明、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未作鑑定。經勘驗檢查,耿某華部分房屋被毀壞。」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三年二個月等相應的刑罰。涉案房地產公司因在未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聘用拆遷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關人員的醫療費等費用,對耿某華房屋部分毀壞予以相應賠償。
案發現場圖(央廣網發 辛集市檢察院供圖)
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林廣玉介紹:「公安機關報捕的時候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檢察官們認識上也有分歧,在於是適用「一般防衛」,還是「特殊防衛」的規定。如果適用「特殊防衛」,則沒有所謂「限度」限制,刑法規定,面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的防衛行為不存在「過當」問題,產生任何後果,不承擔刑事責任。
林廣玉說:「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實施的暴力,耿某華夫婦人身傷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強制帶離現場。雖然強制帶離和圍毆也是對耿某華夫婦人身的傷害,但是,綜合案件具體情況,我們認為這些不法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特殊防衛』,應當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
適用一般防衛的法律規定,耿某華的行為是否屬於「防衛過當」呢?檢察機關綜合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力量對比、所處環境等因素進行了綜合分析判斷。林廣玉介紹:「我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研究認為,不法侵害人深夜翻牆非法侵入耿某華住宅,強制帶離耿某華夫婦,強拆房屋。耿某華依法行使防衛權利,其防衛行為客觀上造成了二人重傷的重大損害,但是,耿某華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圍毆,雙方力量相差懸殊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綜合評價耿某華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依刑法規定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當天,公安機關對耿某華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2019年5月29日辛集市檢察院經研究作出對耿某華不批捕的決定(央廣網發 辛集市檢察院供圖)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主要涉及為保護住宅安寧、人身自由實施防衛的認定,也是對非法暴力拆遷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近年來,中國之聲報導過的河北淶源反殺案、趙宇見義勇為案、邢臺董民剛案等均涉及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情節。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這些案例作為典型案例發布,釋放了什麼信號?公眾又該如何正確地理解和行使正當防衛權呢?
苗生明認為,住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公民對住宅權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非法侵入住宅行為的容忍度也在不斷降低。「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實施暴力、侵財犯罪更為嚴重地破壞了防衛人的安全感,加劇了現實危險的緊迫性,也更賦予了防衛人防衛行為的正當性。」
司法實踐中,河北淶源反殺案、邢臺董民剛案中,非法侵入防衛人住宅在先,防衛人防衛、反抗在後的情節,成為認定防衛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苗生明表示:「通過發布正當防衛典型案例可以彰顯法律對於住宅安全的保護,有助於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推動形成公民住宅權不可侵犯、受法律嚴格保護的社會共識,有助於進一步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苗生明介紹,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不捕和不訴的案件數量,2019年與2018年相比,增長幅度均超過105%,這種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通過依法辦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精神,體現了檢察機關所積極倡導的『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理念已經逐步深入人心。」
2017年於歡案、2018年崑山「龍哥」案,喚醒了被稱為「沉睡條款」的正當防衛制度。近年來,檢察機關依法辦理了一批社會關注度高的浙江盛春平案、雲南唐雪案等正當防衛案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弘揚社會正氣。但最高檢強調,作為公民,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
「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以至於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而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尤其對於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輕微的侵害行為,應當把妥善化解、合理避讓作為優先考慮的處理方式。」苗生明說。